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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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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状况的改变,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的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未能与时俱进,滞后性凸显,立法内容针对性及适用性普遍不足。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在基本功能定位、具体行为规定及责任条款设置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制约其立法目的实现及功能的有效发挥。对此,应当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予以完善,立足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之“保护竞争、有限干预市场、促进市场效率”基本定位,保持其专业性、独立性与法益保护多元性;发挥地方立法之“细化上位法规定及地方特色拓补”功能,进一步优化行为条款及责任条款,使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实现其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2.
红色文化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沂蒙精神"的发源地,山东省有着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目前山东省针对红色文化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保护,通过分析其立法现状,发现在与上位法衔接、非物质红色文化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为促进山东省红色文化立法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的相关内容,与上位法合理衔接,通过地方立法确立红色文化损害评估机制,落实红色文化保护具体管理责任,构建全面、系统、综合的山东省红色文化立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3.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存在无上位法依据、缺乏程序规范、可能妨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容易导致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流于形式等问题。但是,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确实能够满足设区的市立法能力不足、事前预防立法权限争议、降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相抵触风险等现实需求。“提前介入”既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可考虑通过由上位法作出统一规定、明确“提前介入”的指导性质、确立“提前介入”的被动性原则、限定“提前介入”时间阶段等措施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4.
突破与规制:中国立法变通权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力 ,具有自主性和地方性等特点。“突破”是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应有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立法主体应在法律的限度内 ,以国家设置立法变通权的目的为指向 ,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规定。对于立法变通权进行“规制”则是保证立法变通权合法有效行使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大气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势在必行。必须首先从立法上着手,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在天气污染防治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立法,将“气泡”法、“折抵”法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引进我国的立法,使我国的立法与国际接轨。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要特别注重运用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解决污染问题,通过开征环境税、提高排污收费标准等经济方法,使大气污染立法更具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6.
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和行政性,但行政性更加突出;行政立法是行政权的行使方式,应当遵守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是审查的内容。根据《宪法》《立法法》和相关法律,行政立法应当根据上位法制定,机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以行政立法"抵触"上位法为由对行政立法提起审查,有权机关对抵触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和不适当的行政规章行使审查权、改撤权;而《立法法》第96条规定,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违反法定程序和规章不适当都是改变、撤销行政立法的理由,两类法条之间规定不一致。应对《立法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完善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并且做到行政立法审查的权责统一。  相似文献   

7.
《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主体急剧扩容,地方立法重复现象猛增。在新形势下,地方立法重复不应只包括了对上位法内容的重复,对同类地方性法规内容的重复也应归属于其范畴。这样一来,对地方立法重复的宽容度相应地应有所提升。故而,辩证地看待地方立法重复至关重要。地方立法重复虽然备受诟病,但却无法避免。对地方立法重复进行限制或是宽容,实质上应取决于立法主体的主观态度。地方立法重复以立法主体的主观态度为标准可分为两类,即惰性的地方立法重复和积极的地方立法重复。为有效规制地方立法重复,应该防止惰性的地方立法重复、包容积极的地方立法重复。  相似文献   

8.
长株潭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之一,其关键在于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就必然要求立法保障。故授权立法是长株潭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现实需要。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授权立法应特别注意授权立法的主体、范围、程序、监督以及授权立法与上位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地方立法科学化创新机制是科学立法在地方立法机制中的创新体现,是科学立法的内涵标准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融入与细化。当前影响地方立法科学化创新的障碍与困境包括地方立法体制弊端的影响、人大主导立法的格局未完全建立、设区的市立法能力与水平亟待提升、地方立法引领和保障地方治理的能力不足等。解决这些问题依然需要以创新为动力,以科学立法的要求为目标,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为核心,通过理顺地方立法体制、强化地方人大建设、提升设区市立法技术水平、立法对接治理实践等环节,最终实现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创新。  相似文献   

10.
依法行政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要求体现在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两个方面。首先,立法机关需要制定内容合理层级协调的大气污染治理法律法规,应通过立法划清大气污染治理中政府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的界限。其次,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应贯穿于行政主体治理大气污染的全过程,即行政机关治理大气污染需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主体大气污染治理中的权力责任分配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兰州在大气污染治理中总结出了一套经验,其中,可复制性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地方立法应与立法系统相互协调,注重保护私权利,法治化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划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并调动公权力外的力量治理大气污染。  相似文献   

11.
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建立在流域整体生态的基础上,而现行法律仍以跨行政区域为基础,缺乏协调统一性。对地方立法而言,碎片化的立法模式使得地方现行水污染防治陷入困境。这种现状催生了流域各行政区域协调合作的立法需求,因此需要设置协调条款对地方立法中流域各行政区域的关系及制度进行协调,其中省际行政区域间的协调是关键。以松花江流域为样本,识别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中的协调条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并对协调条款中的基本要素进行规范性建构,以破解地方立法碎片化问题。  相似文献   

12.
论土壤环境的保护、改善与风险防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中国立法机关正在着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针对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下降、土壤污染日趋严重的现状,如何结合中国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吸取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遵循土壤环境保护的客观规律,确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关键.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在"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防控,综合治理"基本原则指导下,以"土壤环境的保护、改善与风险防控"为其核心内容,设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具体框架和条文.  相似文献   

13.
化学品污染是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而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尚为空白,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也供给不足。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对气候变化兼具减缓性和适应性,需要在生态整体主义理念指导下,对化学品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性立法,确立保障生态安全、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我国化学品污染防治立法需着重强调预防原则与全面管理原则;完善化学品计划与规划制度,调整化学品产业结构,发展绿色化学;统一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以"最佳适用技术"为原则严格化学品环境标准制度;完善化学品登记制度,建立化学品信息系统数据库;完善化学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增加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评价。  相似文献   

14.
我国自1973年颁布《关于保护和完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业已成为推进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那么,环保法治能降低环境污染水平吗?文章探究了环境法治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并分析了地方环境立法影响环境污染的作用机制,在此基础上,以长江经济带108个城市为样本,选取2003—2017年市级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实证检验环境法治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并检验了产业升级是环境立法影响环境污染的传导机制,同时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法、分区域层面的实证检验、动态效应检验验证了文章的研究假设,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结果表明:地方环境立法显著抑制了环境污染,且通过滞后效应的检验结果也表明地方环境立法对环境污染的抑制作用,意味着地方环境立法的减排效果具有长效机制;对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分区域的检验结果也验证了环境立法抑制环境污染的结论,与长江经济带全样本检验结果一致,表明地方环境立法抑制环境污染的效果较为稳健,且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法重新对研究样本进行匹配得到的检验结果也支持了地方环境立法的治污效果;进一步的传导机制研究发现,环境立法通过产业升级抑制了环境污...  相似文献   

15.
当前为村委会设置职能的法律既有国家统一立法也有地方立法。通过分析发现:统一立法所反映的村委会性质有所差异,在不同立法中不能保持恒定;指导及协助关系不仅存在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还存在于村委会与众多主体之间;立法中的某些职能设置没有充分考虑村委会的适格性问题,从而使村委会无法胜任。各省《村组法》实施办法中的职能规定,主要是大量重复《村组法》的内容,虽然在实施方式、方法以及步骤上起了一些具体化的作用,但并不普遍,尚未实现统一立法的“本土化”。在使村委会的职能具体化以及可操作化这一问题上,其他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做得比《村组法》实施办法成功得多,但它们在这一过程中增加了村委会的工作量,同时也强化了行政机构对村委会的控制。  相似文献   

16.
水资源保护包括水量与水质的保护,水污染防治主要是水质保护。这种关系在立法上表现为:各国水法内容上千差万别,但都将防治水污染作为水法或水资源保护法的一项内容。在我国,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之间的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更为明显,针对水污染严重、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衔接不够等问题,水法强化了水资源保护的规定,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的补充完善。鉴于我国现行水事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应通过立法切实解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与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相似文献   

17.
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是政策驱动行为,企业在大气污染物减排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未能发挥其主体地位作用。还原企业主体地位是建立企业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机制的关键。文章通过对中国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动力不足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利益取向与行为逻辑,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补偿机制,以驱动企业减排,进而达到激励企业主动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可以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税费优惠、发放排污权和押金退款制度政府补偿方式;也可以采取排污权交易与一对一交易市场补偿方式。   相似文献   

18.
中国土壤污染现状与法律责任解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土壤污染越来越受到世人重视,但是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项空白.尽管中国现行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但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且没有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作为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因此,对土壤污染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十分必要.文章阐述了中国土壤污染现状,分析了土壤污染的主要因素,并借鉴国外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经验,提出了规定土壤污染法律责任的构想.  相似文献   

19.
选取中原农村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市县为研究对象,分析农村生活污染整治的低效原因。根据污染整治的三大参与者——村民、农村保洁员和基层政府的行为分别建立静态、动态博弈模型进行分析,找出农村生活污染整治的制约因素,并提出生活污染整治的建议。结果表明:要有效整治农村生活污染,需加强对村民的环保意识教育,树立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积极倡导村民之间相互监督,杜绝"搭便车"现象;建立良好的信誉环境,营造"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社会氛围,提高环境保护者的信誉得益;成本是影响各主体参与污染整治积极性的重要因素,政府应宏观调控加大奖惩措施,且环境保护应由上至下、从中央到地方层层落实。  相似文献   

20.
我国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水污染防治的制度和措施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使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立法乃至整个环境立法都有新的发展。其突出的进步和贡献是 :强调了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纳 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指标;明确规定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扩大了水污染物总 量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建立了与之相配套实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以专章规定的形式强化 了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对水污染事故的处置;授予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决定并实施限期治理 措施的权力;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了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纠纷解决的程 序规定以及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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