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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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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代国际社会在协议管辖制度上形成了扩大其适用范围、放宽其形式要件、弱化被选择法院与案件联系因素的宽松化趋势,并同时出现了公共政策和弱者保护原则对其加以限制的倾向.我国的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基本上没有反映出上述趋向,因而应进行适当的完善.不过,在目前,由于案件国际转移现象的可能性,我国还须坚持"实际联系原则".  相似文献   

2.
尽管一国的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主权,但各国法院的判决并未能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为承认和执行;相反,仲裁裁决则在全球多数国家得到了承认和执行.<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起草者希望改变这一状况,建立与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相竞争的诉讼机制.公约的生效将使国际商事仲裁面临冲击和考验.  相似文献   

3.
张靖 《兰州学刊》2008,(1):112-114
对于国内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法院的惟一性,文章从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表现出的态度出发,通过法政策的考量,给出了合理的解释,认为不应绝对地将协议管辖的惟一性要求理解为将当事人选择的数量限定为“一个”或“一类”人民法院,只有在当事人的选择导致了法院之间的审判权冲突时,法律才有必要反对这种自由的选择。  相似文献   

4.
屠琳舒 《理论界》2024,(1):45-52
在协议管辖制度中,实际联系原则对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建立约束,这一原则实现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与能力、便利法院审理、平衡法院间审理案件量等功能。而随着在线诉讼的发展与普及,案件事实、当事人与受理法院之间的物理联系被弱化,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实际联系原则逐渐失去适用空间,其作用逐渐减小。通过解构在线诉讼背景下的实际联系原则,在摒弃实际联系原则的基础上,利用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协议管辖制度,能够为构建在线诉讼背景下的管辖制度提供一种新的参考路径。  相似文献   

5.
我国已正式成为WTO成员国,这意味着我国与国际社会全面合作的深化。与此同时,在处理日趋繁多的涉外民事争议时,应最大限度的扩大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调的协议管辖的应用。本文从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渊源出发,探究了其具体司法操作及效力问题,并时该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理性的思考,以期对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现有的不方便法院制度的法律背景、性质以及由这种性质导致的缺陷正在使之沦为歧视性工具。《海牙管辖权公约 (草案 )》一旦正式成文并生效 ,将提供一种全新的法律背景 ,有助于不方便法院制度公正目的的实现。未能改变不方便法院制度的性质 ,是上述公约的一大缺憾。  相似文献   

7.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许多国际协议延伸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冲突不能简单地用国际法规则来解决,特别是具有公法性质的国际协议以及国际统一冲突法公约,当然,一些特殊情况除外。因此,在许可特别行政区单独成为当事方的国际协议下,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之间既是特殊的成员方关系,又是一个主权国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可以利用国际协议解决,但必须受到"一国两制"和国际协议规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打破了司法管辖的现实区域界限,使传统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具有地域性、专有性特点的管辖原则对网络知识产权案件难以适用。有确定的连接点是确定涉外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也是保证国际私法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基础。确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涉外管辖法院,最核心的问题是减小相关连接点的不确定性。我国要立足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同时借鉴国际私法诉讼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协议管辖原则,灵活、高效地处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涉外管辖问题。  相似文献   

9.
协议管辖依当事人自治为基础,将管辖权的确定权交由当事人来完成,从理论上讲应该是确立管辖权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式。在互联网案件中,面对互联网的无边界性所带来的传统属地和属人管辖规则难以确定的情况,协议管辖尽显其在互联网案件中管辖权确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优势。但网络资源占有的不平等,使得对协议管辖有效性的判断,成为互联网案件协议管辖适用时需要考量的重点。  相似文献   

10.
有关涉外雇用合同的案件往往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在此类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国是否享有豁免权,各国普遍的做法是:通过区别"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来确定外国国家签订雇用合同是一种私法行为还是主权行为;对"主权性质"的行为给予豁免,而对"私法性质"的行为则不豁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并未作此区分,而是在列举了一系列例外情形的同时,规定了比较宽松的管辖条件:无论雇用合同全部还是部分在法院地国领土内履行,也无论是已经履行完毕还是即将履行,法院都有管辖权.我国在有关涉外雇用合同的诉讼中,应该依据联合国公约的规定.采取比较灵活的立场.  相似文献   

11.
在拟订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时,对是否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形成了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大陆法国家主张摒除不方便法院原则,英美国家则主张尽可能地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最后公约草案采用了严格的方法,把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例外条款而存在,只有在受理法院是明显的不适当法院且替代法院是明显的更为适当的法院时,才能运用该原则.公约草案充分地协调了两大法系的不同实践,顾及了普通法国家的灵活管辖传统和大陆法国家不得拒绝司法的宪法性问题.  相似文献   

12.
本文对特许协议的两个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在全面审视了国际国内学术界对特许协议的不同观点后,提出特许协议法律性质是一种国内行政合同。接着阐述了特许协议的法律适用的观点,认为特许协议应首先排他地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在国内法缺位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当事方自愿选择程序优先与第三方强制程序补充的双层争端解决框架,包括附件七仲裁在内的强制程序要确立其管辖权,必须以《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为属事管辖范围,以优先适用当事方自愿选择程序为前提,并以不存在法定排除、当事方声明排除两类排除强制程序的情况为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违反了属事管辖原则,错误地定性和认定菲律宾所提诉求构成中菲两国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并对《公约》之外由一般国际法所规范的在本质上属于南海岛礁领土主权问题、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争端以及南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法律地位的争端,错误地行使了管辖权。同时,仲裁庭违反了优先适用当事方自愿选择程序原则,错误解释了《公约》第281条关于协议选择争端解决办法与第283条关于就争端解决办法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条款,侵犯了中国依据协议选择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的权利,错误裁定了菲律宾就仲裁事项所涉争端的解决方式与中国履行了"交换意见"的义务。此外,仲裁庭违反了《公约》第297条法定排除和第298条当事方声明排除强制程序的规则,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相关海域的活动属于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渔业权利等主权权利的事实,错误解释了关于海域划界的争端和涉及历史性所有权争端的条款,错误地对已被中国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事项行使了管辖权。  相似文献   

14.
"一国两制"的成功实施和"一国四法域"格局的形成,产生了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各法域之间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内地现行相关立法存在诸多不足,表现在对区际民商事案件的定性模糊,不当扩大平行诉讼的范围等方面,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出了较强的扩张管辖权的倾向.在解决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过程中,应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灵活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此外还应扩大当事人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15.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涉及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两个层面。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著作权纠纷中应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在适用国内法律的同时必须确保其结果符合中国缔结或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原则。中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并不直接适用TRIPs协议,而是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但对于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的适用则采用不同于TRIPs协议的适用方式,其基本原则是国际条约优先适用,条件是只有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时才优先适用,而两者相符时仍适用著作权法。此外,中国著作权法与上述两公约还存在着相互反致适用关系,此乃两者的条文具体规定所致。  相似文献   

16.
本文通过对WTO协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模式及在法院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的探讨,旨在明确我国政府所承担的WTO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恰当地履行这种义务。  相似文献   

17.
现今,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引发了很多纠纷,学术界和司法界都对此予以充分的关注。对于此类因夫妻忠诚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各地法院判决的迥异有悖我国的法治原则。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继续发生,统一夫妻忠诚协议中财产关系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判断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书面形式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纳.关于"书面形式"的具体含义,<纽约公约>作了明确规定,而各国在理解和适用公约时一直在进行宽松、扩大解释.1996年的英国新仲裁法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观念又作了新发展.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中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仍存在传统、落后的规定,可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出符合经济需要和社会发展的新规定.  相似文献   

19.
《江西社会科学》2017,(10):191-19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排除公约的适用,但该条款未明确公约的排除方式,因而法律选择条款是否能默示排除公约适用,学界对此分歧明显。公约默示排除存在适用的可能性,但双方当事人默示排除本公约的意图必须是明确和真实的。基于此,双方当事人笼统选择缔约国法律、选择非缔约国法律或选择缔约国具体部门法的法律效果有所不同。法院或仲裁庭应通过公约第8条的解释规则,判断当事人默示排除公约意图是否明确,以期实现法律的可预见性。  相似文献   

20.
涉外关系包括涉外私人间关系、涉外政府间关系和涉外的政府与私人间关系。由于涉外私人间关系主要是涉外民事关系,因此,“涉外非民事关系”指的是涉外关系中的后两种关系。调整涉外关系的法即为涉外关系法。《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所界定的并被一些学者所接受的对外关系法的范围窄于本文中的涉外关系法,因为其未包含调整涉外私人间关系的法。涉外非民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问题当属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在涉外政府间关系的法律调整中,无论是管辖还是法律适用均以相关国家的同意为条件;在涉外的政府与私人间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充满着管辖冲突和法律适用冲突,需要相关国家采取合作立场。涉外关系立法不一定采取法典化的立法模式,但必须统筹考虑,彼此协调。中央提出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设想将带动我国学界对涉外关系法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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