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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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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一侵权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矫正正义,其通过双极性的结构意在平衡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追求的是个人正义,并依据矫正条件的不同更倾向于实现个人自由抑或个人安全;大规模侵权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分配正义,其通过三层分配的结构旨在尽可能恢复被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追求的是社会正义,偏重于社会安全的实现。风险社会背景下大规模侵权不能被单一侵权所涵盖,侵权法应当确立其独立地位。作为一类新型的侵权行为,大规模侵权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且是一种更为严格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2.
矫正正义与过错责任构筑了近代侵权法的主体,但在当代受到了严峻挑战.然而,矫正正义的社会基础并未消失,所失一所得公式是损害赔偿的主线,我们应继续坚持侵权法的道德性.  相似文献   

3.
生物安全损害具有高风险性、潜伏性、非对称性、利益复杂性等不同于传统损害的特点,愈发成为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生物安全损害赔偿责任是风险社会背景下为回应生物安全损害的特殊性而出现的新型侵权责任类型,是生物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但其规范基础较为薄弱,需要基于生物安全法治的现实需要不断完善。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之平衡、技术发展与风险规制之协调,为生物安全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提供了法理层面的正当性基础。《民法典》中关于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以及高度危险责任等侵权责任的规范依据可为生物安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建构提供参考,国际法规范与实践、典型国家的立法及其实践亦可供借鉴。为此,应遵循责任分担原则确保赔偿责任在法律主体间的合理分担,以风险预防和合理分配为依循确立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基于生物安全损害的特殊性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并通过责任限制协调价值张力与冲突,进而实现生物安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优化。  相似文献   

4.
《东岳论丛》2016,(6):90-97
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并非零和博弈,此乃传统侵权法矫正正义之不足。分配正义要求侵权法对加害人给予同等关注,将侵权责任在包括被侵权人在内的当事人间进行分配。从侵权责任分配层面,我国立法仅对涉及受害人过错时的责任分配规则有初步规定,而缺乏责任人与被侵权人赔偿义务划分标准和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的对应性规则,更没有处理致害人不明案件责任分担的特殊规则。侵权责任首次分配规则的拓展性构建,须借鉴普通法的司法实践经验,从明确侵权责任分担规则、整合受害人过错制度、确定责任人与受害人责任划分标准和填补特殊领域规则空白等角度着手,继而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包括被侵权人在内的当事人之间根据一定标准、因素进行分配,最终实现侵权责任由矫正正义到分配正义的过渡。  相似文献   

5.
法定义务在过错侵权责任中的地位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定义务在过错侵权责任中是否占有核心的法律地位 ,学者之间争论不休 ,大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的态度 ;我国学者虽然认为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法定义务的违反 ,但他们很少对法定义务作深入、系统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法定义务理论在我国过错侵权法中处于虚无和空白之中 ,乃不争的事实。现代侵权法认为 ,法定义务是一种相对的义务 ,法律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公共政策的贯彻而限制行为人的过错责任范围。除了制定法成为法定义务产生的根据外 ,现代法律认为非制定法也是法定义务产生的根据。因此 ,确定非制定法产生法定义务的标准是侵权法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6.
侵权责任法中确立注意义务的原因探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注意义务适应了现代侵权法平衡利益这一根本功能及其侵权责任扩大化的需要,也适应了过错客观化及其过错判断标准客观化的要求,因此,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注意义务实有必要.同时,大陆法系各国侵权司法实践中已证明科学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以及已在我国各级法院审判实践中适用的安全保障义务都表明,注意义务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完全具有可能性.  相似文献   

7.
侵权人不明时的高空抛物侵权,要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行为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对区分所有权人的自由权利而言,是巨大限制,但却无法解释和证成其正当性。以区分所有权人违反协助查找义务以及作证义务等公法上的义务为根据,要求其对受害人承担私法上的侵权责任,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及其责任形式。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抛物行为人的单一的作为侵权。对这种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要求所有区分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本原理。所以,该内容应该删除。  相似文献   

8.
《电子商务法》用三个条文规定了四种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不符合支付安全管理要求损害赔偿责任、支付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未经授权支付损害赔偿责任和发现未经授权或者收到未经授权通知却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损害赔偿责任,用以规范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履行电子支付服务合同义务的行为,并对造成用户损失的行为进行追责。这些损害赔偿责任都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于电子支付辅助性法律关系即电子支付服务合同关系中发生的违约责任,同时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到损害的主体有权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衡量,适用侵权责任规则保护电子支付服务合同关系中用户一方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且《电子商务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主要是从侵权责任角度进行规范的。因此,将这些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侵权责任进行解读是正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这三个条文规定的四种电子支付服务损害赔偿责任,正确适用规范,以实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9.
孙宏涛 《兰州学刊》2012,(10):156-160
传统侵权行为法通常规范的是有形物质产品的侵权责任问题,对信息产品的侵权责任问题并未加以关注。但是,随着20世纪下半叶信息产品侵权案件的大量出现,信息产品责任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在这种背景下,信息产品责任的正当性问题,也应当成为我们深入分析和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10.
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的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到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是否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问题,从法律适用方面可以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约定义务及是否存在法定义务方面考虑,不宜滥用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法和附随义务理论。从法的本质追求来看,也不能盲目扩大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义务的确定应符合法律的实践和社会现实,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相似文献   

11.
作为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法律制度,侵权责任中的正义理念的演进大致遵循了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到社会正义的历程.侵权责任中的正义理念分别反映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社会责任之上,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变迁及其发展趋势很好地诠释了侵权责任中的正义理念.  相似文献   

12.
迷失的路——论搜索引擎服务商在商标法上的注意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在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课以注意义务时,应当从其目的出发进行考量.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提供广告服务时,无论从其能力还是从法理上,都没有审查广告主提供的广告内容是否侵害了他人商标权的实体性的注意义务.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外部性都不足以构成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课以责任的基础.规范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行为不必通过扩大商标权的范围,经由行政措施可以达此效果.  相似文献   

13.
近代侵权法以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以实现个体正义为最高目标,在制度上则表现为形式正义.然而,当今风险社会中,传统侵权法在实质正义上近乎无所作为,导致其陷入生存危机.为应对侵权法的制度困境,本文对传统侵权法的个体正义理念进行反思,试图重构当代侵权法的理论基础,以期丰富我国侵权法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14.
在出版物侵权中,出版者是一个无论如何都回避不了的角色。这是因为不管是出版者因自己的行为造成对作品的侵权,还是因第三人对作品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出版者也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出版者要么承担直接责任,要么承担间接责任。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出版者在出版物侵权中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5.
易在成  彭岳 《社会科学》2012,(5):117-122
就如何维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这一问题,理论上存在三种方案,即扩大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认定存在先合同义务以及扩大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范围.通过合同法或侵权法的一般原则来保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均有可能侵蚀合同自由原则.相对而言,先合同义务理论实际上是一种理性平衡裁判术,在类型化的限制之下,既可维护合同自由,又可实现个案正义.  相似文献   

16.
气候正义概念的提出可以看成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政治伦理回应.从气候变化引致的正义情境来看,气候正义已经成为一种合理的价值诉求,亦可论证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最根本性的价值规范和道义准则.然而,不论是坚持气候资源与责任公平分配的分配正义抑或坚持溯及既往的矫正正义,还是强调世代公平的代际正义抑或强调种际之间和谐相处的种际正义,都只能在单一维度上得以阐释和解读,而无法涵纳时空向度上的所有正义关系.而将气候"类正义"作为气候正义可能的最高伦理形态,它所具有的包容性与系统性,所涵纳的方法论与价值观,可谓是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做出的有益的政治伦理尝试.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的类型化既有利于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也有利于增进侵权责任法规范适用的精确度.侵权责任的类型化必须建立在全面、概括的侵权责任定义基础之上,然后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编排,形成各自不同但又协调统一的规范群.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分野应是侵权责任的首要层次类型,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本身还可进一步类型化,形成小的层次类型.于此,建立在全面、概括的侵权责任定义基础之上的全部侵权责任形态都可划归于一定的责任类型,从而使得同类型的案件裁判有着基本相同的裁判结果,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  相似文献   

18.
论法的正当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周世中 《学术论坛》2001,(4):132-135
法的正当性是法的合理性的核心.随着法制现代化的发展,人们对法的正当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通过权利、义务的正当性体现出来.权利的正当性分为应然权利的正当性和现有权利的正当性.义务的正当性在于义务所指向的社会共同性需要得以满足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相似文献   

19.
肇始于德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被大陆法系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合同法》对我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进行了规定,将缔约过失责任划归到契约法调整范畴,然而,缔约过失责任缘何被纳入到契约法之列,又缘何天然的排斥侵权法之调整,这在我国理论界并未得到完满的证成。从缔约过失责任的侵权法属性入手,从其发展历程、产生初衷、义务内容、制度本质等方面展开缔约过失责任的侵权法本性之论证,并基于厘清民法结构的体系化考量,呼吁缔约过失责任在未来"民法典"中的侵权法回归。  相似文献   

20.
刘勇 《新疆社科论坛》2011,(5):32-35,55
正是由于购买者在信息收集能力方面的劣势以及对金融商品销售者的信赖,使得金融商品销售者承担必要的说明义务具有正当性。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包括以客观信息为对象的狭义说明义务、以自然风险以及法律风险为对象的警告义务、提供包含意见在内的判断的建议义务等。适合性原则是对金融机构履行说明义务的限定,是对履行说明义务的规范。说明义务的履行形式无法脱离适合性原则。当金融机构违反说明义务时,现行法提供了“综合救济路径”:首先是损害赔偿进路,包括金融机构的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其次是合同撤销进路,即投资人撤销合同而脱离不利的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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