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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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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批量合同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十分盛行,主要原因是批量合同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给托运人保证足够的运力,也能给承运人保证足够的货源。海上货物运输中赋予批量合同一定程度的自由有利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交流,批量合同主要出现在班轮运输领域,而且是大批量货物长时间进行的一种运输合同模式,改变了以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倾向保护承运人的情况。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就是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我国既是货主大国,也是船东大国,相比而言,我国航运业和其他航运强国比差距大些,不能满足很多国际航线运量的要求,因此,我国的大货主在很多时候还是要通过国外船公司进行班轮运输,此时,批量合同自由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我国货主和国外大船东可以进行平等地协商,更加有力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应在我国《海商法》修改之际,增加批量合同一节。  相似文献   

2.
造船合同的法律规制与中国《海商法》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国强 《学术论坛》2008,31(2):88-92
我国缺乏对造船合同的专门性法律规制,这一缺陷应当通过<海商法>的修改来弥补.造船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在这<海商法>中构造对造船合同专门规制的法律体系,应从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船厂的融资行为、船舶规格、双方的默示质量担保义务、船舶的交付、准据法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3.
承运人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享有留置权是保护其运费等合法债权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其物权性保护在实质上具有国际统一性趋向,需要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合理的成分。论文结合民商事留置权理论、国外判例、立法例与发展趋势,对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留置货物的范围、程序和效力,以及立法目的与局限性进行了研究,从维护船货双方合同目的利益均衡、充分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角度,对留置标的物是否应属债务人所有、留置权与债权发生的牵连关系、留置权与租约运费、责任终止条款关系等存在问题与分歧较为突出的几个方面进行了对比阐释,明确了货物留置权在承运人合法债权救济体系中的地位,保护承运人与债务人需要在航运秩序功能上的相互协调,提出了更加公平的保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利益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对我国《海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当的修改与完善具有参考性,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促进我国航运事业与国际贸易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4.
国际合同是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着实质性联系的合同。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经历了从罗马万民法到中世纪商人法再到冲突法及至统一私法的沿革,其实质是在寻找调整国际合同关系的“适当法”;“适当论”是对以往关于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理论的扬弃,更是对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和现状的抽象和解释;以“适当论”为根据,可以认为,在现阶段,国际合同法是一个冲突法与统一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不可或缺、相互倚重的有机体系。  相似文献   

5.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是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又一新成果.它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在更大的范围对国际合同法作出了规范,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电子合同并不符合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形式要求,功能等同法较直接纳入法更科学地解决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问题。国际立法为此也提供了科学的立法选择和示范,我国的相关立法虽然也解决了电子合同的书面要求形式问题,但在立法内容和立法协调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应采用功能等同法并通过立法协调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7.
法定解除权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的关系,在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与法定的解除条件相异时,可以排除与之相异的法定解除权的适用,但合同自由原则并不具有超越民事强行法和其他基本原则的效力,且默示方式不能排除法定解除条件的适用.对法定解除权规范性质的认定,原则上应按"有疑义,从任意"方向解释,<合同法>总则关于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规定不能适用于<保险法>、<海商法>等民事特别法,<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法定解除权,是对普通法定解除权的补充,两者可以同时并存.  相似文献   

8.
电子消费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直接适用的法原则的大量运用。由于各国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存在差异等原因,直接适用的法原则在不同国家电子消费合同领域的应用也各具特色,比如美国侧重于电子商务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而欧盟更侧重于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直接适用的法原则在我国电子消费合同领域的应用中,应尽量避免对电子消费合同的不合理限制;在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兼顾经营商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并积极参与全球合作,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9.
刘万啸 《兰州学刊》2011,(6):133-137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UEC IC)是旨在寻求各国立法关于电子合同缔结规则的统一的国际公约。我国已于2006年签署了该公约,在不久的将来UEC IC很可能将会对我国生效。UEC IC关于电子通信的发出和收到时间的规则在继承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则的基础上,确立了一些比较先进的新规则。这些规则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影响。  相似文献   

10.
论控制权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控制权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提出的在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间之内,在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控制权人享有的指示承运人中止运输、变更交货地点或者变更收货人的权利。按照民法基本理论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控制权在权利属性上应属形成权,它的行使直接导致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的规定,控制权是非强制性的、为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权利的行使条件、期间和方式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马迁 《中州学刊》2005,(4):79-81
20世90年代出现的网络贸易在极大地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传统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大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网络贸易合同的无纸性特征与该书面形式要求不相协调;电子提单仅表现为一组数据电文,它能否像纸面提单那样背书转让等.我国应修改<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赋予电子提单以合法地位;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逐步建立起我国单行的电子提单规则.  相似文献   

12.
结合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就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借鉴国际上关于这一问题的先进立法和实践,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粗浅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论2008年(漉特丹规则》对限制“合同自由”的突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作贤 《理论界》2009,(12):68-70
联合国大会最近通过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对现行海上货物运输制度有若干变革。新公约调整批量合同并对其实行较为充分的“合同自由”,这是对传统海上货物运输法严格限制合同自由的一个重大突破。此种突破是国际贸易新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提高商业效率以及增加法律的可预见性,符合意思自治的市场经济原则,能够满足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利益诉求。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法学界对合同内涵存在三种理解,分别将合同理解为民事合同、债法上的合同、债权合同.其实将合同理解为债法上的合同或理解为债权合同均在理论上存在重大缺陷.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单独制定了合同法,并在第2条对合同给出了立法定义.依该条规定,我国民事法律中的合同就是指民事合同,该规定不仅消解了传统民法理论的缺陷,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此相应,我国合同法的地位已远远不同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不是债法的一个部分,而是民法的独立组成部分,与债没有必然的联系;合同法是调整行为的法律,是动态法,由此而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静态法相区分.  相似文献   

15.
国际海商法从其起源到发展至今呈现出最为明显的趋势是从统一走向分化并再次向国际统一的方向发展。虽然起源于地中海商人习惯汇编的海商自体法曾经构筑了海商法在历史上的国际统一,然而由于其渊源与内涵本身模糊不清,超国家的国际性衍生执行困难,倡导的意思自治与现代海商法强制性规则扩张之间的矛盾,海商自体法在现代无力重新构筑海商法的国际统一。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进程是由以国际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商统一实体法主导的,同时以"软法"形式存在的民间海商实体规则也对海商法的国际统一贡献深远。  相似文献   

16.
刘万啸 《兰州学刊》2011,(8):114-118
从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示范法来看,关于自动电文系统的规定都遵循了自动电文系统的运作将约束其所有者或控制者的原则。尤其在相对人客观可理解的基础上,即使自动电文系统意思表示发生错误,仍应属其所有者或控制者有效的意思表示。关于自动电文系统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具体到本案,如果卓越网仅向订购人发出了订单确认邮件,则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合同,故卓越网有权直接单方面取消订单;如果卓越网已向订购人发出了发货通知,则双方之间的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此时卓越网只能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无权直接单方面取消订单。  相似文献   

17.
《江西社会科学》2017,(3):172-179
《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是首部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的规则,横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时适用于诉讼和仲裁领域。通过《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比较研究,进一步明晰在国际商事合同冲突法领域选择非国家法律体系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说明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允许部分选择与多重选择。建议我国在考虑判决和裁定的承认与执行的基础上,适当限度地适用外国法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共秩序,明确合同双方的法律选择可以适用于双方间的侵权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8.
章正璋 《学术界》2013,(1):140-149,285,286
合同成立与生效范式是指在理论上、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分别予以考量的一种合同规制模式。该范式的产生基础有两个:一是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二是法律行为概念和思想体系的形成。该范式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所采纳,但是我国现行法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一些规定存在着体系上、逻辑上的不协调现象。合同是否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合同是否有效属于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问题,合同成立与生效范式应该基于这个基本事实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19.
国际商事仲裁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法理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现代商人法于国际商事合同领域中的集大成者,尽管其本质上属于非立法性文件,但是它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彰显的准据法功能却日益繁荣.本文系统解读国际仲裁视域下<通则>适用的三大法理机制,并比照中国立法现状透视<通则>之仲裁适用机制带给我们的立法启示.  相似文献   

20.
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彭杰 《社会科学家》2002,17(3):61-64
我国目前的旅游市场管理比较混乱,旅游合同主体性质、相互关系及旅游合同本身性质的不确定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关于旅游合同的立法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以便旅游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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