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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超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55-60
近年来 ,理论界对再审程序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但对其改判标准问题却鲜有论及。从理论上阐明我国再审改判标准并提出若干具体建议 ,对健全和完善我国再审程序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2.
陆舫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3):76-78
我国民事再审改判的基本原则应确立为程序公正、实体合理、诉讼经济、依法纠错。而确立再审改判的标准具体指应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方面的错误标准和实体方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超出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的合理度的错误标准。 相似文献
3.
就审理而言,刑事再审程序在再审的管辖、再审的审级、再审的审理方式以及再审的改判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对 如何完善刑事再审程序,文章从上述四个方面提出了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4.
荣晓红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9(4):33-38
我国学术界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和再审程序中举证时限问题的论争很多。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申诉权的特性及其与检察院、法院审判监督权的对立统一关系说明,有必要保留检察院、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权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时限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至此,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需要重构。 相似文献
5.
盛绍莉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4):67-69
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确定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本文立足司法实践,总结了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并从提起再审的主体、条件、程序三个方面探讨了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民事再审程序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主张从完善再审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改革。但从再审程序的制约机制看,这不是治本之方。再审程序的制约可分为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前者指再审程序发动事由的限定性和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法定化,后者指审级制度的合理化。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应当走整体性改革思路,即从程序自我整合的规律出发,将审级制度改革和再审事由法定化改革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7.
通过时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总结出了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应把握的几项原则,提出了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措施,旨在进一步规范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查的程序,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提供模式和标准. 相似文献
8.
9.
黄士元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2(4)
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再审构造的模式包括"诉权救济型"和"权力监督型"两种,这两种模式基于不同的理念基础,具有不同的运作机制,对确定裁判的改判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我国刑事再审构造的模式可以概括为"法律监督型",这种模式与"诉权救济型"、"权力监督型"的再审模式都有很大的不同.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对刑事再审的构造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10.
王春业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48(2):87-97
对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的启动要严格限制和把关,要以再审事由的有限性、明晰性为标准,以存在错误的严重性为依据,以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为前提,来设计再审事由的内容。我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再审事由的规定存在标准不一、表述不一致等形式上的问题,以及再审事由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与错误程度不够严重等内容上的问题。目前,要在保持新行政诉讼法稳定实施的前提下,对其规定的再审事由进行解释性改造,使其成为维护裁判既判力和纠正某些严重错误的有效武器。 相似文献
11.
鉴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中再审程序启动具有随意性,申请再审与申诉关系混乱,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严重,结合国外再审立法的经验和措施,在重构我国再审制度时,应当以裁判的稳立性和程序的安定性为根本;对再审作必要的限制;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为此应取消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对检察机关民事再审监督权作必要的限制,并规定再审法院的级别和审案法官人数,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再审程序制度,以保证民事再审制度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目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2.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以往学者虽一致认为应当取消法院再审的发动权、完善检察院发动的再审、建立由当事人作为唯一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但对于哪些当事人可以成为提起再审之诉的适格主体,学者们并没有作更加深入的研究。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提起民事再审之诉的适格当事人主体,认为应将提起再审之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作为适格提起主体的考量基础,并探讨了不同情形下再审提起主体所具体包括的当事人,以期对实践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3.
民诉法修正案再审的功能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兆英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3):101-104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再审事由做了很大的修改,但还是存在不足。对于再审事由,应在坚持它的非正常救济程序功能和补充性原则的基础上,取消再审的实质性事由和兜底条款,补充限定再审的次数、当事人权利用尽和增设前置程序的规定,完善再审程序,实现我国的法律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14.
翟健锋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1):44-48
文章通过梳理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民事再审理由的一般法理,评析《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改善我国民事再审理由所起的作用,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理由应从三个方面着手:根据启动再审的不同主体,设置相应的再审理由;再审理由的适用条件需进一步明确、具体;为强化上诉审,发挥再审的特殊救济功能,法律应明确规定“程序的顺位性原则”。 相似文献
15.
陶一鸣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9):51-55
再审程序的特殊之处在于再审审理针对的是具有确定效力的终局裁判。但是它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以诉权为程序建构的基础。再审程序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使既判力和程序安定价值的有限化,而不是要否定既判力和程序安定。 相似文献
16.
论民事再审与既判力的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司法本质上起着重要作用。它有着纠错、救济、保障和监督等多项功能。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完善则严重影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既判力和再审的发动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承认并采取正确的制度来平衡两者的冲突,进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17.
黄良友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8(6):73-78
目前,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究其根源还在于其理念基础存在着重大缺陷。因此,在改革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时,必须摈弃现存的一些错误观念,确立正确的理念。为确保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最终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必须在既判力、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与民事再审之诉之间求得一种衡平,并确立有限再审、有限纠错的理念。 相似文献
18.
杨柳青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4):61-64
学术界有人主张废除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这有悖于我国的文化传统,不利于高效地实现公正。对因审判行为不当导致的生效裁判错误,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纠错,应当视为一审、二审之诉效力的延伸与补救,是对诉权的监护,合于司法原理,独具特色而又科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