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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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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主张我国新<破产法>中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认为个人破产中的"个人"仅指自然人,与法人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具有主体的特殊性、破产能力的无差异性、破产原因的复杂性及人道主义精神等特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有法理基础,又有事实依据.将来的个人破产制度应对破产申请的条件、破产财产的界限、破产和解及破产的解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
个人破产制度是化解执行难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重要制度。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推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面临传统文化束缚、司法资源配置紧张、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有的债务人"无产可破"等实际困难。直面现实问题,借鉴域外法治经验,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应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循序渐进地建立破产免责、财产豁免、失权与复权等制度,完善个人财产登记、社会保障、文化宣传等方面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3.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行,开启了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试点工作。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领域的核心问题,其理论基础包括债务人合作理论、人道主义理论、社会效益理论和债务人信用资本理论等,但任何单一的理论都不足以支撑我国的个人破产立法,相比之下取各家之所长进行融合是更为明智的选择。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应当遵循个人与社会效益平衡、以重构债务人信用为目标、严格限制免责范围的原则,在规则层面上应对不予免责债务的种类和不予免责事由同时作出规定,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最大程度上实现个人破产法的立法目标。  相似文献   

4.
个人信用缺失和国家关于个人债务和信用问题的立法偏好是我国个人破产立法需要解决的两大难题。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应当同时并进。信用消费将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个人无力清偿案件将大量增加,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无可避免。尽管信用缺失可能直接危害个人破产制度的有序运行,我国仍应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有计划、有针对地促进个人征信体系以及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同时,国家在解决债务问题上对民事执行的过于依赖等偏好,都将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确立带来不良的负面影响,并进一步延滞个人破产立法的进程。  相似文献   

5.
巴于茜 《江汉论坛》2024,(2):120-126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是现代国家个人破产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破产失权制度是现代破产法中为数不多的破产惩戒主义余音,发挥着调节债权债务双方利益冲突及警戒、威慑债务人的政策性作用。破产复权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为人权至上的理念,是为保障破产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而存在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应当在参考国外立法和考虑本土传统文化观念及现实国情的基础上,选择裁判形成主义的破产失权模式和混合主义的破产复权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与破产免责制度相适应和衔接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6.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维护市场秩序的社会手段,折射出一个国家的法律、历史、政治、文化环境并随之发展。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呼唤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这一制度的构建应选择先采取商自然人主义的个人立法,从制度设计的层面上引进宽恕的法文化,再逐步调适推动传统文化的变革,进而建立起适合我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渐进之路。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可行性,但目前相关立法却仍是空白,现存的只允许企业法人破产的制度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需要。对此,应尽快制定独立的《个人破产法》,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中的破产类型;引进自由财产制度,保障破产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借鉴企业破产法中的和解制度及破产管理人制度;制定相应的事后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对个人破产犯罪的惩罚制度。  相似文献   

8.
个人破产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改革开放、完善破产制度的必然选择。我国破产法应赋予个人破产能力,并根据我国国情,遵循破产规律,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足,所以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破产制度应建立和完善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修改和完善企业破产界限和破产程序,建立跨界破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破产法面临最新修改,在实践中存在破产欺诈及破产逃债难题。破产欺诈与民事可撤销及无效行为紧密相关,也存在差别。破产法益包括秩序法益和个人法益,且存在不同的法益类型形态,秩序法益可还原为个人法益,根据个人法益实际所受侵犯程度,确定将破产秩序法益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刑法中主要涉及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虚假诉讼罪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于破产欺诈侵权与犯罪行为,应在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综合适用各部门法,以实现刑民(行)衔接,破解破产逃债难题;破产立法修改应确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并限制适用,完善破产欺诈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1.
笔者提出构建中国特色自然人破产立法的基本框架,包括构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建立严格的许可免责制度、建立人格破产和复权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惩罚制度和破产犯罪惩罚制度。  相似文献   

12.
田学炜 《兰州学刊》2009,(12):147-148
与国外商业银行破产的成熟立法相比较,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尚处于严重缺失状态。因此,加快商业银行破产立法,建立以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破产责任制度等为核心的现代银行破产法律体系,能够有序释放和化解银行破产风险、有效维护银行业的整体信用,并且为银行业的合理竞争和效率提高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13.
我国个人信用与破产免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人破产未被我国企业破产法承认,作为自然人破产法最具基础和核心功能的破产免责制度也未被采纳适用.适用破产免责制度并非只关系到破产法这一单独部门法的制定,还涉及经济学、法学中有关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问题.构建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用破产免责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个人信用状况不佳、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适用自然人破产法、适用破产免责制度的时机不成熟.因此,我们应加快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为破产免责的适用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4.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破产法,已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关于建立破产制度的必要性、迫切性问题,已有不少文章谈及,本文拟就破产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一些探讨。一、破产适用的范围破产适用的范围问题,就是谁可以成为破产人,以及在何地的财产,可以成为破产财产的问题。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将使国营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而我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由于担任清算组的人员不专业、时间及精力难以保证等原因,现行制度产生了各种问题,亟需进行改革,因此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借鉴各国经验,首次设专章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本文拟探讨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规则。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和人数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模式:1.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这种做法。该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  相似文献   

16.
破产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机构,破产法对其组成、职权范围、议事原则等方面作了相当大篇幅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仍然存在自相矛盾及难以操作的地方,对于表决机制的规定亦不够具体、明确,亟需完善。本文将通过分析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寻找出固有的制度瑕疵,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从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统计方法等几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完善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  相似文献   

17.
孟凡麟 《学术论坛》2008,31(4):174-177
能否允许自然人破产是我国破产法立法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学界认为目前实行自然人破产存有诸多障碍,比如经济基础欠缺、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对实行自然人破产后果的担忧.这些障碍,有的来自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误解,有的则是对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主流认识不清造成的.文章针对这些障碍提出积极的解决办法,为自然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提供理据.  相似文献   

18.
贾剑非  杜青国 《理论界》2008,3(4):47-49
从破产到破产预防是破产法的现代转变。银行在一国经济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及其破产所涉的公共利益,是必须构建银行破产预防法制的正当性基础。发现银行稳健经营出现问题时的渐进性矫正措施是破产预防机制的核心。本文试图从及时校正制度的前提、可以采取的校正性手段、行动据以考察的指标体系、着力点以及及时校正制度的保障等五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整体透视。  相似文献   

19.
董红  王有强 《理论界》2005,(7):80-81
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的组织机构,对于破产程序的科学构筑和合理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债权人会议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为了使债权人会议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议在制定新《破产法》时,在债权人会议主席制度中引入专业人士机制;建立破产债权人代理人制度;强化债权人会议的程序参与权;建立破产监督人制度等。  相似文献   

20.
国家对金融机构破产的深度干预和广泛救助,极大改变了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则和债务清偿模式,进一步异化了破产安全港保护机制的保护范围、保障程序和责任制度.因此,在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建设过程中,应结合金融机构破产特性,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诉求、不同金融交易合约的风险程度、金融机构破产特定债务的优先清偿等,在传统商事企业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基础上进行适应性修正,制定融合经营、杠杆交易和“互联网+”等新金融特征的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规则和边界范围.在法律上设定安全港保护的等次或者优劣顺序,以及金融保障基金与国家对金融机构破产清偿的启动条件和额度比例等,以有效实现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与公共资金救助的界定和协调,解决特定金融合约安全港保护与金融消费者合约清偿冲突.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中,建立“破产自动冻结”“偏颇性清偿禁止”“破产约定无效”的豁免规则和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例外性制度,确保金融机构破产财产既定、无法同时满足金融消费者和全体债权人债权清偿要求前提下,实现破产公平清偿和“风险最小、成本最少和金融稳定”金融机构破产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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