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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体现了国家刑罚权的谦抑性,同时尊重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愿,突出了被害人的地位,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刑事司法中中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由于刑事和解往往被误认为是“以钱买刑”,且由于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相关配套机制的缺失,导致刑事和解工作在实践中遇到诸多难题。本文主要从检察实践的视角对刑事和解问题展开了研究,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实践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引导刑事和解工作走上正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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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学的伟大创举,在轻刑化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和潮流的当今,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已司法机关成为处理轻刑案件的重要选择。但是刑事和解在我国还处于探索试行阶段,尚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在刑事和解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其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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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被害人权益,尽快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本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刑事诉讼制度连贯性角度出发,以自诉案件调解制度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解制度、辩诉交易制度为例,探讨刑等和解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协调与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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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典型的公法,刑事诉讼法以国家公权介入为主体,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兼顾私力合作的精神,将刑事和解作为特别程序纳入其中,但国家主义的公法制度与私力合作的刑事和解存在一定的不协调,这一问题在审查逮捕与刑事和解两部分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现这方面的问题。新刑诉法在细化逮捕条件、严格控制逮捕范围的同时,明确了应当逮捕的情形,也就是所谓的强制性规定,但这种强制性规定与刑事和解制度发生不协调,尤其在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的轻伤害案件上最为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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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进行的司法尝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赔钱减刑"的质疑众说纷纭。本文详细界定了刑事和解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探讨了刑事和解的积极意义以及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几个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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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正在被一步步确定为一种刑事司法制度,而且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一些积极的司法实践。本文着重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法律和实践中的发展并着重论述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法范围、适用条件、适用阶段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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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制度,但从我国的历史传统来说刑事和解制度是比较符合中国人对轻微案件的处理态度的。我国受儒家传统丈化熏陶数千年,在一定程度上追求“和”,民间也多“以和为贵”,民众对轻微的案件也一般主张以非讼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主张将矛盾激化。在明代就存在乡诉讼制度,乡间争议都在长者的调解下解决争议。虽然我国刑事法律没有明文确立刑事和解制度,但是民间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少也是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的。这成为我国借鉴刑事和解制度良好的人文环境,刑事和解处理轻微案件的方式符合中国民众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习惯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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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与"辩诉交易"是刑事诉讼程序构建中的两个重要因素,证据开示是辩诉交易的保障性因素,是辩诉交易的配套制度。成熟的证据开示制度使辩诉交易有实现其功能价值的可能,辩诉交易也能够推动证据开示的发展。新刑诉法中对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尝试为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提供了前提保障,域外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为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提供了经验基础。本文试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相关理论出发,探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的相互影响,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的经验,以期对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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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审判制度处于中心地位,此次刑诉法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审判制度,提高了审判效率。本文拟从审判环节的几个主要制度展开研究,便于在新刑诉法实施的环境中更好的进行司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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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对话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终结诉讼,不再将案件移交法庭审判的活动。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刑事和解"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谅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目前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和解主要包括宽宥型、合作型和妥协型三种类型。我国和谐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与西方恢复性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有着不同的产生背景,但都旨在促进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协商。刑事司法环境的优化与刑事谅解机制的出现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们应当以刑事谅解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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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作特别规定,末成年人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和案件范围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尺度难以把握。本文以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重罪案件中的适用为视角,分析利与弊,以期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提供可行性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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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起缘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随着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提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机关的全面贯彻,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步试用,但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立法规定,其在适用中存在许多问题,包括缺乏统一的范围、禁止性条件和程序,司法机关定位和职能不明,缺乏案件质量回访机制,对不起诉的加害人缺乏教育和监管机制等,由此提出对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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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我国的适用,具有正当性基础,它有利于化解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与我国时代背景和法律文化相结合的规范、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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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其重要理念是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因其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刑事和解有助于加害人的改过自新,有利于平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最大限度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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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直接承受者,应当对其权利进行全方位的保护。而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注重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本文通过厘清刑事被害人和刑事和解的概念,论述刑事和解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价值及功能,通过简单建构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和解制度,最后分析了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救济与监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