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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的专业性、独立性不强,从而导致行政案件难以应付日益增多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案件,因而案件的公正性、效率性受到质疑,有必要建立行政裁判制度。行政裁判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外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三条路径。制度上不存在障碍、行政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以及政策上的依据使我国设立行政裁判成为可能。我国在设立行政裁判制度时严格恪守公务分权原则、专业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司法最终性原则。按照专业性、独立性的要求,我国行政裁判制度可考虑设立英国式的行政裁判所,但需借鉴法国的行政法官招录制度和美国的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度。行政裁判所的体制可考虑将行政裁判所定性为社会团体,业务上受中国法学会指导。  相似文献   

2.
为了证明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救济个案当事人,在司法裁判中必须对概括抽象的法律进行解释:针时我国司法裁判中存在的对法律解释的不当制约,提出对其解除的方法和时合理制约构建的可行途径,以期完善我国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3.
对我国法官独立审判制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是一种裁判,裁判应当保持中立。而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决定了司法机关处于既无人权、又无财权的被动地位;司法机关时常受到行政的干预。在这种法院无独立地位的情况下,法官判案也谈不上独立。法官不独立判案,具体案件无人负责,这最易导致司法腐败。所以,应改革当前的司法体制,让人民法院、法官真正站起来。应给法官以实际权力,让其凭良心、经验和法律,独立地做出公正判决。要改革法官的选拔形式,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强化对法官独立审判的监督,实现真正的法官独立审判。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立法层次不高,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司法人员理解差异较大,适用时掌握标准不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差异,有损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司法实践中应当适度从宽掌握认定新证据的标准,科学合理地界定再审新证据。  相似文献   

5.
司法谦抑指的是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法院及法官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谦让与自我克制。司法谦抑是美国司法审查中许多法官所奉行的司法哲学之一,其形成的理论与现实基础主要有:第一,司法审查的"反多数难题"和民主渠道的优势;第二,分权原则的要求;第三,现代行政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程序正当性的不断增强,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权大量存在的必要性;第四,权力博弈中司法权相对弱小的现实格局。了解司法谦抑的形成,有利于促进我国法院自我理性定位和理性地推进行政诉讼制度之改革。  相似文献   

6.
国际行政法庭是裁判处理国际组织内部公务员案件的国际性法庭,与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相比,其诉讼管辖实践颇有特色,具有"有限"、"自动"和"强制"三个方面的特点。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当司法案件成为舆论焦点后,法院的司法裁判往往很被动,本文从参与构建社会舆论的基础及分析社会舆论缺陷和对司法影响的现状来阐述。  相似文献   

8.
目前,不同研究对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的表述差异明显,且均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在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视域下,任何类型的案件都可能成为其评价对象,裁判者之外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裁判受众。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需要对裁判属性、受众态度等因素予以全面考量。司法裁判可接受性评价无法保证受众对裁判的接受,只能提升受众接受裁判的概率。因此,更为适切的概念表述应为: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是在综合考量裁判属性、受众心理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受众接受裁判可能性的预判。完善后的概念将司法裁判可接受性定位为司法裁判合法性的有益补充,不仅纾解了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与合法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提升了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与现有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   

9.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对该原则作出明文规定,但是诸多司法解释均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政治领域也得到了党的文件的肯定。可以说,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已经逐步确立发展起来。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需要厘清“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的关系,审判中心主义与证据裁判的关系,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证明标准等。  相似文献   

10.
民意是社会公众对某些案件大体相近的、带有普遍性的意见,它在给司法带来有利作用的同时,也影响着司法的自治性、司法程序的主治性和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使司法陷入民意困境。而这种困境主要是由于司法者与民众的思维方式、司法裁判与民意评判的形成方式以及司法裁判与民意的本质特性方面存在差异。因此,要破解这种困境,就必须以司法独立为基本前提,在法律的框架内尊重民意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畅通民意参与渠道。  相似文献   

11.
环境纠纷作为一种现代型社会矛盾需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司法诉讼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机制与行政处理、民间救济等相比,具有鲜明的自身优势和特点.环境保护形势和环境纠纷解决的现实情形需要加快推进环境案件的审判机构体系改革与发展,也催生了环保法庭在我国特定区域的创设与运行.但是,专业型、系统性、规范化的环境纠纷司法救济体制的建立尚需案件来源、诉讼管辖、因果关系和裁判执行等配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12.
指出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司法裁判问题,尤其是媒体积极关注的一些案件往往引起人们的激烈争论,有时这种社会舆论也会对最终中的司法判决产生重要影响,司法裁判已经不是一个简单法官适用法律条文断案的问题,人们的情感因素也添加其中;分析了司法裁判到底是否应该考虑情感因素。  相似文献   

13.
法院裁判对后诉案件具有预决效力,进而使得当事人免于举证的理论基础——既判力,在我国尚未完全确立,且从既判力的角度审视,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都存在诸多不当,故法院裁判预决的事实作为民事诉讼免证事实存在正当性方面的欠缺。  相似文献   

14.
案件质量管理是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案件质量偏差以及司法公信力日益降低等现实问题所作的回应。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案件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运行程序极端科层化,原本以重拾司法规律、凸显裁判权威以及克服法院内部行政化之名而进行的审判管理改革,最后竟以强行政化而告终。结果是理应具有独立地位及自主判断权的法官被整合进层层权力之网,深陷重重监督和考核难以自拔。为了实现案件质量管理提升案件质量、增进司法公正、规范司法活动的初始目标,亟需对其予以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海洋经济""海洋强国"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国海事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经济发展迅猛,由此引发的涉外涉海案件呈现出上升的势头。涉外海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其是否能够及时、公正地处理关系到我国国际形象。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恰恰是我国司法精神和对外形象的法律宣示,要制作格式规范,论证充分的涉外海事裁判文书,不仅要跨越国界,还需跨越人文、语言、法律等障碍,只有以强烈的主权意识和开阔的国际视野,加强海事裁判文书中事实表述,说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方可最大程度地发挥我国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平正义,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相似文献   

16.
大庆联谊案是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首例经历了从立案到执行全部诉讼过程的案件。但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暴露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裁判标准方面存在的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力度不足等漏洞。以大庆联谊案从受到证监会处罚开始的诉讼进程为个案,以实证的方法对若干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裁判标准的不足作初步探讨,显然对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的立法与司法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南都学坛》2013,(5):73-77
价值判断存在于立法过程与司法裁判中。立法上的价值判断是权利义务设定的基础和方向,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是补充和延伸。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很大程度上包含着对立法上的价值判断的认同与选择,需要与法律中的价值和精神相一致,因而具有一定客观性。司法裁判的过程即司法三段论构建的过程,其大前提裁判规则和小前提案件事实的构建都离不开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在司法三段论运用或构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从司法活动的信息化、司法裁判的智能辅助到案件的人工智能裁判反映了智能司法模式的形成路径。司法活动的信息化只是传统"粗放式"司法向"精细式"司法的转型;司法裁判的智能辅助是现阶段学界和实务对司法人工智能的定位;人工智能对司法的实质性改变则应表现在强司法人工智能。假使如此,智能司法模式将呈现数字案件、在线审判、模拟裁判、同问题同判、虚拟法院、极速司法、法官中心的未来图景。对于司法人工智能及其作用下的智能司法模式,带有怀疑和实用色彩的保守主义立场的局限性明显;相比之下,可以提倡更具理论预见性和包容性的乐观主义立场。  相似文献   

19.
将民间规范引入司法过程以正当化案件裁决,是和谐司法的内在要求。清代司法官运用推类方法,将民间规范引入司法实践中以填补法律漏洞,正当化案件裁决,这对和谐司法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当下将风俗习惯运用于司法实践,在运用类比推理解决疑难案件过程中,必须借鉴推类方法的优长之处,以弥补类比推理的不足之处。唯有如此,才能弥补法律漏洞,解决疑难案件,提高判决的正当性和说服力,才能真正将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结合起来,达致司法和谐。  相似文献   

20.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婚姻本质,赋予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使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其适用范围过窄,很多导致婚姻破裂的严重情形被排斥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大门之外。这既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制裁有过错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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