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第三者受益人合同的民法原理。第三者受益人同合(以下简称“他益合同”)的内涵是指: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合意设定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它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即利益的获得溯及第三者。在英美契约法里称之为“The contract of the third party benenificay,”意指合同诺言的受益人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2.
黄邦道 《社科纵横》2009,24(5):78-80,87
合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它具有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弥补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不足、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研究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适用,对于民法设定附随义务的目的圆满实现,民法精神所强调的公平正义充分显示。法治的权威性、严肃性得到全面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原则、认定方法、附随义务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认定合同附随义务应确立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优先的原则、密切联系的原则、衡平原则,采用查看合同、检索法条、斟酌判例及细化个案的方法。最后对附随义务保护的第三人如何进行界定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论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基于物业管理的特性,通过法律直接确认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及于相关的第三人是必要的。物业管理合同中业主无论是转让权利还是义务,都不需经得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物业管理合同内容的变更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协商。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缔结新的物业管理合同来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由于物业管理需要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应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物业管理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会产生继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妥善交接和通知等后合同义务和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4.
《求是学刊》2015,(4):103-108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转让必须以消灭抵押权为前提超越了抵押权所具有的物权性;抵押权作为价值权只能对第三人课以不损害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不作为义务,而不能作用于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权人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其不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乃抵押权追及效力是否存在的法定限制因素。抵押物转让合同应当然有效,否则,第三人不具备受让人身份而使其代为清偿仅具普通债的代为清偿属性。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立法用意在于恪守合同相对性原理,其中"第三人"是指合同关系以外的任何人.履行辅助人不属于"第三人",对其规定见于<合同法>第65条.二者显著区别在于第三人在履行自己义务,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履行辅助人则是在帮助债务人履行,后果归属于债务人.在撤销权中,当受让人为恶意时,<合同法>第121条与第75条可以衔接.但该条不但不能作为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的基础,更与其无涉.后者理论基础不是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而是基于善良风俗另辟蹊径的制度创设.  相似文献   

6.
债权让与的发生在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由于债权让与合同的订立不需要债务人的参与及同意,但在履行时却往往给债务人增加一些额外负担,因此,加强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是完善债权让与制度的重要方面。我国《合同法》对此仅在抗辩权和抵消权上有所涉及,由于其涵盖内容的局限,在实务中往往发生对债务人的利益保护不足的情况。从立法宗旨上看,受让人即使不知抗辩权或抵消权的存在,也不应影响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此项权利;受让人因此受有损失的,应在债权让与合同中予以解决。对于给债务人增加的履行费用,应由让与人承担,但当事人间有约定的从约定,该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表见让与制度的借鉴,则使法律对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显得更加周延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大钧  杨峰 《求是学刊》2001,28(2):68-71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传统做法是采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在某些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存有缺陷 ,对保护第三人利益不够充分。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则较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建立以物权行为理论为主、善意取得制度为辅的理论模式 ,这将能充分地保护第三人利益 ,并由此产生了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8.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与合同的第三人效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影 《学习与探索》2002,6(1):51-53
合同权利义务仅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合同效力又常及于第三人。现行《合同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而让债务人为所有“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是显失公平的。“第三人”应界定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和上级机关。我国立法应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应为瑕疵给付责任,属于债务不履行的一种表现形态;瑕疵给付责任的效力在我国立法上表现为补正措施、合同解除(退货)和损害赔偿,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相比,缺少价金减额请求权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在瑕疵给付责任的实现上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权利主体不应局限于真正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义务主体以销售者为主导,承担一种较为严格的责任,生产者则承担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0.
欧洲空间局在2003年就订立合同方面颁布了专门的《欧空局合同一般条款和要件》,对欧空局项目的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文件第二部分涉及了欧空局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它将欧空局合同分为全额资助合同和部分资助合同,从而确定了两类不同合同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用.我国空间活动正进行着改革,私营企业将逐步进入到空间开发领域,未来我国空间开发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可以借鉴其规定。  相似文献   

11.
《社科纵横》2017,(2):145-148
保险人在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时候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是该项解除权与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和撤销权相比较,在权利行使对象、形式要件和法律后果上有明显的不同。本文以合同法上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为参照系,探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2.
角色在社会学上指人们期望中的具有一定社会地位或身份的个人所应有的行为。在社会生活的舞台上,一个人常常历演多种角色,每种角色都赋予他一定的权利与义务或权力与责任,并要求他的行为与特定的角色关系相适应。例如,一个人作为普通公民,作为“权利人”,可以凭借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为自己谋取合理合法的利益。一个人作为国家干部,作为“权力人”,则必须忠于职守,遍减为公共利益服务,不得凭借权刀为个人谋得税利。姐果一个人利用自己担当另种社会角色的条件,挖不同的角色行为混同起来,从而使权利名艾…  相似文献   

13.
在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视域下,违约行为出现了先前和向后扩张的态势,必然导致根本违约形态的拓展.不同法系对于投保人违反先合同告之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经历了债法的改革及学理上的争鸣.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若违反了先合同告之义务,致使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丧失,而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场合,能否构成根本违约?判断标准是什么?在实务中张某保险合同告之义务案引发了笔者构建缔约过失根本违约的思考.缔约过失根本违约的提出是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判断标准包括合同有效成立、投保人违反的是先合同告之义务、投保人违反先合同告之义务造成严重损害致使保险人合同目的落空、投保人须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先合同告之义务不知情.  相似文献   

14.
公物的二元产权结构——公共地役权及其设立的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共地役权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并用以对抗第三人而要求私法财产权人持续承担某种负担的权力或权利,可以在私法财产上通过强制命令、行政合同、捐赠奖励等方式设立.从这一视角看,公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公共地役权与私法权利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前者服务于特定公共利益,由作为公法物主的行政主体或公众行使;后者服务于供役人私人利益,由作为私法物主的原始财产所有者行使,但前者优先于后者并排挤后者,因此,私法物主的私法财产权只在不损害公共地役权的范围内才存在,因而是一种"剩余财产权".  相似文献   

15.
经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是发展合同关系的动力。加强经济合同的作用,可以缩小行政命令对合同双方意志的直接影响,可以提高经济杠杆和刺激所产生的间接影响的作用。经济合同是计划的工具。计划任务和经济合同的关系在于通过合同,使作为合同的基础的计划任务得到具体化、详细化和落实。保证按照原规定执行合同的基本手段应该是经济制裁,受害一方保留要求赔偿因违反义务造成损失的权利。制裁制度将会促进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的国民经济综合体中的国家纪律。  相似文献   

16.
我们知道,佛教宣扬的阿罗汉果强调自我解脱,而菩萨果则一方面考虑自我解脱,另一方面要求帮助众生也获得解脱。从道德基本原则,即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而论,罗汉显然是以利己为根本目的,那么菩萨呢,其根本目的究竟是利己还是利他,或是两者兼之?这是一个涉及到佛教本质的问题。按照佛教徒自己的说法,菩萨果是自利利他,即两者兼顾。如《无量寿经》认为:“自利利人,人我兼顾。”《佛学大辞典》有所谓“二利”的概念,里面明确指出:“上求菩提为自利,下化众生为利他。小乘之行,唯为自利,菩萨之行,乃兼利他。”这里一个“兼”字看来似乎使大、小乘泾渭分明,似乎大乘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上,不是像小乘以利己为根本目的,而是“自利利人”,而是“自利兼利他”。  相似文献   

17.
按照传统大陆民法体系,民事责任也是民事义务;按照中国现行立法体系,民事义务也是民事责任,这是一个概念混淆、逻辑混乱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呈现出两极世界的构架,无法达到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必须将民事责任制度从民事义务(债务)中剥离出来,建立“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相互支撑的三元世界。只有民事责任发挥特有的保障功能,才能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动态平衡,实现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民事义务的本质是民事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为权利实现提供救济,本质上的差别,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单独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构建空间,因此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构建独立的民事责任体系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民法体系中的民事责任包括“强制履行”责任,但“强制履行”应属于民事义务范畴,履行义务的内容通常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应当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公平责任原则具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无法替代的功能,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应当被《民法典》所认可。  相似文献   

18.
论无效抵押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张冬无效抵押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中涉及原债务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多重关系,而在立法上,此问题并无明确规定。目前,随着担保合同纠纷的剧增,“无...  相似文献   

19.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以权利观念为本体的商品经济型的法权体系不同,是以义务本位为特点的自然经济型的法律文化体系。它把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作为巩固君主专制制度和强化宗法等级结构的重要手段。这里,个人的权利来之于主体的特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来之于对某种职责和义务的充分履行,来之于主体对伦理纲常名教的认同。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义务是首要的、神圣的、绝对的;权利则随着某种社会境遇的改变而不断变化,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作者从礼、道德和土地财产关系三方面揭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这一内在意蕴。  相似文献   

20.
在考察法律权利问题时,实体和程序应该也必须为我们看作是同一问题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权利的实体乃是一定的利益,利益在转化为权利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不同原则在根本上导致权利主体在利益占有上的差异。社会利益的分配规则总是依靠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加以推行的;权利的法律规定体现着统治者的意志;权利的物质保障比权利行使的书面可能性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当侵权事件发生时,当事人的诉权和国家裁判权的共同作用,对权利主体实体权益的真正实现有着极端的重要性。裁判机关既有义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诉权行为产生法定效果,又不应容忍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法庭也应该进行必要的创造性司法,但是,裁判者没有权力滥用裁判权。总之,实体权的实现是程序权行使的目的,程序权是实体权实行的重要手段。当我们不仅仅能在理论上,而且在立法和执法的实践方面充分地注意落实权利的双重法律保障时,我们就有可能有效地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