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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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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要]我国理论界通常对德国刑法教义学和日本刑法理论不加严格区分,经常在两个体系之下讨论不法的实质、实质违法性、违法性的实质等问题。这导致在研讨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时出现混乱。实质违法性的问题域所揭示的是刑法在实体上所追求的目的和任务;违法性的实质所研究的是行为与法秩序的关系,即如何确立行为的违法性;不法的实质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如何证成不法的成立。以上三个理论的比较有助于更为清晰地界定“不法的实质”的范畴。  相似文献   

2.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理论的核心范畴。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社会危害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形式和实质同一的特点,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体系上区分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将社会危害性判断从犯罪构成中独立出来,作为独立的实质判断和消极判断阶层,并进一步阐明社会危害性的规范性内涵,从而使社会危害性获得体系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以往的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是一种脱离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刑法学其他重要范畴的关系而进行的“孤立性”的研究.与正当行为的关系应该构成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照应其与正当行为的关系使得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也是一种“关系式研究”,而这将丰满犯罪构成论体系,并有助于对中国大陆传统的犯罪构成论体系作出“中肯”的评价和“冷静”的对待.  相似文献   

4.
可罚的违法性是指具有作为犯罪而科处刑罚程度的质与量的违法性.这一理论是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实质的违法性、违法的相对性三个方面的基础而提出来的,其在犯罪论上的体系地位应当认为是阻却违法性.该理论对我国刑法具有启示意义,具体而言,一是要适当调整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为但书出罪功能的发挥提供运作空间;二是借鉴日本的做法,在但书出罪的免责事由上适当放宽.  相似文献   

5.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该文通过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概念的解析,以及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者关系的探讨,阐明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辩证统一关系,即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征表社会危害性,两者的有机统一构成了刑事法律上犯罪的完整概念.  相似文献   

6.
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不应仅局限于故意犯罪的场合来讨论.在把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分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与形式的违法性认识之后,违法性认识应被扩展到过失犯罪场合和刑罚论中予以讨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即社会危害性认识也是过失犯罪的成立必须联系的一个因素.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与形式的违法性认识通常互为表里.形式的违法性认识既影响罪之成立,又影响刑之轻重.  相似文献   

7.
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内容,在大陆法系国家犯罪理论和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都存在不同的论争。在介绍和评述我国关于违法性认识与故意关系的论争的基础上,从我国的犯罪理论的特征进行分析,违法性认识只能是故意的内容,从而说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是和一国的犯罪理论密切相关的。  相似文献   

8.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得以落实的保障。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重大缺陷。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并非判断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这样,犯罪构成就难以发挥其落实罪刑法定、实现人权保障的重大功能。因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必须加以重建。重建我国犯罪构成的指导思想,应是以形式合理性为特征、彻底贯彻罪刑法定主义的市民刑法观。  相似文献   

9.
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被法律所允许,这里的法律是指一切法律规范。社会危害性的非规范性和不明确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违法性认识应当成为犯罪故意的必备要素,否定论者提出的否定违法性认识的理由不足以成立。  相似文献   

10.
定罪的依据也可理解为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从法律上讲,它是指定罪的法律规格和标准。定罪的依据是什么?目前,在法学理论界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笔者只就这一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在定罪依据见解中,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定罪的唯一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构成和社会危害性共同构成定罪的依据:第三种观点认为,罪过是定罪的依据。纵观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为都有欠妥之处。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定罪的唯一依据这就把犯罪构成绝对化了,这就排斥了定罪依据有时也考虑影响犯罪构  相似文献   

11.
考察晚近国际私法的发展可以发现,打破冲突规范只追求冲突正义的单一价值取向,倡导法律适用体现实质正义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的一大趋势。但对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方式,美国采取了与多数国家不同的方式。总的来说,美国采取的“革命”方式较为激进,而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多数国家采取的“改良”方式较为稳健。从实践中的运用来看,欧洲国家的法律选择规则改良方式更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基于实体与程序的一般关系、刑事和解的实体法缺位、刑法解释的张力不足以及实体方面的研究薄弱,必须转换视角,从程序转向实体。刑事和解的实体法定位路径存在责任中心与量刑中心之争,可依据能否发挥刑事和解的刑罚宽缓化功能、对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大小以及是否与程序法相衔接等标准进行选择。应在刑法中确立刑事和解的法定量刑情节地位,并对刑事和解内涵、从宽处罚功能等进行完善。刑事和解全面入“刑”,对于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良性互动、推进刑事和解良性运作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3.
论“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思想及其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已经成为当今我国刑法学发展的大趋势,它实际上是对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刑事政策发展演变过程的概括总结。我国刑事立法整体上已经体现了这一思想,但是,在具体的刑法适用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就借鉴和发展“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思想而言,当务之急是总结和分析现代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成果,将其融会贯通到我们的刑法适用中来。  相似文献   

14.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和社会发展普遍规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五形态”理论在马克思那里没有文本根据。弄懂马克思的大小社会形态范畴,是正确理解其社会形态理论的关键。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不是所谓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演进,而是原始社会、阶级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三大社会形态的依次演进,在这一普遍规律下不同地区和国家走着不同的发展道路。而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一般的世界历史,而是大工业产生以后的“世界性的历史”。  相似文献   

15.
人格责任是德日刑法理论中以相对意志自由论为根据,折衷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而提出的一种归责方法。人格责任由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两个层次构成。基于责任判断的伦理性和整体性标准,人格形成责任不仅作用于量刑,也影响定罪。刑法理论上,大陆法系的刑事责任与我国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但人格形成责任的理论仍然可以在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惯犯从重处罚及过失累犯等问题的解释与创新上为我们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6.
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是国际法理论的传统命题,冲突正义解决了选择最合适的外国法的问题,但是如何查找和适用外国法,却无法从冲突正义的框架和逻辑中寻求解决。内国法官对于查明外国法的消极和被动,是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困境。对内国法官直接适用内国法的否定依据主要来自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忽视。但问题在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司法正义的一方面,公正的裁判结论是最终性的。实质正义优先正在成为国际私法理论的趋势,全球化推动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共同理论的形成,这一意义上,内国法官由于时效和成本的考虑,选择适用内国法,只要最终的裁判结论是合于司法正义的,就不应受到责难。但是外国法查明仍然是国际私法最为重要的任务,因此采用内国法官裁量适用外国法为主、立法限制适用内国法为辅的规制范式,可能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17.
在国际私法领域,研究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有着重要意义。目前国际上对划分标准并没有统一认识,从而使案件审理时缺乏权威依据,因此法官在执法上都是依据本国利益进行划分处理的。对国际上有关国际私法中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划分标准主流观点作了综述和评析,探讨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划分标准的理论依据,分析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划分标准对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基于不同的要求和所呈现出的不同状况,司法公开有全面公开、部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形式公开、实质公开之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基本实现了由单纯的庭审公开向司法活动的全方位公开的转变以及由以审判程序公开为主向审判程序公开和裁判结果公开并重的转变,使中国司法公开制度初步具有了统一性以及全面性的特点。但也应看到,包括裁判依据、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不同意见在内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依然不在公开之列。实质公开的不足必然会影响公开的效果,制约着司法公开终极目标的实现。实现司法公开尤其是实现司法的实质公开,既需要各级法院各类信息平台的建设与完善,更需要不断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保障以及不断创新司法工作机制的支撑。从当前来看,应当重点解决司法流程信息还未真正全面公开,裁判依据未能做到详尽公开,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不同意见不允许公开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原因自由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重要刑法理论。我国现行刑法虽对此尚未作出规定 ,但现实中是存在的。因而有必要对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依据、主体范围、罪过形式等问题进行分析 ,说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相关适用。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依此规定判决往往会出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通过比较法研究和实证分析,笔者认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问题的实质,是涉及一个国家中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因此,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在私法上的效力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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