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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破产免责是一般破产主义下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之一。建立破产免责制度不仅是现代破产法发展的趋势,也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2004年《企业破产法(草案)》对破产免责进行了规定,但2006年正式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又删去了相关规定。考虑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实行一般破产主义是我国破产立法的必然选择。有鉴于此,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在分析比较各国或地区破产免责立法例的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我国的破产免责制度提出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破产立法应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而我国现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中关于破产主体的规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应该扩大破产主体的范围,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从自然人破产的国外立法比较中可以看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存在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同时也应相应建立自然人破产的危险防范制度.  相似文献   

3.
简易破产制度是西方国家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相关规定,但从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出发,我国无疑亦应建立自己的简易破产制度。文章首先阐述了简易破产制度的含义及基本内容,分析了一些国家有关简易破产制度的规定,指出了建立我国简易破产制度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4.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乃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新破产法设专章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虽然是立法上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相比之下,美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比较完善。在美国,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审理中非常重要的参与者,拥有巨大的权利,并担负着重要的使命。从美国经验中可以吸取以下有益经验:增设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保持破产财产的稳定性;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职权除了作出一般的规定外,还应该在不同的破产程序中作出特别的规定;设立破产监察机构,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5.
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的活动密切相关。然而我国现行破产清算人制度有着强烈的“政府主导型”色彩,存在称谓不统一、职责权限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本文着重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称谓、临时破产管理人的设立、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剖析,提出构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6.
个人破产立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则标志着个人破产立法是否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表明免责制度的初步框架已经确立,但其对于免责条件和免责程序的规定均不尽完善。故未来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应做如下完善:其一,在免责例外的规定中,扩大故意与重大过失侵权客体的范围,将雇用报酬请求权与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置于优先受偿地位并区分税收种类,对税收债务进行时效规定;其二,在具体的免责规则中增加兜底条款与原则性规定;其三,在免责程序的规定中,增加限制准入主体的规定,并将和解作为进入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前置程序。此外,在条例的基础上缩短免责考察期限,并对免责撤销设置一年的行使时效。  相似文献   

7.
我国破产制度对资产证券化运行中的“真实出售”、抵消权及别除权的行使形成诸多障碍。为了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我国应完善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废止不符合破产法私法精神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政策,并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规。  相似文献   

8.
新破产法所确立的一系列破产法律制度相对于旧的破产法具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企业一体规范,扩大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确立统一的破产标准,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引进破产人管理制度,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保全,减轻了法院的负担;规定破产重整制度,有利于挽救破产企业,避免生产力的浪费。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对破产犯罪规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破产犯罪的主体限制过窄;二是对破产犯罪的行为方式规定较单一。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完善主要应考虑加强对破产保护的力度和提高破产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相似文献   

10.
破产会计的产生和发展依存于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破产制度又依存于市场经济环境。因此,破产会计研究应结合社会经济制度、破产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习惯等,重视破产会计的相关比较研究、系统理论探索、实务规范分析、准则制度建设等,探讨破产会计这一边缘性会计学科的发展规律,为会计学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管理服务。  相似文献   

11.
执行转破产程序(以下简称执转破)作为司法解释下的经验性活动,对于纾解执行难和破产启动难确有裨益。但现行执转破主要以地方性实践为主导,存在整体规范低阶化、法律规则难统一、具体实施细则模糊、配套的硬制度供给和软文化建设尚付阙如、案件受理量低迷,实效乏力等问题。执转破制度关涉到多重主体关系的形塑与多种利益的调和,活化执转破制度需要从制度、文化和细则三维度建构:制度供给,打造破产审判的专业化与信息化、加强府院合力和查控分析;文化建设,转变思想观念,构建尊重市场失败者的企业破产文化以及市场主体自负风险的意识;规则精细,确定依职权启动的准入条件、增设财产地法院与跨行政区法院的破产管辖权、完善管理人报酬的司法解释、限定执转破适用、建立执转破监督机制、区分不同主体激励机制。司法程序只能提供事后救济,治本的关键在于事前预防,从更宏大的视阈考量,构筑社会信用机制是解决人案矛盾论域里执行难和破产难命题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12.
德国的破产犯罪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日臻完善并形成独立的体系。作为严重的经济犯罪类型,目前德国破产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并且造成的损失不断扩大。《德国刑法典》第二十四章用专章共五条来规制破产犯罪。德国不存在专门从事侦查、起诉破产犯罪的特别机构。民事与刑事司法机构之间的协调有利于发现和打击破产犯罪。  相似文献   

13.
破产清算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破产清算人(我国称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在我国目前有诸多因素妨碍破产案件公正、迅捷和有效处理的情况下,建立一套完善的破产清算人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试图围绕有关破产清算人的法律地位、破产清算人的任职条件、破产清算人的一般职责和义务以及建立我国的临时破产接管人制度等若干基本问题,结合我国现行企业破产立法的实际作一些分析。  相似文献   

14.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中全新的制度,这注定其还有待完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要严格限制条件,未来管理人的选任应以竞争方式为主,应创设破产基金作为管理人报酬的保障,管理人责任体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明确化,要成立一个统一的管理人协会,发挥对管理人的制约功能。  相似文献   

15.
破产欺诈犯罪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欺诈犯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严重、最典型的犯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做了规定。在我国大陆,破产欺诈犯罪可以适用的罪名是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的虚假破产罪。通过考察国外立法,以期对我国立法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6.
为了有效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和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倡导构建法庭外债务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基于域外发展趋势及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等国际文件对困境企业拯救二元机制的规定,结合中国语境下法庭外债务重组和法庭内重整的实践情况,通过揭示法庭外债务重组无法避免的“钳制”问题和有限约束的“效力”问题,分析法庭外债务重组和法庭内重整相通规则与内在关系,明确了对二者之间进行合理衔接的背景、原因和基础。同时,对二者之间进行合理衔接还需要对衔接程序和衔接制度做出立法安排,主要包括预重整路径选择和法律地位的确定,以及衔接主体和衔接效力等制度的设计。构建法庭外债务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的合理衔接机制,不仅可以提高对困境企业拯救的司法效率,也为正在进行的中国破产法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自动冻结制度无论对于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抑或对于破产预防程序的有效实施 ,从制度的角度看都是必不可少的。然而 ,由设立该制度的目标所决定的制度本身的完整性构建却没有自觉地体现到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框架中去。本文以自动冻结产生的内在动因为着眼点 ,通过与自动冻结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法的对比 ,对自动冻结制度的一般特性、自动冻结的适用范围以及自动冻结的适用例外和相关权利的救济规则等作了较为深刻的论述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部分规定直接或间接涉及破产问题,影响到对破产法的理解与实施。文章从担保物权和合同方面对《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的协调与衔接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和实施建议。《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时点以及动产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确定时点的规定,在适用于破产案件时应考虑其特别需要进行调整,以破产申请受理而不是破产宣告作为确定时点。《民法典》对保证合同如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增加的内容,有助于破产法顺利实施,但对多个保证人间无约定保证份额时,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否有权请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相应份额问题,还应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实施。《民法典》对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为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合同选择履行权对委托合同是否适用提供了解决原则。《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条件和买受人已支付价款处理的规定,较《破产法解释二》的规定更为公平合理,应对破产法进行相应修正。  相似文献   

19.
基于历史沿革和域外借鉴的个人破产制度正当性论证曾受诸多质疑,法理根据的找寻和论证或能提供有力支持。商事法律对商法人失败退出的许可构成特殊保护,在商个人主体勃兴时代,商事法律应回归平等保护的本源,赋予商个人平等的退出机会;而商个人作为自然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造就了商个人失败退出时不同于商法人退出的制度目标。以此为基础,通过分析商个人破产制度理念和具体规则中对商个人经济权利保护的体现,论证赋予商个人破产能力的理论正当性;并通过分析赋予商个人破产能力对不同类别权利产生的良好平衡效果,以及我国现阶段接纳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条件,证明赋予商个人破产能力具有实践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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