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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筱曌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10,11(5)
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因素,当信息产业化革命席卷全球,使得生产力水平在世界范围内都为之焕然之时,科技社会的利益性、全球性、高度自治性特征也逐步渗透到相应的法律关系当中,对现有的社会管理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个人信息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问题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要全面、有效地治理个人信息外泄问题.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分阶段地采取差异性的保护模式,进行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2.
肖登辉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行政法学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与个人信息具有基本相同的含义并为各国立法使用的其他概念主要有个人资料、个人数据、个人隐私三种。控制行政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基础。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会发生冲突,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据以建立的权利基础迥异,前者是行政知情权,后者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与行政信息公开法的关系应加以合理厘定。 相似文献
3.
信息化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日本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起步早,且特色鲜明。从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与完善的过程可以发现,在广泛借鉴欧美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日本本国的实际情况。这部法律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保护标准以及化解法律实施后的“过剩反应”等方面都很有特色。为了保证该法实施的社会效果,从2003—2005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草案到正式实施,政府为此做了充分的铺垫,利用各种途径宣传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为企业和个人留出了缓冲时间。这些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经验和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相似文献
4.
徐超华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3(3):59-61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正在逐步从传统的隐私权保护范畴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针对公共行政领域对个人信息权利侵害的危险,我们有必要在借鉴美国、德国、日本公共行政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公共行政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5.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石佳友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6):85-96
个人信息关系到人格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必然要求。由此,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成为全球最为瞩目的立法运动之一,中国也不例外,数年前即开始酝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为此,有必要广泛参考国外的经验特别是欧盟的模式;以民法典和单行法的二元立法模式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为了保证立法的实效,必须针对信息和网络技术发展为个人信息所带来的挑战,提出有效的原则和措施。就此而言,中国的行政机关已开始进行探索和尝试,其中所包含的成就和不足,对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说都是十分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间接推断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个人信息的开示是一把双刃剑,就有利于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同时也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鉴于此,文章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究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借鉴外国经验构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几点启示. 相似文献
7.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86-91
现有刑事立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存在立法模式太分散、核心术语界定不明确、法定刑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我国应当采用以宪法为统领,以民法为基础,以专门法为核心,以刑法为最后保障的统一立法模式,立法上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合理配置法定刑,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样才能构建一条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科学路径。 相似文献
8.
李宏弢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1)
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作为主要财产形式之一,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使其参与到经济社会中,并被最大限度地收集、使用和处分.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失,致使个人信息泄露并被非法利用等行为大量存在,严重威胁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乃至国家安全,而现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分散规定不利于保护个人信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9.
10.
肖少启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9(4):119-126
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目前,中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容乐观,特别在云计算环境下,个人信息被盗用、滥用现象极其严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本身跨越了宪法、行政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部门的界限,如果仅仅从某个部门法的角度观察它难免会顾此失彼。中国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科学的基本原则,准确界定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制度,明晰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制度及其对象,同时构建合理的个人信息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1.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作为战略性资源之一的个人信息,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相较于现实环境,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愈加突出。针对我国现有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的空白与不足,从界定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入手,分析其保护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运用比较研究、系统研究等方法,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应独立进行保护。在保护模式上建议采取个人信息单独立法和行业自律的双重保护模式;在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完善民法、刑法相关规定;健全自律规范,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12.
杨芳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9):88-93
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技术能大量存储个人信息、整合诸多个人信息片断以及给第三人获取个人信息创造便利条件,属于对个人人格和财产具有较高加害危险的领域。因此,有必要在此领域引入以信息禁止原则为出发点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原则上禁止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除非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符合法定事由或者具有其他合法利益;收集个人信息时的目的限制了日后的处理和利用行为。另外,在这个高度危险领域,应当赋予信息主体干预信息处理过程的权利,具体包括:查询权、更正错误信息的权利、删除错误信息的权利等。我国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将上述严格的保护规则限定在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行为上。 相似文献
13.
彻底反对个人信息财产化的观点容易导致在保护人格权的激情下忽视个人信息合理市场流通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个人信息合理的市场流通不仅能够提高市场效率、减少消费者被不相关信息轰炸的几率;更重要的是,合理的个人信息流通机制的构建还能够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至于个人信息财产化可能导致的社会危机,则可以通过合理设计法律制度及市场规则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14.
胡卫萍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26-31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与不正当使用也日渐增多,损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但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的法律维护仅限于一些法律法规的零散规定,对个人信息权的规定并不明确。面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行为,建立个人信息法律维护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维护,除了考虑个人信息人格权益民事责任的承担,还需要注意刑事、行政责任的法律维护,从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维护个人信息利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5.
王姝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3):59-62
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信息社会其作用尤为突出。在我国信息化过程中,个人信息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和滥用,制定个人信息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对个人信息的界定,确定个人信息的原则、保护内容、客体权利、侵权责任,以及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就显得尤为必要。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探讨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也是我们所面临的新课题,因此,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问题也作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6.
梁恒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29-33
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我国屡见不鲜,导致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乃至生存权被侵犯,生存幸福和生活安全状态受损。在个人信息越来越为社会的高度组织、经济的快速增长发挥重要作用时,又面临着被非法收集、转让、使用的尴尬。种种困境与悖论呼唤法律必须以强力姿态出面,为公民个人信息围起刑法保护的坚实屏障。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完善和细化增强适用性,使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相似文献
17.
熊爱卿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2):59-66
个人资料保护是落实资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最重要事项之一。经过从1995年8月制定公布"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到2010年4月大幅修订的漫长历程,台湾个人资料保护的努力,终于有了进一步的成果。然而,新修订的法律仍没能跟上科技发展的脚步。 相似文献
18.
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从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入手,在对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研究如何从法律的角度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落实,从多个方面入手,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19.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俊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213-218
以知识创新为成长基础的高新科技及其产业化的发展,要求科技成果不断实现转化,要求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成为发展的保障.为此,需要检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不足,对职务发明成果原始权利人的归属、专利申请人的资格、科技转化收益、受奖励权、技术入股等问题,对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20.
汤啸天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7(3):117-123
个人健康医疗信息是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是可以用于识别主体的符号,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控制权为生成者所拥有。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综合性使其价值高于单一的个人信息。个人健康医疗信息控制权丧失后,具有不可回复性。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控制权、管理权、使用权可适当分离。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个人隐私权应当适度克减;同时,政府具有保护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义务。 相似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