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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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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校享有处分学生的权利.但是,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界定,处分学生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受处分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时应怎样寻求救济,<教育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存在缺失,具体操作中也存在混乱,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此外,我国学界对高校学生受教育权问题的探究起步较晚,其中涉及到处分学生的问题较少.探讨高校学生纪律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能促进高等教育法治体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以探究处分行为的独立性为开端,论证我国存在处分行为。虽然登记和交付从形式上看是债的后续履行行为,但登记和交付实质就是处分行为;在处分行为的独立性方面,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概念、是否受处分权影响、生效要件各有不同;在处分行为的无因性方面,有权处分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直接或间接影响物权的变动和债权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理解为合同的"转移效力"待定才能解决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我国民法典在法律行为这一章节应对处分行为的事实性和独立性给予相应的法律地位,对于复杂玄妙的处分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我们仍需在理论上继续探讨,在立法上谨慎行事。  相似文献   

3.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在实现教育管理目的和保护学生权利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纪律处分撤销制度,充分发挥纪律处分的育人功能和价值。现阶段,学生纪律处分撤销制度构建要充分体现处分的公平、公正、关怀原则,实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相似文献   

4.
本文认为无权处分的传统定义应得到修正,并探讨了在物权变动立法各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含义及效力问 题,分析得出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规定的不足之处,笔者建议,对于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在上述各方面应得到进 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处分行为是导致物权变动的最常见方式,而物权变动模式是连接处分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媒介 或方法。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对于处分行为的界定不同,也将导致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和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的认定有所不同。以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为视角考察无权处分的概念并选择最为合适的物权变动模 式,可以为解决《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在法律适用上可能发生的冲突提供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6.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衔接不仅仅是规范适用问题,也是规范解释问题。《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规定模糊,在具体适用条件上规定错位,就会导致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适用不够规范和轻重失衡。对此需要对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从现实和规范两个维度分析,从各处分手段的匹配、执纪执法的目的、不确定概念的解释角度去促进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衔接。综合运用其他问责手段去弥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错位,做到纪律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相似文献   

7.
无权处分制度在我国颇受争议,学者之间的讨论十分热烈,关注的焦点主要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上。本文在界定无权处分行为中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力求对关于合同效力的三种学说作出正确评价,认为效力未定说是目前最接近立法的解释,并对其有关漏洞作出补充解释,得出结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未定,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此,无权处分制度才能在物权与债权制度体系下自由的生存,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等和谐的共处。  相似文献   

8.
无权处分制度在我国颇受争议,学者之间的讨论十分热烈,关注的焦点主要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上。本文在界定无权处分行为中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力求对关于合同效力的三种学说作出正确评价,认为效力未定说是目前最接近立法的解释,并对其有关漏洞作出补充解释,得出结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未定,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此,无权处分制度才能在物权与债权制度体系下自由的生存,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等和谐的共处。  相似文献   

9.
财产性利益正日益成长为财产犯罪对象中与有体财物、无体财物鼎足而立的一极。财产结构的这一变化深刻地影响了财产犯罪的格局,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传统教义有必要因应这一变化进行重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适格对象,但盗窃罪行为对象的变迁并不意味着要重构其行为结构。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和对狭义财物的盗窃一样,仍应符合盗窃罪"排除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基本取财模式。在侵害对象是财产性利益的场合,占有转移是通过排除原占有者对财产性利益载体的占有进而建立对财产性利益载体的新占有来实现的,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单纯的财产性利益的转移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以处分行为为核心要件,转移占有并非其必要要件。对于诈骗罪处分行为的认定,应当坚持处分意思必要说,无意识处分因不具有处分意思而不构成诈骗罪;对于处分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应按照处分对象同一性的规则去处理,满足同一性规则的才可能认定处分意思的存在;对于处分行为相对方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处分意思的认定。  相似文献   

10.
纪律处分原本属于高校内部日常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但对于学位授予纠纷中的纪律处分,人民法院无法完全避开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裁判文书的分析表明,有的案件径自对纪律处分进行了事实上的审查;有的案件则借“证据”的名义对纪律处分进行了审查。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有:是否保证了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是否与学位授予不当联结;是否合乎比例原则;是否穷尽了校内外申诉程序。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难以回避的疑难问题包括:纪律处分本身的可诉性;被忽略的权利救济时效。  相似文献   

11.
主持人语     
纪律处分原本属于高校内部日常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但对于学位授予纠纷中的纪律处分,人民法院无法完全避开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裁判文书的分析表明,有的案件径自对纪律处分进行了事实上的审查;有的案件则借“证据”的名义对纪律处分进行了审查。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有:是否保证了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是否与学位授予不当联结;是否合乎比例原则;是否穷尽了校内外申诉程序。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难以回避的疑难问题包括:纪律处分本身的可诉性;被忽略的权利救济时效。  相似文献   

12.
作为"法学上之精灵"的无权处分制度是《合同法》颁布以来倍受争议的一项制度。如何完善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已成为民法学界所争论的的热门话题。通过对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内涵及其效力的界定,并结合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评析,认为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其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若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处分行为有效,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又从体系化的角度协调了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并通过参照无权代理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最后,笔者拟制出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法国公证人员作为法律主体,执业时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公证人员的禁止性规定不仅包括从业禁止,还包括贷款限制与其他利害关系限制。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措施大致为11种,其中刑事处罚与纪律处分颇具特色。在处罚的程序与主体上,包括公证人员协会处分、法院诉讼、行业组织纪律处分等。  相似文献   

14.
《合同法》第51条的立法本旨是,通过赋予权利人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追认权和否认权,救济和保护权利人之权利,从而达到保护财产静态安全的目的。于解释论而言,第51条中的处分应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即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但是,一体把握与我国的交易实际不相符,同时也与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及《物权法》确立的区分原则发生了冲突,结果使得第51条的立法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15.
“三角诈骗”作为新型诈骗模式的一种,凭借其将受骗人与受害人相分离而区别于传统一元诈骗行为结构。关于“三角诈骗”中的处分问题,刑法学界虽有着深刻的讨论,但至今未能形成共识。在“三角诈骗”的行为模式中,受骗方是否具有处分权能、是否作出处分行为则成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主要的分水岭。因此,在“三角诈骗”中,对受骗方的处分权能来源问题的探析就十分重要。明确处分权能的来源,能正确认定受骗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有权处分,继而对认定“三角诈骗”的性质能提供一条有力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一直就有争论,相关论文也非常多。通过对多种学说的分析,主张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对待和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前提下,对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加以区分控制。这样的理论对于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标的物实施处分行为,其涉及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权利人与第三人、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当无权处分行为被追认后,在探讨权利人与第三人间的关系时,必须先明确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间的关系问题,通过隐名代理制度的适用,可以较好地维护第三人的权益.当无权处分行为未被追认时,债权合同的效力等同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此时,合同相对人善意,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合同相对人恶意,无权处分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18.
无权处分行为制度在新颁布的《物权法》中有所界定。笔者考察了当今物权变动模式的类型,从中分析了无权处分的概念、中国现有的债权形式主义,以及在该模式下的三种不同的关于无权处分效力的学说。笔者认为应该采取无权处分原则上有效,同时存在一些例外来设计我国无权处分制度。  相似文献   

19.
借名登记中出名人处分不动产的行为存在有权处分和无权处分两种不同的观点。出名人的处分应属于有权处分,第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均得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无须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有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两种不同观点。冒名处分不动产,应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不能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登记名义共有人处分不动产也有有权处分和无权处分两种不同观点。登记名义共有人处分不动产是无权处分行为,善意第三人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主张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20.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及其区分理论的涵义、价值、理论基础,应当予以反思:物权契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处分行为,它与处分行为在概念、价值取向上均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因此,应当对"臃肿"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进行"消肿""减压",废弃物权契约这一无用的"盲肠"与"蛇足",从而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获得正本清源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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