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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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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0年8月23日向社保行政部门送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自述其在A公司承建的某工地做立模工,于2010年5月28日7时50分左右,在该工地施工时从二楼摔下致伤,为此要求认定工伤.社保行政部门于2010年8月30日向A公司寄送《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告知该单位对不认为是工伤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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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13年5月,我到一家车站货物运输公司从事搬运工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我的基础工资为2300元+绩效奖金,合同期为3年.2014年11月20日,我在辅助叉车搬运货物过程中,不慎右腿被叉伤.后送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中段骨折.住院32天出院后,医方在我出院的病志中建议休息3个月.2015年3月25日,我到原治疗医院复查,医方出具的诊断书中再次建议我继续休息2个月.经我申请,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确认我为因工受伤,并认定我为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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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退休前在一家单位从事会计工作。2010年5月8日,一家公司聘请我为公司会计,并为我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费用。2010年6月31日,我在上班时因椅子断裂而摔伤,花去了一万多元医疗费。公司为我申请的工伤认定及待遇,却被有关部门拒绝,理由是离退休人员与新工作单位的关系属雇佣关系,期间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问:我究竟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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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认定是关系社会和谐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而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农民工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和前提条件。在确认劳动关系时,要依据形式标志和实质标志进行判断;要根据劳动关系争议性质配置劳动关系确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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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认定期限,旧伤加重,欠缴保费,或者已获得意外险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还能主张工伤待遇吗?下面帮您一一破解.
难题一:错过认定期限,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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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职员,今年58岁。不久前,他代表公司参加市里组织的桥牌比赛。由于有离血压病吏,加之在比赛中情绪紧张.导致诱发脑溢血.至今生活不能自理:请问:我丈夫的情况属于工伤吗?我能否帮丈夫申请享受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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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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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从2005年9月至今在一家私人贸易公司上班,2005年11月份时公司给员工办理了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我那时工作未满三个月所以没办也没有签订合同。之后我曾多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他以各种理由回绝了。我也曾向相关部门咨询过此事,说要签订合同才可以办理社保。请问:我们事实存在着劳动关系,我能否向公司提出补缴2005年至今的社保及医保等费用的要求?如果想申请劳动仲裁的话,我又应该做哪些准备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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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古稀老母为其申请工伤死亡时,由于劳保部门和法院均认为火车不是机动车,导致两次行政认定,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均全部驳回工伤认定申请。“火车不是机动车,难道是人拉、牛拉、马拉的吗?”古稀之年的老母亲偏偏不信这个邪,历经5年多不停地申诉,终于讨回公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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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老年人又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工伤无法认定,没有经济补偿,法律的冲突,导致退休人员被返聘后产生的纠纷遭遇法律适用尴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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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90后舞蹈演员顾倩倩下班时遇车祸毁容,用人单位某演艺公司却不承认顾倩倩是其公司员工,拒绝工伤赔偿.为了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顾倩倩先后出具了演出服、有公司经理签字的押金单、工资证明、录音等证据,但全部被认定无效,眼看顾倩倩就要在这场官司中败北,没想到,微信朋友圈里的几张照片使得这场官司来了个惊天逆转,最后帮助她打赢了官司.据悉,这是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后,国内利用微信打赢的第一场劳动关系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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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是否也可辞退 Q:2004年底,我公司有一员工右手被高温烫伤,经鉴定为5级伤残,公司已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在公司内为该员工安排了适合的职位.该员工出院后,公司曾以书面和口头的方式通知其来上班,但该员工既没有来上班也没有做出任何说明.根据我公司规定,该员工旷工1 5日按开除处理.如果企业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上班,该员工继续如此,企业决定开除该员工时,是否可以不支付解除合同所需要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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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唐某系某机械厂勤杂工,于2013年12月31日17时3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亲属于2014年6月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理由是唐某发生交通事故系下班途中。社保部门受理该案后,向用人单位发出举证告知书,要求其对不认为唐某是工伤承担举证责任。单位提出发生交通事故当天属于唐某请假期间,唐某因儿子结婚向厂里负责人口头请假十天,唐某31号到厂里是来还礼,不是来工作的,同时提供了证人证言。后唐某丈夫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供了事发后三天与相关证人的电话录音,录音中三名证人(均为该单位职工)都向唐某丈夫陈述了事发当天唐某来上班的事实,但是在听证程序中,三名证人对通话事实均予以承认,却对通话内容予以否认,表示其对话非真实意思表达。之后,社保部门又对双方提供的其他证人一一调查询问,最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认定单位的举证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构成举证不能的事实,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均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 相似文献
唐某系某机械厂勤杂工,于2013年12月31日17时3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亲属于2014年6月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理由是唐某发生交通事故系下班途中。社保部门受理该案后,向用人单位发出举证告知书,要求其对不认为唐某是工伤承担举证责任。单位提出发生交通事故当天属于唐某请假期间,唐某因儿子结婚向厂里负责人口头请假十天,唐某31号到厂里是来还礼,不是来工作的,同时提供了证人证言。后唐某丈夫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供了事发后三天与相关证人的电话录音,录音中三名证人(均为该单位职工)都向唐某丈夫陈述了事发当天唐某来上班的事实,但是在听证程序中,三名证人对通话事实均予以承认,却对通话内容予以否认,表示其对话非真实意思表达。之后,社保部门又对双方提供的其他证人一一调查询问,最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认定单位的举证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构成举证不能的事实,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均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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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1日,深圳"摘牌讨薪事件"突然发生戏剧性转折:经过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努力调解,甘肃民工张百宁终于拿到了原企业支付的6500元工资.
张百宁来自甘肃庆阳,2003年11月,他以电焊工的身份进入深圳市百分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9月,张百宁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结清当月的工资及退还押金.公司一拖再拖,避而不见,他只好去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上访,而信访办则建议他到福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尽管他当时提供的证据包括工作证和工资单,但福田区仲裁委仍以张百宁"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