共查询到4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是使污染受害人获得有效救济的新途径。福利国家积极行政理论是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救济的便捷降低了社会成本;救济的有效性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日本、新西兰、美国、法国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参照。我国目前民事救济手段的欠缺和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迫切需要建立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制度。资金来源、适用对象、权利救济范围和执行机构等是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制度构建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2.
张晶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1):99-100,126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环境侵权事故频繁发生,由此所引起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已然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由于环境侵权损害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救济方式无法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要求,无法对受害人进行及时切实的救济。本文首先提出这一制度的基本问题,接着分析了我国建立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对制度构建提出了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3.
杨垠红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102-108
环境毒物侵权因其特殊性,仅依靠单一的侵权责任来解决问题显然不足,要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最大限度地平衡加害者、受害者与社会利益,应构建环境毒物侵害补偿基金制度。我国应借鉴日美两国对环境毒物侵害社会化救助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从资金来源、申请条件、补偿范围、监督管理等4个方面,构建我国环境毒物侵害补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4.
丁霖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1(3):57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