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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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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我国公益诉讼进程的推进,产生了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此类诉讼具有保护范围广泛、诉讼进程高效等程序特点,在诉讼中适用调解制度比其他类型的诉讼更加契合恢复性司法理念与实体正义的实现。通过对全国调解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归纳分析,可以看到调解制度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没有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定,各地方法院仅处于探索模式,在适用范围、阶段、公告等具体程序方面难以形成统一的规范。因此,为了统一案件处理程序,更好地发挥调解在案件适用中的优势,应当进一步扩大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允许在刑事诉讼的任一程序阶段进行调解、保留对调解内容的公告程序,以实现对调解适用情况的监督和统一。  相似文献   

2.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我国逐步确立了程序前移的诉讼调解制度改革思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案采纳了这一思路,增加规定了先行调解和审前准备程序调解等制度。然而,当前相对分散的诉讼调解程序有"过渡制度"的性质,诉讼调解制度仍需进一步改革。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既定方向,把握调解与庭审之间必要的距离尺度,兼顾"调判结合"原则与调审分离理念的实质要求,在立案后、庭审前设置相对集中、统一的调解程序,成立立案、调解与诉讼准备中心,综合处理立案、调解和诉讼准备事务,是下一步改革诉讼调解制度的正确思路和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3.
[提要]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具有某些特殊的程序设置,也适用若干特别原则;但这些程序设置仅为诉讼调解制度活性的表现,上述原则也只是革命时期传统司法政策的延伸,均非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实质差异点。据此以诉讼上和解效力的理论框架作为参考系,我国诉讼调解有既判力,但其与判决既判力不同,其根源在于我国将调解与判决完全等同。诉讼前调解类似于民事和解合同,不发生既判力,其瑕疵的救济适用实体法规定。诉讼中调解的效力瑕疵的救济渠道未能顾及调解及其效力的特殊性,宜予补救。救济制度对于我国调解效力的判定与相关观点的评价又会回溯地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适用在理论界还存在分歧。但无论是从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各国的实践选择来看,调解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解决纠纷的优势都使其适用具有妥当性。不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调解具有有限性,这主要体现在调解的启动时间、调解人的配置、调解的范围方面具有一定的限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选择职权主义模式,反映在调解适用中,就是强调调解的司法控制,包括允许法院依职权启动调解、明确法院对调解过程的主导、强化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和加强调解协议履行的监督等。  相似文献   

5.
准确界定我国《民诉法》第122条新增设的先行调解制度的概念和性质仍有必要。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先行调解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如先行调解应遵循的原则、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期限、组织调解的机构和人员、启动条件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等。为保证先行调解制度预设功能的实现,应对以上不足尽快一一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迈向集约型司法的民事审前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前调解被再度重视,缘于诉讼调解的复兴浪潮、诉讼机制的不足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发达。建构与强化民事审前调解具有相应的学理依据、制度实践和智识支持。在民事审前调解的制度化过程中,应当秉持集约型司法理念。  相似文献   

7.
委托调解是对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的新模式探索。法院委托调解是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民间调解人指挥调解程序的背后是法院司法权的支持和支撑。委托调解虽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但因为调解程序的开始和调解结果都有法院司法力量的介入,法官裁决或命令的作出有时会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法院委托调解中也应当强调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  相似文献   

8.
诉讼调解是实现法律效益最大化的有效载体,在行政诉讼中设立诉讼调解制度对于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公权不可处分"理论的质疑和权利制约权力理论、权力制约理论的支持,为行政诉讼中设立诉讼调解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9.
民事调解,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详尽的法律规定,具体执行比较混乱。本文从建立隶属于民诉法的特别程序法──诉讼调解法的角度,分析了建立诉讼调解法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建构诉讼调解法的基本内容。笔者认为,调解不是一种做法,而是一种程序,在当前改革开放深化,民事关系的转换与流转加快的形势下,调解本身势必要求结束无序状态。文中讨论了诉讼调解法的原则、调解的时间界定、调解的地点、法官的地位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几乎成为众口一词的铁律,究其原因是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高权性及命令性。本文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一问题从理论及实践角度进行思考,认为我国行政诉讼中应建立调解制度,并在借鉴国外诉讼调解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11.
英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环境纠纷也越来越多。传统的解决纠纷方式已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于是各国都在积极寻求其他有效的解决途径。通过对英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我们应该更多地思考它带给我们的经验。虽然我国目前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诉讼为主要表现形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初步形成,但是这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远未形成一个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有机体系。因此,我们必须在制度上重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强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的有效性,进而达到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机制之间的良性互动、互通有无、彼此支持的理想境界。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除了行政赔偿诉讼以外,行政诉讼不得适用调解,但纵观国内的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严禁调解在"协调和解"中被悄悄躲避,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率一直以来处于高位已是公开的事实。文章在考察、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调解立法制度的情况下,从模式选择、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构思。  相似文献   

1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初次审议并公布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关于立案后的先行调解,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但立案之前的先行调解,却尚付阙如,这与司法实践中诉前调解正如火如荼进行的现状形成了强烈反差。由于缺乏成熟的制度设计和立法支持,各地法院诉前调解的做法大相径庭,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诉前调解的理论内涵及司法实践作深入分析,从而为我国建立统一的诉前调解程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14.
调解是我国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文章就该立法规定之失误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小额诉讼具有诉讼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强制适用、一审终审、更简便快捷、更侧重于调解等特征。突出效率,使公众接近正义,节约司法成本是小额诉讼的价值追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一大进步,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存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与诉讼成本之间的矛盾,法律规定强制适用和一审终审之间的矛盾;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小额诉讼规定简单,造成体例的失衡;小额诉讼的"小额"标准单一、不明确等。完善小额诉讼制度,首先应明确案件的受理范围,不能规定得太过空泛。其次,针对当前的小额诉讼制度应规定救济途径,不应让一审终审和强制适用束缚了法院和当事人的手脚。再次,要理顺小额诉讼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关系和地位。并且,要重新规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6.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一方面该制度既不同于普通之诉,也与上诉审及再审等司法救济途径存在着实质性差异,这些差异使调解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用面对着诸多理论障碍和争议;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目前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过于简单,法院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请求存在着不知如何处理的尴尬局面。尤其是在我国目前过于强调调解的司法背景下,调解的适用显然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运行中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因此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就调解适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当性、对象及适用特点等进行深入剖析和阐明,以期推动调解制度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17.
委托调解原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委托调解是指法院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特定的组织或个人主持进行的调解。截至目前,委托调解仍以司法解释为依据,缺乏正式立法层面的制度确认。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委托调解实践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态势,简单案件在委托调解的案件中占绝大多数。有关委托调解既有的三种学说对其定性都存在不足。只有区别对待法院调解与诉讼调解,进而将立案前委托调解定性为诉讼调解,方可确保法院对委托调解的主导作用,并保障委托调解司法化进展的顺利进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适用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组织作为委托调解人时所具有的本能性扩权或固权冲动,将成为独立型委托调解存续和与附设型委托调解形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重要原因。分流案源不是委托调解的唯一功能,其功能是多方面的、系统性的。  相似文献   

18.
建议取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调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一种审理活动 ,其源于新民主义革命时期。在一定的历史时期 ,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立法和适用价值。但是 ,在和平年代 ,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行全面法制化的今天 ,法院调解制度越来越成为损害诉讼公正和法院形象的绊石 ,因此 ,取消法院的调解制度而代之以诉讼和解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9.
行政诉讼法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有着其独特的历史背景。目前,人民民主法治观念日益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日益普及,不适用调解的理由在今天已经站不住脚。家长制模式下的维护人民权利的思想需要适时进行变更,人民应该有更多的自主权。在以和谐社会构建为主题的背景下,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和谐诉讼模式,为将来行政诉讼法修改适用调解奠定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20.
作为法院调解制度适用的前提,法院调解的范围应予明确界定。一般来讲,法院调解的应有范围可界定为,只有当事人可以相互让步的案件才契合调解的特质,方有调解发挥功效的空间;而身份关系案件和形成之诉案件的当事人无任何自由处分的权限,诉讼的性质亦使调解无法产生相应效力,故此两类案件自无调解适用之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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