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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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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球治理的实质良法善治难以应对数据跨境流动公共性多元耦合产生的新型治理需求,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视角可指引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形式良法善治范式革新。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理论有助于厘清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概念与内涵,即“规则制定—规则运行—规制评价”嵌套的动态独立国际法系统,以及形式良法善治需求下四类规制“一体两面”的多元协调系统运作方式。通过规制现状与谱系反思,发现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效用梗阻呈现供给能力不足、供给过剩以及供给制约需求的国际公共产品结构性“供给失灵”现象。依据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法指引,效用梗阻的形式治理范式革新应坚持“加减乘除”四重运算的复合策略框架。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全球治理形式范式革新符合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主张,中国应积极引领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理念与模式变革。一方面,秉持以数据安全为核心、国内与国际规制双向互动为重点的兼容性规制理念;另一方面,以“数字丝绸之路”为支撑,深化平台联动、议题联结和机制协调,探索全面开放性和高度包容性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中国模式。  相似文献   

2.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跨境流动中的个人权益和国家利益损害问题引起各国立法的关注。各国不同的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模式蕴含其对数据保护的不同价值取向:以欧盟为代表的模式重视个人数据权益保护,推动欧盟范围内的数据自由流动,限制数据向境外输出;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积极推动数据自由跨境流动,重视数据的经济价值,限制重要数据出境;以俄罗斯为代表的模式则重视数据主权与国家安全,建立数据本地化规则,限制数据的自由跨境流动。身处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热潮之中,我国政府应坚持以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和国家安全为基础,允许数据在合理范围内自由跨境流动,实现数据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平衡,提高国际话语权与影响力。  相似文献   

3.
数字经济背景下对金融数据跨境开展必要规制已成趋势,有此内在业务需求的金融企业亟须加强合规应对。基于合规的多重内涵,我国跨境数据流动中的金融企业合规应被建构为一个三维面向的综合治理体系。其一,法制立法是前提,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立法的本质即安全与自由的利益平衡,现行立法中金融企业与金融数据的关系错位却导致利益失衡,通过回归立足金融数据本位立场的金融企业合规中心视角方能实现利益再平衡。其二,内部合规是核心,既要贯彻预防性规制理念赋予金融企业强制性合规义务以实现自治的法治化,构筑起立基全周期保护义务的全流程合规体系;又要完善“规制-自我规制-元规制”三环耦合,在框架性原则下促进法治与自治良性互动。其三,行政监管是保障,为因应多头监管困境、金融科技挑战与合规动力不足现状,须由统一监管主体创新监管科技、建立多重合规激励。面对实定法依据缺位和未知动态风险,可引入监管沙盒为上述构想落地提供容错纠错的试验机制。  相似文献   

4.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展现出新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方向。作为国际上第一个独立的数字经济协定,DEPA在发展和深化既有数字贸易规则基础上,关注新兴数字技术领域,强调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与合作、开放与包容,鼓励数据跨境自由流动。2021年,中国正式申请加入DEPA并积极参与WTO电子商务多边谈判。对中国而言,DEPA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安全、新兴领域监管以及不同数字贸易协定衔接等方面具有一定挑战性。跨境数据流动模式之争、例外条款安全风险、沙盒监管模式、道德治理框架应用、数字贸易治理模式差异和DEPA的软性治理等都为我国加入DEPA带来难度。为了更好地参与和对标DEPA规则,我国需要积极探索新规则的构建,平衡数据安全和数据流动的需求,通过深度参与DEPA规则,逐渐从健全国内数字贸易规则、统筹国内和涉外数字贸易规则到协调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以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提升数字经济治理水平。  相似文献   

5.
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提出了迫切要求。数字贸易新特征对传统贸易理论构成了挑战,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贸易规则也面临新问题,需要在尊重数据主权的基础上统一规范各国的国内监管,实现更均衡的贸易利益分配。目前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因各自的局限性难以解决上述问题。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需平衡高标准与包容性,将大国优势充分贡献于全球共同利益,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协同发展。文章从贸易理论出发探讨数字贸易新特征,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关键问题具体化为“贸易便利化”“数字技术”“数据流动和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包容发展”五大核心议题,并提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国方案,探讨中国方案推向全球的策略。  相似文献   

6.
WTO安全例外条款基于国家主权原理,赋予了国家在维护“基本安全利益”与“自由贸易”中寻找平衡的机会。目前,国家对该条款的适用需求明显超越预设范围,从国防、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逐渐延伸到非传统安全领域。因此,面对数据侵权、数据泄露等新型安全挑战,保障跨境数据安全流动的迫切需求,该条款在数据安全领域的合理适用为保障国家数据安全提供了新的思路。对此,在明确安全例外条款具体适用方式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安全观指导,完善安全例外条款解读与援引程序,增强自身跨境数据流动规制能力,从而提高国家对数据安全的差异性保护能力,在高度克制和必要保护间实现数据流动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双要求。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随着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全球性数字贸易鸿沟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开展、深化数字贸易合作与交流的积极性,加剧了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文章认为,数字贸易鸿沟成因复杂,会加剧全球贫富差距、阻碍数字贸易治理达成共识以及数据要素自由流动。目前,在治理上,仍存在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产业基础薄弱、国际经贸秩序与规则加速变革、贸易保护凸显等困境。因此,面向未来,中国作为数字贸易大国,既需要借助区域经贸合作,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注入新动力,也要抓住机遇,释放数字贸易潜力,实现突破式发展。  相似文献   

8.
数据要素是指根据特定生产需求汇聚、整理、加工而成的计算机数据及其衍生形态;伴随着通信和数据技术的发展,其在相应产业背景的演变中逐渐成为促进生产的关键要素。从全球数字经济战略博弈视角而言,数据要素治理模式关乎数字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选择何种模式属于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经济结构、改变竞争格局的战略决策。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逐步确立符合自身优势特点的数据要素市场治理模式,以获取全球数据要素治理规范标准的主导权。美国基于全球市场导向的国家战略和强大数字经济实力,整体上奉行以数据自由为基础的“开放、进攻型数据治理模式”,构筑美国主导的全球数据要素市场治理规范体系;欧盟基于人本主义传统和缺少强大数字科技平台企业的实际,选择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强监管、全面防御型数据治理模式”,推行欧盟版的全球数据要素市场治理规范体系。中国应直面美欧竞争态势,一方面深入研究美国和欧盟模式的竞争优势及不足,不断探究、揭示并恪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应结合中国自身特点和优势,合理借鉴美欧经验,以期后中争先,提出以数据安全为基石的“开放、积极防御型数据治理模式”(即“中国模式”),持续不断地形塑有利于中国数字经...  相似文献   

9.
RCEP的制定与实施为全球经贸治理提供了崭新的方案。在RCEP背景下,通过爬梳对比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不难发现,当前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治理还面临以跨境数据流动为代表的数据治理规则存在分歧、数字贸易税收政策制定和协调机制尚不成熟、数字贸易非歧视待遇与数据本地化规则参差不齐等现实挑战。作为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治理的主要参与者与积极推动者,中国应发挥大国担当,向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治理贡献中国方案。面对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差序化趋势,未来中国应坚守RCEP提倡的包容合作理念,在国内层面利用国内自贸试验区制度型开放优势,分层级推进与高标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对接工作;在国际层面参加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的国际谈判,并与其他参与方保持良好沟通,致力于寻求缩小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分歧的有效途径,推进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共识达成,助力全球数字贸易发展。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中国、美国、欧盟等逐步探索深化以数字贸易为方向的区域经贸合作。由于互联网经贸治理机制碎片化、主要大国立场分歧难以短期消弭和互联网经贸单边主义抬头,使数字贸易规则的国际化面临挑战。实践中,CPTPP数字贸易规则在数据跨境流动、计算设施本地化、源代码规则、数据内容流动等层面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性。为此,我国应积极研判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在我国的可适用性及其适用路径,特别是探索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与数据分级分类制度的衔接机制,并及时构建起企业自律、社会参与、政府监督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相似文献   

11.
张正怡 《东岳论丛》2022,(8):169-175+192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发展的时代,数字贸易规则正在加速形成过程中。基于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条款的构成,有必要分析数字贸易条款的性质与影响。近期达成的主要经贸协定中的数字贸易条款就约束性质及推广方式而言,超越了传统贸易协定的规制范围,提出了数据跨境流动的更高水平的保护促进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发达数字经济体在国际贸易流动与规则体制安排中的优势地位。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形成也体现出国家主权与全球价值链理论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相互博弈。我国正处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时期,需在总结现有数字贸易规则缔约实践的基础上坚持建议与约束条款并存的缔约模式、更加主动构建数字贸易多边合作平台、促进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的区域试点、加快国内数据分类与跨境流动压力测试,从而提升我国在数字贸易规则形成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引导力。  相似文献   

12.
电子证据的获取成为有效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关键所在,由于境内外法律制度的差异,容易造成跨境电子证据收集规则的不一,从而导致刑事司法协助难度加大.利用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等单边跨境电子数据取证的方式可能会涉及侵犯他国的网络数据主权与国家主权,以及采取强制数据披露制度会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增大等问题均给跨境电子数据取证带来了挑战.因此,需要在坚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为主的取证方式下、在各国的不同立法中寻求达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平衡;设立不同的适用条件对单边跨境电子数据取证进行规制,以维护各国的网络数据主权和国家主权;在加强全球数据自由流动的情形下,完善数据披露制度,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是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最新范式。文章从《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的“数字贸易”章节文本规定入手,通过类型化分析《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特征,认为《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具有整体稳定性与局部革新性的特征,但其浓重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引致该规则内容缺乏包容性。同时,该规则本身也存在设计缺陷,容易陷入数字贸易规则适用和数字贸易发展规制的双重困境。中国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方兴未艾,文章认为中国FTAs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与完善应立足国情,遵循循序渐进和互利共赢原则,加快形成系统完备、自由开放、普惠包容的数字贸易规则之“中国方案”,借以提高中国数字贸易治理的规范性和示范性。在具体推进路径上,文章建议以《中国—东盟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倡议》的发表为契机,加快与东盟国家签署实施中国—东盟数字贸易伙伴关系协定,构建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国—东盟方案”。在协定文本章节安排和条款设计上,可引入单独的“数字贸易”章节,对数据安全可采取“分类+分级别”管理办法,将机密程度较高的数据排除适用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范围;可引用正面清单模式对互...  相似文献   

14.
随着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程度的不断加深,加之制度环境、数字基础水平以及经济利益诉求的不同,造成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数字监管政策非协调性不断增强。基于“共轭环流”分工理论,利用中国与49个贸易伙伴国2014—2019年的分行业数据,实证分析数字监管异质性对中国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升级的影响,可以发现:数字监管异质性会抑制中国在“共轭环流”分工格局下枢纽地位的提升。在发达国家价值环流中,数字监管异质性有助于中国制造业摆脱长期被“锁定”在低端环节的国际分工现状,实现价值链升级;而在发展中国家价值环流中,数字监管异质性则会削弱中国对价值链高端环节的控制力,不利于中国引领发展中国家共同进步。通过与贸易伙伴国签订数字合作协议,能有效地缓解数字监管异质性对中国枢纽地位产生的逆向冲击,进一步巩固中国在国际分工中的核心地位,提高中国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15.
陈喆 《学术论坛》2023,(6):33-46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是全球首个针对数字经济而制定的专项协定,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数字贸易”概念。数字经济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只有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才能实现数据驱动型创新。DEPA“创新与数字经济”模块要求以企业数据共享和政府数据开放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加入“创新与数字经济”模块,既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规划部署,也有助于我国参与新兴数字议题国际制度的构建。DEPA倡导在安全框架内实现企业数据的充分共享,并对政府数据开放设定了治理框架,而我国数据开放共享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规则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DEPA规则的要求存在差距。我国应积极对接DEPA规则,建立健全数据开放共享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应完善企业数据共享制度,制定企业数据共享合同的指导性原则和示范条款,出台数据中介服务监管规则,创造包容性的跨境数据共享绿色空间;另一方面,应适时制定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对数据开放方式、开放范围、许可模式、数据格式作出明确规范。  相似文献   

16.
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数据成为全球竞争的关键资源,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是新时期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应兼顾数据要素的发展与安全,以促进数据流通交易为首要目标,不断提升市场发展水平。文章结合数字生态理论,把数据要素市场视作有机整体,将数据要素市场治理嵌入市场的发展与建设之中,提出“保安全、重发展、促创新”的治理原则,进而从市场的制度环境、流通机制和发展活力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数据要素市场治理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7.
智能驾驶数据是智能驾驶汽车运行过程中收集、使用的数据,包括车内数据、路边环境数据以及智能车联数据。这些数据无论是基于个人信息保护还是国家安全立场,都存在风险防范与治理的必要。但是,智能驾驶数据体量巨大、主体多元、涉及权益复杂,传统主体赋权路径难以明确数据权属及各方权利义务分配,数据隐私与数据公开的矛盾在智能驾驶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对此,智能驾驶数据的治理框架需基于参与主体地位不对等、“知情同意”模式失效等场景特征,以“卡—梅框架”理论为指导,强调基于“数据与信息主体联系的强弱”,设置类别化的数据治理规则。具体而言,对主体指向明确的车内数据沿用“知情同意”规则;对结果可能指向个人的其他数据采取默认授权模式,但需要以数据控制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制性义务为前提;对车边环境数据,重点关注数据中的国家安全风险,严格执行数据境内储存、跨境流动审查和对外公开限制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张桐 《学术论坛》2022,(5):54-69
“发展中国家”一词是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近年来在国际话语竞争场域中却成为一个极具争议性的概念。世界银行曾在其官方报告中正式提出,将不再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世界银行有关工作人员给出三点理由:“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日益趋同“、发展中国家”内部日益趋异、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全世界确立了新的议程。然而,这些理由在论据和论证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第一,世界银行通过错误的数据引用和呈现方式人为模糊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第二,世界银行无视分类概念的有效性在于类别与类别之间的差异而非某类别内部的差异这一基本常识;第三,世界银行假借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名否定了“发展中国家”概念的有效性,这不仅是对“可持续发展议程”本身就大量使用了“发展中国家”概念这一事实的漠视,也是对联合国这一新议程的错误解读。对西方社会类似主张的分析和研判将有助于我们厘清同一概念在中西话语间的差异,有助于我们在全球治理中更好地坚持中国的自身定位并构建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话语体系。  相似文献   

19.
《数字战略(2020—2024)》标志着美国拉开基于美式价值观的数字合作“大幕”。该战略具有以下三点意图:一是将所谓民主价值观置于国际数字合作的首位,强化与中国和俄罗斯等国家的意识形态竞争;二是抢占发展中国家的数字市场,增进美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效益;三是塑造符合美国数字规则偏好的全球数字规制体系,提升美国在全球数字规则制定方面的领导力。目前,拜登政府正借助与盟友及伙伴国家共建所谓“数字民主俱乐部”、完善私营部门参与的跨国数字合作机制、塑造与“美式模板”相匹配的全球数字规制体系等三个主要方向推进数字合作行动。然而,拜登政府实施数字合作战略的进展有限,正面临来自国内和国际层面的双重制约。美国试图“提升新兴数字市场自力更生能力,构建开放、包容和安全的数字生态体系”的两大目标恐难以实现。  相似文献   

20.
价值链韧性具体表现为吸收逆境冲击的免疫力,或通过调整适应而迅速恢复系统冲击前发展路径的适应性修复力,抑或是转向一条更优发展路径的创造性破坏力,着力提升全球价值链韧性成为后疫情时代价值链安全治理的主攻方向。数字经济对全球价值链的渗透和融合,不断重构国际产业分工布局,加速全球价值链的分工演进,成为锻造全球价值链韧性的强劲动能。数字经济赋能过程呈现主体广泛、类型多样和过程复杂的鲜明特性,牵涉数据要素层面的“潜能—风险”、数字平台层面的“优势—垄断”以及数字技术层面的“引领—异化”三组对立统一的张力关系。数字经济赋能全球价值链韧性主要表现为“提升—破坏”双向作用机制,其中,韧性提升机制包括数据要素、平台经济和数字技术的正向赋能效应;韧性破坏机制包括数据风险、平台垄断和技术异化的负向赋“能”效应。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着力提升我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韧性治理能力,亟须从“数据—平台—技术”三方面精准施策,充分发挥数字经济赋能全球价值链韧性的提升作用,为我国在新一轮全球价值链竞争中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新红利、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强劲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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