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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制度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为了避免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永久约束、保障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和人格自由发展,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当事人有预告解除权,即不需要解除原因,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在信赖关系被打破或其他原因致维持合同对当事人不可承受时,无论是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还是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基于重大原因立即解除合同。《民法典》在个别有名继续性合同中承认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即当事人解除合同既不需要解除原因,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任意解除权是完全的解除自由,需要充分的正当性理由。在传统的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之外,《民法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了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预告解除权,这是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新发展。然而,定期继续性合同预告解除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并不充分,而且对契约严守制度的冲击太大,要限制其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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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民法典》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双方返还中,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可以是物权请求权,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则只能是债权请求权。返还双方权利的不对等可能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基于《民法典》第157条对双方返还“同时性”与“对等性”的内在要求,宜赋予返还当事人拒绝返还抗辩权。若一方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可准用《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以拒绝对方要求相应的返还的请求。在双方陷入“返还僵局”后,返还原物义务人可对标的物进行变价,以所获价款优先清偿其债务,以实现《民法典》第157条的立法目的。拒绝返还抗辩权原则上采“存在效果说”,但对于变价效力与优先效力的行使,宜采“行使效果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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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要素”改为“2要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则将之修改为“2.5要素”,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为了重复使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情形,提出了“异常条款”的概念,并对异常条款提供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了细化规定,且对电子合同异常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做出了具体的反面规定。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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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确立了特有的免责制度(Exemption),采用了"非能所控制的障碍"这一法律概念作为可援引的免责事由。本文结合国际仲裁机构裁决的相关案例,分析了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的免责构成要件,并进一步探讨《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主张免责的情形、程序要件以及免责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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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制度是对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对社会生活中普遍出现的预约合同进行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确立预约合同制度确有必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创设了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填补了我国预约合同立法真空,初步建立了我国预约合同制度.本文围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探究通过该条确立的预约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结合民法原理和相关域外实践,考察该条规定存在的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预约合同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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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定,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公私法协同共治。依据《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针对公益损害的新型责任,本质属于公法义务的私法操作,包含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责任两种方式。在责任构成要件上,需要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合理解释,进而在因果关系证明中由双方公平分担举证责任、降低证明标准。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应贯彻生态环境修复优先的原则,规范"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判断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修复的主体、方式、目标,而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不具有修复可行性和侵权人承担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之后不能覆盖的损失和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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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合理性考辨——以制度的伦理性和效用性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已是普遍存在的事物,但还是有人对其合理性有所质疑,这当中主要是知识产权制度反伦理论和知识产权制度无效用论的提出。事实上,无论从伦理性,还是从市场竞争中表现出的效用性来看,知识产权制度都是一种相对合理的制度安排。不过,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将损害该制度的合理性;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滥用行为应成为今后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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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是否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诉讼法》上并未作特别的规定。在司法探索中,法院从不同的逻辑进路形成了法定期限说、酌定期限说和无期限说三种学说。其背后是出于对行政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程序成本等问题的多重考量。归根结底是对确认无效判决作为"对个体权利的特别救济"的功能定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出台,对申请确认无效的案件确立了"一律进行实体审查"的规则,一方面暗含了确认无效判决不适用起诉期限的观点,另一方面还隐含了确认无效判决的功能定位从个体权利特别救济向对行政的司法监督面向转型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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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民法典提供制度保障,而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贯彻离不开合同编的绿色化。环境问题都是合同编所不容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无论是亚里士多德学派的德性理论还是“关系契约理论”,两者的价值取向共同为合同编的绿色化提供内在可能。合同编绿色化可以考虑继续丰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内涵,在具体的合同解释、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以及合同解除等规范制度方面作出更为规范合理的设计。合同编还可以总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和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合同类型的实践经验,增设“生态环境合同”有名合同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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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时效限制,它不符合民事诉讼对事实的确认规则,也与时效制度价值取向相去甚远,在实践操作中也将带来诸多不良后果。我国《民法典》应当抛弃传统理论,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受到较长期限的除斥期间及权利失效的限制,确认合同无效后债权诉讼时效从确认合同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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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民社会:一个概念性考察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全球公民社会是新形势下“全球化”与“公民社会”的结合,是区别于公民社会的全新概念,同时又与公民社会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它并不必然为特定、单一的政治理想服务,更多的是一种影响价值分配、争取权利和利益的手段;它既可以为西方利用,也能够成为非西方社会的斗争工具。全球公民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依存于主权国家,另一方面它又不断地挑战着主权国家的概念;它既是全球治理的重要推动力,也是全球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它蕴含着建立超越主权国家的全球民主秩序的希望,也存在着强化全球不平等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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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20,(6)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在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之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具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意义。在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态度之下,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被功能化为担保物权,但也保留了所有权的部分元素。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出卖人享有标的物的取回权,并可在回赎期后再次出卖标的物,就变价款优先受偿。在出现所有权保留和其他权利相竞存的情形之下,以登记(取得对抗效力)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判断彼此之间的优先顺位;在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后10日内,所有权保留办理登记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优先于标的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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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在相关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的规定."参照适用"可以加强《民法典》各编的联系,改善法律适用状况,但是婚姻关系的伦理性、封闭性等特征,使得参照适用会形成对婚姻关系的正面冲击,进而出现理论研究的前瞻性与实践适用的必要性的矛盾、财产合同的工具理性对婚姻家庭的伦理性的冲击、婚姻法律规范的封闭性与法律解释的过度扩张的抵牾等适用困境.解决上述适用困境应明确婚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的原则;完善家事立法,限缩参照适用的情形;司法积极回应,对参照适用的典型情形正确指引;发扬调解的经验,给予民众更多决策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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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的实施对于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在2021年12月25日举办的“民法典与社会治理”学术论坛上,与会专家就民法典与媒体治理、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类型化及与环境法典的衔接、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民法典与我国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构建、民法典与电子商务治理、民法典对房地产市场及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治理实践、民法典担保物权改革对营商环境的治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实效考察、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对诚信价值观的实践、民法典与商法发展的新动向、民法典与比较法、民法典时代的教与学、民法典与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深度的交流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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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回顾了中国修订民法典的百年历程,总结了其中的成败得失,认为当前中国已具备再次修订民法典的条件;并就与此有关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就民法典修订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展开了分析探讨,希望对当前的立法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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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凡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7(4):1-6
《民法典》的“物权编”在对《物权法》总体继承的基础上又有所增益,农地经营权的构建、建设用地的规范、居住权的设计等都体现了当代用益物权的价值功能:“利用”、“受益”与“归属”三者的协调统一,其中从利用到单纯的“受益”体现了用益物权财产化的趋向,更加规范的登记确权体系体现了对于权利“归属”的重视。从“地役权”的入律到《民法典》中“居住权”的法律构造,我国用益物权类型正在以一种更加开放与务实的姿态呈现出来,而一些关于增扩物权类型的建议则应置于尊重现实需要、稳定法律关系的角度审慎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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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行为解释和合同解释不同。意思表示解释有其特殊的法律构造,其解释对象是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而不仅仅是目的意思,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依意思表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对意思表示解释没有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总则中应当对此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