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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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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芳 《理论界》2010,(5):61-62
加害给付系指债务人因其不当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因订立契约所产生的期待利益的损失以及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责任竞合理论,而应适用责任聚合理论来判定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赋予债权人不仅应对其因订立契约所产生的期待利益的损失行使违约请求权,同时也应对其固有利益损害向债务人行使侵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2.
改革是一个增进效率的制度变迁过程,同时也应是一个公平和公正地进行利益分配的过程。许多学者引用帕累托改进以解释改革的有效性,但是,利益有绝对利益和相对利益、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之区分。在改革过程中,一部分人的绝对利益和物质利益虽然没有受到损失或有少许的增进,但在相对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上却可能遭到了损害。文章通过分析表明,为使改革达到真正的帕累托改进,必须保证利益分配的相对公平和共时性要求,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3.
论督促程序     
1991年全国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督促程序。这一程序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对于简便、快速地解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债权债务纠纷,促进商品流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并确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笔  相似文献   

4.
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以帕累托效率原则来对制度安排进行评估和设计,但实际上,将帕累托优化作为制度改革的原则会遇到严重的问题。一方面,它的条件太强了会存在实践的可行性问题,因为不同帕累托改进取向及其带来的路径依赖等都会造成个体间的冲突,从而导致制度改革的滞后和停断;另一方面,它的条件太弱了会存在实践的保守性问题,因为帕累托改进只要求没有任何人遭受损失而没有考察收益的分配比例状况,从而在基于力量博弈的均衡理论指导下往往成为替既得利益者辩护的工具。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崇尚帕累托改进原则,主要在于它是与自由交换信条相一致的,可以为个体主义方法论和市场竞争主义政策主张辩护。因此,从根本上说,帕累托效率是以原子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为前提的,但现代主流经济学又试图把它宣传成一种没有意识形态的纯技术性概念,从而凸显出言与行之间的不一致性。  相似文献   

5.
李芳 《中州学刊》2002,19(5):183-185
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最终保护债权人利益 ,兼顾受益人对债务人的合理信赖和期待 ,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 ,应限于法律上的财产处分行为 ,而不包括其设立财产负担的债权行为。  相似文献   

6.
市场转型期我国环境保护投融资主体事权划分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要解决好环境问题,不仅需要技术,更需要管理。国家通过环境政策的有效介入,在减轻或消除环境资源经济学特性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环境保护的帕累托最优;而环境保护的帕累托最优是环境保护投融资主体事权划分的经济学基础,合理划分各主体的事权是提高环境保护投融资效率的关键。以环境保护帕累托最优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我国环境保护投融资主体事权划分的原则是:社会公共物品效益最大化、污染者付费、使用者付费、投资者受益。应当合理选择政府、企业和公众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的参与手段以及相应的投融资事权划分。  相似文献   

7.
许多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讨债不成时,只知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知道讨债还有一条捷径,即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债  相似文献   

8.
本文试图将“交换效率”从“帕累托效率”中剥离出来,提出交换效率是有别于帕累托效率和市场信息效率的第三种效率概念,并指明了这一剥离的理论意义。在辨析交换效率、帕累托效率与市场效率的基础上,本文讨论了这三种效率成立的充分条件。  相似文献   

9.
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性标准作为帕累托效率的一种现实形态,是研究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政府作为一个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其职责即为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优化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过程,促成社会财富在公众之间的合理有效分配。最终实现经济生活的帕累托改进。  相似文献   

10.
在高倡合同自由原则、强调法律为社会经济发展尽力服务的近现代,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甚至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均有其适当的位置。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产生补偿关系、原因关系和执行关系。第三人取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基本上为债权,至于可否取得物权、矿业权、知识产权,原则上应作否定回答,但不宜绝对化,在权利变动采取意思主义的领域,可以考虑承认第三人基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约定而径直取得此种权利。一般来说,债权人不得撤回或终结第三人的权利。不过,从合同及其目的或其他情事中可推知,债权人保留了在某些情况下撤回或终结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即债权人可不经第三人同意就变更或撤回第三人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第三人无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在解除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要件均已具备的前提下,债权人不解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会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遭受严重的损失。对此,可有两条路径解救债权人:一是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为清偿,然后行使解除权,终止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是债权人径直行使解除权,至于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债权人可先向第三人赔偿,而后向债务人追偿。补偿关系可产生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最广泛意义上的抗辩,所有能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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