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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必须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均应以本罪共犯论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对向行为不应以独立罪名论处,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刑法意义上的职务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做出的行为,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而实质上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职务行为从属于依法令行为;考虑职权性特点,它是以优越利益说为理论依据;职务行为的认定必须从实体、形式、主体、主观、客观几个要件综合来认定,才能对于刑事司法实践有可操作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由于法制不完善和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效应,以贪污贿赂犯罪为突出表现的各种经济犯罪也日益抬头。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一类经济犯罪。它的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一般是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支柱…  相似文献   

4.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没有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职责要求,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相似文献   

5.
王爱鲜 《东岳论丛》2012,33(5):166-171
刑法理论上有关法条竞合的各种概念界定具有不合理之处,其应为刑法规范的规范确定理论,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刑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相对于真正竞合,法条竞合是假性竞合,其实质是法条排除,本质上并无复数构成要件被实现.在中外刑法理论上,关于法条竞合的定位看法不一,但是不论是法条形态论、罪数形态论还是折中论都有所偏颇.基于对法条竞合的概念、本质的解读,法条竞合应当定位于法律解释论,其理论价值就是探讨法条排除的方法和规则.  相似文献   

6.
《江西社会科学》2018,(7):190-198
行贿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职务行为公正性说揭示了行贿罪的本质,既符合宪法理念,又合理解释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特色要件。故而,只有危及职务行为公正性的行为才可能构成行贿罪。通常情况下,当行为人利益的获得并非来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违背时,为"维持竞争优势"而给予财物不构成行贿罪;但是当财物的给予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选拔对象时,即便受贿人依法履职仍会使其职务公正性产生抽象的危险,进而构成行贿罪。  相似文献   

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人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单位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来源进行监督,使其能廉洁奉公,以确保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由于其立法上的缺陷,在罪名设置和罪状表述上都让人产生了质疑。本文拟从犯罪成立的立法基础角度,分析如何完善该罪的罪名和罪状。  相似文献   

9.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设立对于维护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营、促进社会和谐和国家治理法治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地点要件、干扰行驶或擅离职守的行为要件“、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要件、驾驶人员或非驾驶人员的主体要件和故意的主观要件。准确适用该罪名,必须深入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设定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同时,深入探讨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犯罪竞合时的罪名选择,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功能作用。  相似文献   

10.
李明奇 《理论界》2010,(1):63-65
逼婚(forced marriage)这种行为在一些国家的冲突中曾经出现,它给当事人和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损害,但是在现有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规约中,还没有被明确地承认为犯罪。笔者通过分析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和红色高棉时期的实践,得出结论认为,逼婚行为实际上符合危害人类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危害人类罪的新的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1.
为更好地践行实质刑法三部曲的理念,必须对其整体思维加以分析.面对刑法规范中成文或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尤其是后者)需要补充解释的情形,应基于古典法哲学的理性主义以及经典罪刑法定原则的处罚值得处罚的行为之实质侧面,建立以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与主观构成要件有责性的实质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同时,对刑法规范予以实质解释,并以此避免“无罪之罚”现象的出现,通过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建构形式上“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通道,从而充分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相似文献   

12.
胡江 《南方论刊》2008,(11):39-43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而在德日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其核心内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刑法中的犯罪成立理论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这种差异主要是形式上的,就其实质来讲,二者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在认定犯罪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对德日刑法理论的一味推崇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无理指责都是不妥当的。不仅犯罪主体应当是我国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犯罪客体也不能摒弃,坚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妥当的。  相似文献   

13.
何立荣 《学术论坛》2002,(3):114-116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其犯罪对象包含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给定罪、量刑带来困惑 ;牟取非法利益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武装掩护走私应单独成罪。走私固体废物罪应在刑法第 1 5 1条第 3款后面补充一款规定 ,并规定单独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4.
就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关争议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本罪客体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具体分析非法集资行为以及非法集资数额的计算;探讨本罪中单位犯罪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自然人犯罪的区别,认为金融机构将来成为本罪主体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本罪成立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不作为的窝藏、包庇否定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处罚不作为犯只能是例外,处罚的前提是负有作为义务,或者说不作为与作为具有构成要件上的等价值性.窝藏、包庇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能由不作为构成.事后知道是犯罪的人或者赃物而保持原有状态的,由于缺乏积极的作为,不构成犯罪.不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告发犯罪,以及在法庭上一言不发的,均不构成包庇罪.  相似文献   

16.
判断数据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关键在于厘清数据内涵的层次性。数据具有符号层和内容层两方面的含义,数据符号层对应数据的本体法益,数据内容层承载数据的功能法益。数据符号层的数据信息和产品未经特定运行规则和算法加工,不具有经济价值,无法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但其具有独立的数据安全价值,属于阻挡层法益。数据内容层的数据信息和产品具有经济价值和支配可能性,属于财产性利益。侵害数据的行为可能构成财产性利益犯罪。在客观构成要件的判断中,数据财产性利益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应具备金钱价值或被一般人认可的类型化的主观使用价值;行为没有造成数据财产性利益损害的,不成立财产犯罪。在主观构成要件的判断中,应严格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中的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对数据财产性利益的利用意思应被限定为经济利用意思与一般人认可的利用意思。  相似文献   

1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确立以来 ,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 ,这一罪名越来越暴露出自身的缺陷 ,直接影响了该罪在打击、防范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方面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对于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幅度 ,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存在较大争议 ,对此笔者阐明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8.
作为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主要代表,梅兹格的犯罪论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梅兹格发现了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从而使构成要件发生了主观化、规范化的转变;其次,随着构成要件的转变,构成要件成了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而违法性也具有了实质化的倾向;第三,由于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变化,在责任层面规范责任论替代了意思责任论成为主流。总之,梅兹格的犯罪论体系是新康德主义二元论思想在犯罪论体系中的集中体现,反映了犯罪论体系的实质化倾向。  相似文献   

19.
环境犯罪入罪的最大问题是因果关系的认定.从中外各国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及犯罪形态来比较、探讨环境犯罪形态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可以得出适当地修正构成要件结果的定义作为归责的基准尺度的结论;借鉴德国将“环境结果犯”跟随环境法益的观点来解释“构成要件”,能确定环境犯罪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20.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在罪数理论中也有体现。在确立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上,行为标准说界定不明,犯意标准说基于行为人刑法的立场,而构成要件说也不够明确,应当以法益为标准结合构成要件判断区分一罪与数罪。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分上,应当以受到侵害法益的个数作为标准,如果侵害的法益超出了一罪的评价范畴,两罪就是想象竞合关系。在数额未达到所谓"特别法条"但符合"一般法条"时,可以再以一般法条入罪"递补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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