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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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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代佐官制度存在的特殊性、层次性以及权力不均衡对州县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清代州县佐贰官在勘验、缉捕、审断、执行等方面拥有不同程度的司法权。清代法律对州县佐贰官的司法权严加限定,但在实际治理中又采取调和策略,导致州县内部结构产生了"复合初审"的特殊效果,而基层更是存在大量边缘司法现象,这些使得州县司法呈现出一种"法亦有法"的状态。州县内部存在的民事与刑事审判区分,体现了按照事权管理进行司法管理的原则,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背景下,他们实际上只是区域内特殊的集权者,与现代法制的分权理念大相径庭。  相似文献   

2.
从靖统一新疆到新疆建省,实行南疆通行红钱北疆通行制钱的双轨制,这既是政治上分区治理政策的需要,又有民俗物情的实际考虑。建省后以红钱统一新疆币制,则是全省行政制度统一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刑案汇览》的初步分析,清代司法官员对疑难案件的司法解释,符合形式理性的某些特征,并不像有些学者所认为的清朝司法官员随意司法,任意解释法律条文。这种"形式理性"的清代司法特征的出现,有赖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法律职业化的推动,清代审转制度的规范,皇帝的重视。  相似文献   

4.
荒政是清政府对新疆工作的重要内容,报灾是进行救灾的重要环节。本文探讨了清代新疆报灾程序的形成及其演变。第一部分,以清文献分析了报灾程序的建立与发展。第二部分初步探讨了建省前新疆各地的报灾流程和各地不同的报灾方式,同时分析了建省后新疆报灾程序的变化趋势。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报灾期限及其社会影响。报灾是清政府救济机制运行的关键,体现了新疆地方行政制度与内地划一的行政职能。  相似文献   

5.
司法的“价值追求”是指国家设置司法活动所希望实现的最终目标,也是决定司法活动的根本观念、理念和评价标准,对司法裁判依据的选择具有决定性作用.清代大量州县判牍体现了清代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是:重视调解、息讼是求,通过司法实行社会教化,追求实质正义.这一价值追求有着深远的历史文化因素,对于今天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6.
“厅”为清代创设的政区建置,在国家治理尤其是边疆法律治理中具有比较突出的地位和意义。清代新疆军府制时期天山东路、北路均有厅级“政区”建置或厅级官员设置,在建省后的一体化进程中厅制得以规范和进一步发展。清代新疆的厅多不辖县,性质复杂多变,但均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基层审判的重要作用。作为行政及司法之重要一环的厅,新疆厅制既有清代厅制的共性,同时也具有边疆多民族地区的独特方面。因新疆历经军府制向行省制的重大变革,厅之司法审判职能更有一个曲折复杂的演变过程。关于此论题学界乏人研究,本文以档案资料结合清代文献及时人撰著对清代新疆的厅及其司法审判职能进行全面分析阐释,期望有俾清代基层政区研究的拓展与清代新疆法制研究的进一步推进。  相似文献   

7.
清朝统一新疆后,常平仓开始在天山以北地区设置。新疆建省后,逐渐推广至全疆各地区。在常平仓发展过程中,仓员设置、仓粮管理、纳粮、出粮时的监督、仓的定期检查与维修等制度建设相继建立并逐步完善,这是清代新疆与内地基层行政建置渐趋一致的具体体现,也是清政府对新疆基层社会管理能力不断提升的表现,反映了清政府对新疆基层社会管理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8.
清代在中央加强君主高度集权专制的同时 ,在地方也完成了省、府、州县三级政权及其主官集权的体制建设。州县作为最基层的实体政权 ,具有全方位的司法职能。清代州县既是司法审判的初审衙门 ,对已决徒、流犯又直接赋有递解和配所管理的职能。对于在配人犯的管理职能 ,自唐至清 ,由于资料的局限 ,还是一个需要开拓的政治史或法制史课题。笔者根据所掌握的资料 ,对这一课题作抛砖引玉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清朝平定阿古伯之乱后在新疆建省,在行政体制上废除伯克制等制度,建立各地道、府、州、县。在司法制度上废除了“查经拟罪”等做法,适用清律规定的实体法律和司法程序。在新疆融入全国统一司法制度体系的同时,采取了一些变通性的做法,主要体现在变通新疆命盗案件办理章程。对此,学界有评价认为是从新疆实际情况出发的,但实际上,变通命盗案件办理不利于国家司法的统一,同时在程序上损害了案件人犯的司法权利,也不利于提升案件审理质量。究其实际,只是新疆首任巡抚刘锦棠治新时期,为方便自身统治采取的一项权宜之计,至清末新政后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10.
采用法社会学的方法探讨了中国古代水权纠纷的民事审判,为构建我国水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历史借鉴。中国古代水权纠纷审判分两种方式,即水权纠纷民事审判和附属刑案的水权纠纷审判,前者依据普通民事审判的程序审理,州县衙门是审判的主要承担者;在法律适用方面,习惯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附属于刑案的水权纠纷审判,以刑事审理为主,民事部分只是刑事部分的附属,不具有重要地位。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判决的执行分实体执行与非实体执行,其中非实体执行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11.
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程序,在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刑事申诉后,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受理,但是我国现阶段对刑事申诉程序的重视还不够,刑事申诉案件提起主体混乱、刑事申诉案件管辖规定不明等。同时社会各主体的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不够、司法不公开、舆论绑架司法、司法行政化色彩严重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的释法析理能力不足等问题突出,极大降低了司法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因此,我国刑事申诉程序应当选择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模式,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保障司法公开与公正,正确引导媒体舆论,积极推进司法机关的去行政化,提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裁判释法说理的能力,积极树立刑事申诉中的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12.
宋朝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宋代建立了比较均衡的法政体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所实行的鞫谳分司、录问与翻异别勘、皇帝决狱、宰相参与司法等制度,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在这样的体制下,再复杂的案件也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参与司法,在北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必然最终使得司法沦为行政的奴婢,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相似文献   

13.
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审判裁判尺度统一面临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和员额法官的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给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文章以S市两级法院的实践为例,首先对刑事审判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实表现及原因进行了分析,然后重点从六个方面探讨了实现刑事审判裁判尺度统一的具体举措。  相似文献   

14.
刑事司法裁判的作出并非是一个完全依照刑事司法规范进行纯粹理性的、逻辑推理的过程,公众情感的合理融入会使裁判结果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合情、合理。法官情感与公众情感的对接,法律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刑事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都需要刑事判决纳入公众情感的考量。具体到操作层面就需要法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在司法为民理念的指导下,进行人本主义解释,给予公众情感以合理关照,协调法与情的二元关系。同时,在制度上也要进行积极的创新与改革,如人民陪审团制度。  相似文献   

15.
清朝统一新疆后,非常重视以屯垦促进新疆发展,由此带动了新疆行政格局的变迁,并最终促成乌鲁木齐行政中心的形成。乾隆统一新疆后,改变了汉唐以来"重南轻北"的治疆格局,以伊犁作为新疆的军政中心,同时在天山北路伊犁、乌鲁木齐、巴里坤等地开展了大规模、多种形式的屯垦活动,并逐渐发展成为新疆重要的经济重心。但是,随着19世纪后期沙俄割去西北大片土地,伊犁经济社会发展被严重破坏,新疆的行政中心被迫向东部条件较好的乌鲁木齐转移;在新疆行政中心"北移"和"东转"的同时,新疆对地方的治理模式也由"多元"向"一元"转变。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后,以乌鲁木齐为行政中心的省、府、州、县一元治理模式代替了原来的"札萨克制""伯克制""郡县制"等多元治理形式,奠定了近代以来新疆行政治理格局的基础。  相似文献   

16.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是一项由对物强制处分程序、先行处置程序、审前返还程序以及刑事涉案财物裁判程序构成的制度体系。以诉讼构造为视角,该程序存在着审前阶段裁判方缺位、审判阶段裁判程序附属化、第三人参与权虚化的构造缺陷,并由此引发了办案机关恣意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问题。为破除上述现象,实现财产权的有效保护、裁判公正性的维护以及通过程序的正当化,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应当走向诉讼化。同时,受限于办案机关的财政经费体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各专门机关的权力配置状态等因素,并基于合理有效使用诉讼资源的理念,权利人对程序性处置措施的同意、情势紧急以及当事人的自由处分可以成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诉讼化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7.
刑事裁判的确定性是指人们通过刑事诉讼就案件事实能够得到相对稳定的裁判结论并对该法律后果具有可预见性.刑事裁判的确定性是法治的基本价值所在,刑事裁判的确定性及其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刑事裁判的确定性应当作为刑事裁判的重要属性,予以探讨.如今法官虽然不再像传统自由主义法学所要求的那样过于机械地执行法律,对事实和法律的确认可能并不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确定性,在承认司法推理中的主观性的前提下,如何通过制度的设计,克服司法过程的任性与恣意,实现刑事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应当成为我们需要的研究的课题.本文对影响刑事裁判确定性的三个主要因素裁剪事实、弹性规范、刑法不典型进行了评?并对实现刑事裁判的确定性提出了三条进路:法律解释的互动、理性程序设计、建立示范案例库.  相似文献   

18.
刑事审后程序是指除审判监督程序外刑事判决生效后一系列程序的总称,包括刑事执行程序、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程序以及刑罚被执行完毕人员的前科消灭程序等内容。刑事诉讼法学界除了对作为刑事审后程序重要内容的刑事执行程序研究较为充分外,还没有人对刑事审后程序作过系统的专门研究。对刑事审后程序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特别是建立和完善被害人损害赔偿制度和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刑罚被执行完毕人员前科消灭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19.
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刑事再审程序的设立,对于纠正错误的裁判,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应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明确规定再审的理由,明确规定提起再审的时限和次数,取消原审法院的再审权。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都是以提高效率为出发点的审判模式.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皆是既难以真正发挥简易程序高效、速决的优势,也难以实现公正与效率最佳契合.因此,合并以上两种程序,构建新的简易程序,对促进刑事简易程序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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