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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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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6,(7):163-170
事实裁判者判断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应当合理地考虑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陈述主体的亲历性、陈述主体与被追诉人之间的社会连带关系、被害人陈述的相互印证与证据补强。攻击性质证是英美法上对于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实质证人的可信性展开攻击的一种质证方法,其核心在于摧毁被害人作为证据方法的可信性问题,主要涉及品格证据与陈述主体的偏见。考虑到陈述主体兼具当事人与实质证人的双重身份,陈述主体的当事人利益追求客观上会影响到陈述主体的事实陈述,因此对被害人作为实质证人进行攻击性质证有一定的合理性。由于我国并未真正实践被害人以及其他实质证人的出庭规范,尤其是考虑到攻击性质证对于被害人的二次伤害,适当限制这种对被害人陈述的攻击性质  相似文献   

2.
正当程序要求被害人提供陈述证据时亲自出席法庭以满足被告人面对面对质的权利,但对于儿童被害人、性犯罪被害人等易受伤害的特殊被害人来说,面对面接受被告人的对质容易引发刑事程序中的二次伤害.因此,法庭在对儿童被害人、性犯罪被害人展开调查质证时,不能专注于被告人的质证权利与交叉询问的完美形式,而须通过替代措施或者程序改良,对儿童被害人、性犯罪被害人予以特殊关照,以在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被告人权利与被害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相似文献   

3.
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受重视,其原因是刑事诉讼活动具有国家属性,解决的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的刑事和解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没有有效反映出恢复性司法的设计初衷。为保护被害人权利,应加强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参与权,这需要刑事和解制度回到恢复性司法的轨道上。但是,不能过度强调被害人意愿,刑事和解的进行应坚持国家主导。对此,应实行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有限回归,以刑事实体处分权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的合理界限,以法益作为确定被害人刑事实体处分权的标准,进而设定刑事和解合理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刑事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使其享有到了更多的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长期存在否定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的不当情形。本文试图指出对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的否认本身是一个伪命题,否定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不利于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不利于抚平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其违背了法制统一的要求,在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的大背景下,如何赋予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求偿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种体现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平等保护司法理念的新型刑事案件处理方式,一直颇受争议的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在立法上得到最终确认,这一立法的变化是刑事司法改革推进过程中当事人诉权和程序性主体理念对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在把握公诉和解当事人主体地位时,必须正确认识刑事公诉和解程序的不独立性,准确理解刑事公诉和解对证据制度的冲击。在厘清以上问题的基础之上,通过加大对当事人程序性主体权利的进一步保障以及强化刑事和解中公权力行使的规范化两个方面来实现当事人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中主体地位的确立。  相似文献   

6.
作为一种补助证据,弹劾证据旨在争辩证据之证明力。弹劾的对象包括证人的可靠性和证言的可信性,但一般将其总称为证人证言的可信性。我国刑事证据法吸收了英美证据法中基于偏见、感官或精神缺陷、具体的矛盾以及前后不一致陈述这四类弹劾理由,考虑到实体真实主义和证据能力附属化之立法和司法实务现状,我国宜将证据之证据能力纳入弹劾理由之范畴。与交叉询问相比,我国律师更善于通过提出旁证的方式来进行弹劾。法庭对于弹劾证据之审查判断主要侧重其可信性和真实性层面,而且"新法定证据主义"对法庭审查判断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我国确立的弹劾证据规则对于提高律师之辩护质量和保障法庭准确认定事实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7.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受害者,各国的刑事诉讼法都对被害人参与诉讼作了规定,但在不同国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地位以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不相同.文章在对各主要国家刑事被害人地位进行比较分析后认为,鉴于被害人与案件结局有实体上直接利害关系,案件结局涉及被害人利益,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是合理的,并对如何完善和解决我国的立法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刑事案件庭审阶段的质证活动是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积极参与诉讼活动的重要形式,而实践中的质证程序却走向了形式主义,未能实现其价值与功能的预期。庭审质证流于形式,深层的原因之一是,人们仅将质证理解为法官当庭审查认定证据的一种形式和方法,而没有首先将其作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来对待;同时缺乏旨在保障质证效率的有效机制。刑事庭审中的质证程序要实现其应有的价值与功能,除了充分认识质证活动的权利属性以外,还要通过改革,完善实现充分有效质证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9.
论翻供的程序法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科学辑刊》2007,(4):87-91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后来之无罪、罪轻之陈述推翻了原来有罪、罪重之陈述。翻供现象之普遍化在揭示双重诉讼结构的交互重叠导致当事人陈述的自我矛盾的同时,也对现有刑事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提出了深刻的质疑。从某种意义上说,翻供是当事人作为程序自主参与者的回复性权利主张;翻供现象表明了现有刑事程序制度在发现真实与保障权利上的内在紧张,并为中国刑事程序制度的进一步改良提供实际的论据支持。  相似文献   

10.
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刑事公诉案件之调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报应型刑事司法对被害人利益的漠视导致了被害人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不信任,加剧了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冲突。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被害人利益需求的独立性和损害恢复的可能性、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认以及犯罪概念和刑罚观念的革新。确立刑事调解制度能够使刑事司法更加人性化,有助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复和犯罪人的改造,促进社会和谐。对确立刑事调解制度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规定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加大加害方的预期本成,使其不敢贸然行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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