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基于“个人自治”的私法保护路径已经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要求。数据时代下共享社会的有机性、个人信息标识性以及国家社会治理的需求性共同塑造个人信息的公共性,由此生成维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预防个人信息风险、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公法保护路径,弥补了传统个人信息私法保护路径的单一性、有限性、扩张性缺陷。但公法保护路径仍存在法理依据不明、个人信息专责保护机构缺失、信息保护节点导向性不足等问题。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法规范体系,提出以基本权利作为公法法理依据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专责机构,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保护机制,以加快形成我国公私并行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2.
反思与重构:生态利益损害的侵权法救济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构成了环境权的两个层面.生态利益损害是独立的环境损害.侵权法作为典型的私法救济机制,其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可有效填补公力救济机制的瑕疵.在生态利益损害救济中,中国侵权法救济机制存在法律价值理念滞后、请求救济主体单一、事前救济不足、损害赔偿范围含糊等缺陷.文章建议抉择"可持续发展观"为内在价值理念、扩展请求侵权救济的主体、重视侵权法的预防机制、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充分发挥侵权法对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  相似文献   

3.
行政问责的制度困境及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问责实践的各个阶段都存在问题。事前阶段的问题是问责触发的非常态化,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客体范围不全面;事中阶段的问题是问责标准弹性过大,问责配套制度供给不足;事后阶段的问题是缺失对问责的救济制度规定,缺失对被问责官员去向的制度规定。为此,需要明确行政问责主体及其权限,拓宽行政问责适用范围,统一行政问责标准和责任形式,完善行政问责程序和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以事后救济为主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不能完全实现原环境的恢复,环境议题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的转捩,促就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因应。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是通过诉讼程序落实风险管控的公法责任以发挥法院的环境规制作用,并弥补行政规制的不足。但既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过于模糊,存在适用盲点,亟需梳理内在规范构造。具体而言,以重大风险为启动前提,但应从“质”与“量”二维标准加以界定;以污染行为和破坏生态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应着力于以行为为主附带结果的审查标准;以公共利益为保护对象,但应区分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的实质内涵和顺位选择;以法律规定的机关与组织为诉讼主体,但应授予公民原告资格并肯定行政机关的独立参与人身份。除此之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风险交流有助于推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进程,未来制度改革上应致力于商谈主义司法的形塑,通过强化法院职权以敦促风险交流的充分展开,最终促进法院环境规制权能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法律目的通过法律的功能得以实现。在面对大规模侵权现象时,侵权责任法的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彰显,立法目的面临落空状态。受侵权责任法的私法性质及多方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致使其立法目的并不能通过侵权法的内部机制来解决。必须构建一个应对大规模侵权的综合体系,具体包括突出预防的事前应对体系、突出应急的事中应对体系和突出救济和追究的事后应对体系三个方面,以达到保护受害人权益、预防大规模侵权行为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英烈精神具有的双重公共利益属性,对其保护有私法救济和公法保障两种路径,但均存在局限性,导致公法与私法未能有效衔接,难以实现最佳社会治理效果。由于英烈精神与文化引导的国家义务高度契合,同时《英雄烈士保护法》蕴含公共文化法益,有助于建构公共文化法律秩序,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完善《英雄烈士保护法》,增设适合于文化领域的处罚协商履行方式,以达到既追究适当的法律责任、维护公共文化法律秩序,又促进公法效果与私法效果的融合;既达成社会治理目标,又教育侵权行为人,实现预防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传统的公司集团法律规制并未充分考虑公司集团治理的特殊性,导致相关的权利救济举措在适用时会面临一定困境.关注责任角度的事后控制、给予相关主体可行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回应公司集团权利救济需求的关键.一方面,对于控制公司等形成的侵害行为,可以因为适用了责任角度的事后规制而获得认可.另一方面,在为相关主体提供权利救济的同时,这种规制模式契合了公司集团治理的实践,有助于避免相关权利的恣意扩大,亦意味着法律制度选择了以尽量克制的方式调整公司集团的内部治理,继而在权利救济与公司集团治理弹性之间获得平衡.  相似文献   

10.
环境行政主体基于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生态危害的紧迫性,自行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行为或者委托第三人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由此垫付的污染治理费用本质上应属于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关于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公法债权说”“私法债权说”“混合债权说”及“转化说”四种观点。由于“转化说”立足于环境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代履行费用征收法律关系,既认为代履行费用具有公法性质,也认为代履行费用属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标的物”,不属于债权,相较于“公法债权说”“私法债权说”“混合债权说”更具合理性。司法实践中,对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追偿主要存在环境行政主体提起民事私益诉讼,社会组织或者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环境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五种探索路径。由于前述四种追偿路径要么与代履行费用的公法性质不符,要么有违现行法律规定,要么存在多种实施障碍,因此删繁就简,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追偿通过“环境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方式更符...  相似文献   

11.
从环境污染与破坏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最初的环境问题,只是通过私法的救济,相应的公法管理手段来处理的,并不将其作为一个有普通意义的社会问题。但随着环境污染与破坏发展到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程度,环境污染由“私害”变“公害”时,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救济手段不仅有私法和公法上的救济手段,还必须注意各项法律救济手段的综合运用,注意对环境问题的事前防止以及新的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发展。对此,不少国家已有新的立法实例和实际作法,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和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对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方式开展系统研究并付…  相似文献   

12.
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是指因破坏、污染和侵占行为导致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损害。对于这种损害,我国目前存在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两条路径。“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包含了“强化私法意义上的权益救济”以及“强化公法意义上的所有者责任”两层法政策思想。要在法体系中贯彻这两层思想,应当强化两条路径的相互协同,形成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的相互叠加和组合。为强化私法意义上的权益救济,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应当以司法路径为主,通过专门司法解释完善相应的实体和程序规范。为强化公法意义上的所有者责任,应当对相关自然资源单行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制定专门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13.
无权行政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异同共存,我国目前将无权行政纳入民事救济而不是行政救济制度体系值得商榷。无权行政并不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将其纳入民事救济主要缘于私法理论与制度较公法发展更早、更完善。将无权行政视为行政相关行为并适用行政救济机制,虽具备可行性,但在操作上会遇到诸如无权行政无法纳入行政复议救济、对相对人的损害赔偿不利、无法适用公法原则和规则等若干问题。无权行政回归行政范畴并适用行政救济途径,必须确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针对无权行政的正当防卫制度、行政委托制度;厘清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的界限;严格公务形式要件和手续程序。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始终为立法界、司法界和学术界所关注。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是规定应对受到侵害的网络版权权利人给予何种救济措施的法律制度,因为关系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追究效果,所以很有研究的必要。我国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必须从民事救济的体系化、行政救济的完备化、刑事救济的规范化入手,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5.
人类社会正从软规则时代走向硬规则时代,其推动力量源于数据和算法。数据主义是21世纪的新宗教,数据自由是硬规则运行的前提。数据主义以产业发展与人类便利等“善”为由,呼吁数据自由与分享经济,但越来越多的事件表明不加控制的数据自由流动带来了严重的隐私安全隐患。隐私是人格尊严的先决条件,也是社会组织、道德伦理、法律问责机制的基石,规制数据权力与算法权力,保护隐私已变得刻不容缓。通过公法路径,以数据主权与数据监管对算法权力进行规制,通过私法路径,设置新型权利实现以权利稀释权力。构建适应硬规则时代的软规则体系,强化数据权力主体的自律与数据权利主体的自治,构建与硬规则相适应的软规则体系,守护好隐私边界。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重要的救济途径,但立法间私法抑或公法的规定,极有必要明确其规范属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体阐释为修复整体生态环境,使不特定多数人对修复效果达到可接受的状态,保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利益。然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非等同于恢复原状之民事责任,受制于私法责任实现的技术风险以及割裂利益的趋同性,其无法在私法责任下得到契合解释。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制度保护主体和设立目的出发,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归属公法责任。因此,从公法框架建立磋商后责令修复,之后选择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公法框架展现的制度效果远大于私法框架下的制度效果,其有效运行也有赖于其他法律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7.
土地征收侵权救济方式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土地征收侵权救济方式为行政裁决,国家赔偿和传统的民事赔偿的组合救济,其具体的责任形式较为单一,不利于广大征收相对人土地权益的保护。考察英美法系代表国英美、大陆法系代表国德法以及日本相关立法可知,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混合的救济手段是世界土地征收侵权救济方式总的发展趋势。我国应从开拓传统民法保护,深化民事救济机制;完善行政救济相关机制,将土地征收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方式作为前置程序、强化刑事救济机制的最后屏障作用,加重对相关责任人的惩罚力度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8.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基本形式。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属性是一种带有公法因素的民事合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运行及救济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法特征,但是本质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和独立的法人经营权,并且是一种民法上的"准物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私法属性凸显传统公共服务领域公法主治的偏颇,应充分运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私法机制,并坚持公平竞争、平等原则与信赖保护、诚信原则等私法观念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行政特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厘清诉讼的法律性质,是科学构建诉讼制度的重要前提。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性质,学界仍未形成共识,有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私益诉讼说、混合诉讼说、特别诉讼说等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对象是生态环境损害,而非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是政府及其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而非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公法责任,而非私法责任。对于生态修复问题,“公法责任,私法操作”引发诸多问题,“公法责任,公法操作”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权主导、司法权监督之原则及域外经验。“生态损害赔偿司法监督”的路径是,政府及其部门在追究责任者行政责任时,对于重大案件可采取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定位为行政执法诉讼。  相似文献   

20.
环境公私协作通过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引入责任共担、风险分担、互利互倚的合作契约机制的建立,旨在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治理以及增进环境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它体现了环境行政从传统的监督管理行政到契约行政的法理拓展与机制创新.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环境公益目标导向下的行政契约,并具有公法性和私法性并存、行政目的性和契约合意性兼具的特点.依据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中契约合意与行政权力优位顺序的差异以及所占比重的不同,可将其类型化为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司法救济是环境公私协作法治化、规范化不可或缺的环节,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以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主要司法救济途径,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的司法救济,则可根据具体纠纷起因而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此外,环境公私协作契约行政追求的环境保护公益目标,也为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机制的引入提供了必要性基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