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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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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民自治制度与土地制度的有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理顺,本文仅举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以说明,对立法将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简单地规定代行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分析,认为应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进一步厘清,进行总体的制度安排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完善村民自治立法和土地制度立法。  相似文献   

2.
现阶段村民自治运作中的权力博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村民自治的运作实际是村落场域内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在现阶段中国农村村民自治运作中,权力博弈场内的主要局中人是政府、村干部、头面人物、普通村民。由于受村落场域多元性的影响,各类村庄权力主体在不同村庄的公共权力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有所差异,因此形成了干部支配型、精英主导型、群众自治型等多种村庄权力结构。村民自治运作中的权力博弈势必导致各类权力主体在村庄公共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改变,并引起村庄权力结构的变迁。  相似文献   

3.
村级集体经济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基础。在“去集体化”的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相当部分村庄的集体经济式微,无力为村民自治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撑,形成了独特的钳制作用。在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背景下,村民自治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民主管理变形、自我教育无力、自我服务缺位等一系列问题。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建设,建构有效的村民自治财政支持新机制,成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4.
村民自治30多年的演进历程和逻辑规律表明,村民自治法治化是在国家法治的背景下运作的,其既是村民的自我治理活动,又是国家的一项制度安排。村民自治法治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内生外动,既要靠乡村所具有的内在动力,又要靠国家行政的拉动。村民自治法治化建设,需要从完善立法,提升农村治理能力,利用乡村内生机制,构建权利保障机制等方面多措并举,共同治理。唯其如此,村民自治法治化的制度瓶颈才能得以最终突破。  相似文献   

5.
目前,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村民自治制度不完善是很重要的原因。农村女性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受传统习俗和村规民约的影响,其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政治权经常受到侵害。在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中应健全女性维权机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详尽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改进村民表决方式、加强基层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完善司法制度,从人身、财产、民主政治三方面切实维护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6.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村庄秩序的研究主要基于国家一社会的理论框架之中,而很少关注村庄内在结构状况对社会秩序生成的影响。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沿革来看,农民作为村庄社会中的主要行动者,其利益的参与、整合与安排不仅决定了村庄秩序的具体表征,而且亦是实现村庄社会有序运行的主要动因。伴随市场经济的社会发育,村庄结构日趋开放,以及国家现代社会管理方式的变相运作,村民自治被视为村庄秩序内生获得的恰当表达,而受到广泛关注。然而,现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困扰,却意味着理性化村庄秩序将会经历一个漫长的成长过程。  相似文献   

7.
依据对村庄问卷调查数据的整理与分析,发现村财收入影响村庄发展水平,新农村建设需要发展集体经济;“经济能人”主政是村庄政治中的普遍现象,村民在选举过程中倾向选择有能力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候选人;村民自治过程除了加强村两委会组织与制度建设之外,还需要加强对村庄老年协会与乡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引导工作,全面增强村庄自我治理的能力与水平。  相似文献   

8.
基于村民自治民主内涵及实践有待深化以及村“两委”关系与“乡政村治”模式有待协调与完善等问题,河南邓州探索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明确了村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的运作规程,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决议才能实施,决议和实施结果公开。这一程序性制度创新有利于引导村民广泛参与村庄重大事务,实现乡村社会各阶层之间利益的均衡,在沟通协商的氛围中体现出现代民主应有的价值内涵。因此,完善的程序性制度是村民自治有效性的基础,多方联动机制是推进村民自治的关键,政府的引导是村民自治制度创新的保证。  相似文献   

9.
以村庄权力互动视角审视驻村第一书记制度,驻村第一书记实现了对村庄权力结构的改造,其本质是上层国家权力下乡。村民自治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倒逼对村庄权力结构进行改造,于是,驻村第一书记通过向村庄引入上层国家权力并基于新权力的引入重塑了村庄权力互动关系,创造出了一个全新的、具有独特优势的“上层国家权力-基层国家权力-自治权力”村庄权力结构,这就是上层国家权力下乡的过程。依靠干部队伍的嵌入整合、资源输入的权威效应、村治运作的模式创新等方面的联动施力,驻村第一书记成功向村庄引入上层国家权力。通过在“上层国家权力-基层国家权力、自治权力”之轨上建立了培育、监督、辅助三重导向的权力互动崭新条线以及在“基层国家权力-自治权力”之轨上开展了脱轨纠治的互动调适,驻村第一书记实现了对村庄权力互动关系的重塑。新型村庄权力结构的优势在于国家对村庄权力运作与村庄治理的可控性以及能够促进调适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加强党和政府自身建设、推动基层民主发展。不过,上层国家权力下乡也面临着乡土社会的双重屏障、权力运作的支撑不足、下乡成效的生产失衡、目标结果的反向错位等四重现实困境。未来,必须通过统筹个人深入与组织协助、明确书记角色与决策规则、完善制度主导成效机制、坚持村庄权力改善原则来优化驻村第一书记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制度优势以不断赋能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10.
农村经济社会的改革与发展日渐重塑着传统的村庄治理模式,经济能人治村成为乡土政治的新情境。经济能人治村在盘活农村经济、助推农村发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村庄政治参与的失衡。以类差序格局的分析视角介入,可发现经济能人、非治理能人、普通村民在村庄权力秩序上形成了典型的"差序格局",并由此导致普通村民在村庄政治运作的选举过程、治理阶段、利益分配中日趋显出边缘化的倾向,这与现行的村民自治制度、经济能人治村模式及村庄治理主体实力差异等都有一定的关系。要确保经济能人治村情境下普通村民政治参与的有效性,需从村民自治制度优化、能人治村模式完善、治理主体素质培育等方面寻求"破题"思路。  相似文献   

11.
通过介绍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草岔沟村经济发展和村民自治现状,从集体经济和村民收入两个角度深入分析弱经济基础是如何支撑村民自治上层建筑的,弱集体经济对村民自治的支撑分析包括三个方面:弱集体经济导致村民自治物质基础薄弱;弱集体经济弱化村民政治参与;弱集体经济影响乡村关系,扭曲村级自治主体价值。村民低收入对村民自治的支撑分析也包括三个方面:村民低收入削弱政治参与动机;村民低收入制约村级社会层次分化,村民民主政治诉求淡化;村民低收入影响教育投资,构成村民自治可持续发展的文化障碍。因此说明西北民族地区经济贫困制约村民自治制度正常运行,村民自治制度运行缺乏经济动力和支撑,在加强村级民主建设过程中,需要夯实民主的经济土壤。  相似文献   

12.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基础,其实践形式具有多样性。村民自治单元下沉的实质是对行政村自治功能的剥离和重心的下移,有助于强化村民自治的主体地位,提高村民自治的有效性,并巩固村民自治的社会资本。然而,村民自治单元下沉也面临组织运行缺乏经费保障、自治活动缺乏人才支撑,以及村民理事会"再行政化"等困境。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单元下沉的价值,需要掌握合适的"度",综合衡量村庄"软硬"环境,还要着力增强村庄治理资源,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广东"蕉岭模式"给我国村民自治提供了这样的启示:现阶段的村民自治,对显性的村庄治理制度建设和隐形的村民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推动,在一定程度上都需要外力(尤其是国家)的介入,然而这种介入是有一定条件的,也是需要克制的.最好的乡村治理模式,应当在满足村庄发展的实际需要、解决乡村治理中出现的问题的同时,不给村庄增加额外的治理成本,也不妨碍基层民主的发育.  相似文献   

14.
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农村民主制度建设的主体 ,在实践中显示出了强大的活力和蓬勃的生机。村民自治制度形成的原因很多 ,本文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 ,在成本—收益理论的框架下 ,从政府、村民、村民自治制度三个不同的层面出发 ,揭示出了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必然性的经济上的原因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法律制度层面探讨目前我国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本文通过对"自治"及"自治组织"等一些基本概念的明确阐释,为下文将要进行的我国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一些理论依据。其次,文章在理清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关于村民自治问题规定的基础上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角度详细探讨了我国现行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制度在广大农村运作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期对"新农村"建设以及国家日益关注的三农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困境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村民自治的制度目标是:通过村民的"四个民主"活动,实现转型时期中国农村治理方式的民主化。然而,由于村庄内部的两个行为者———村干部和村民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利益冲突,以及二者力量的不对称,致使"四个民主"的发展呈失衡状态。要改变这种状态,国家必须作为村庄外部的主要力量监督和保障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对二者的矛盾加以协调,对其他三个民主的实施加以规范和引导。  相似文献   

17.
对村民自治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制约,是保证村民自治权力运行不偏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庄公共利益轨道的基本途径。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规定较为模糊,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与文本设计有所偏离。应当以村民自治内涵为基础,以权力划分与制衡为思路,构建"村权三分、支部监督、村财共审、规范公开"的村民自治权力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8.
江苏的现代化离不开苏北,苏北的 现代化离不开村民自治。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苏北村民自治从制度建设到实际运作客观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整体的实践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努力克服村民自治中的困难,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必将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顺利发展。 一、村民自治总体水平不高,地区发展不平衡。衡量村治的水平高低,笔者认为除了看村民四项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外,要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设定的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这三大目标的实现程度为依据。以此衡量,苏北地区村民自治目前正处…  相似文献   

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路径在理论界有法定说和自治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纷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方面应当直接通过立法明确,还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明确,要回答这个问题,需首先明确成员确定行为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某一个体被确定为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能否被剥夺或忽视。如果此种利益是不能被剥夺或忽视的,则必须通过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唯有如此,相关主体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才不会因为自治或因"多数人的暴政"而被剥夺。反之,则可以将其交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处理。成员身份的确认与成员确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成员原有身份的核实与认可,只能以事实状态为依据,否则,便可能侵害成员的既得权益;后者是对组织成员的实际构成所作的决定,它既包括对原有成员的确认,也包括对新加入成员的接受。由于行为性质与涉及的利益不同,对两类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对前一种行为,只有在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合法实施;对后一种行为,则主要由双方根据自己的预期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为更好地保护成员权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在路径选择上,应当对成员确定中的成员身份确认和新成员吸收分别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于成员身份的确认,相关立法应当采用法定路径;对于新成员的吸收,则应当采用自治路径。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只能以历史与现实作为基本依据,对此,应当根据法定原则确立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的成员身份确认制度,明确依照户籍应当认定的成员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或政策对因户籍恢复、调整而应当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范围进行界定,对应当丧失成员资格的人员进行排除,由此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的范围。对集体经济组织新成员的吸收或接受,应当根据自治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申请加入该组织的人员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章程对接纳外部成员的条件、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对外部成员的权利范围进行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获得成员身份的权利等不应当由外部成员享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固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自治制度,是区别于主权自治和地方自治的基层社会自治。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二元化权力发展的要求和结果,体现了中国宪法中国家与社会互相分权的发展趋势;落实了人民主权的宪政理念,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实践了宪法上的人权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村民自治权具有宪法基本权利的属性,应在宪法中明确村民自治的宪法地位与村民自治权的基本权利性质,并制定出关于村民自治的《村民自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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