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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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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赋予了检察官很大的起诉裁量权。为了防止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被滥用,日本的法律同时设置了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践表明,日本的不起诉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而对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某些案件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并设立了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该项权力的法律控制机制。然而,由于立法的不足,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检察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侵犯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权利的现象。本文主要分析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特点,并针对其法律控制的弊端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3.
审查起诉,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或者自行侦查终结而移送来并被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进行事实、证据方面的全面审查后,决定是否起诉的一项诉讼活动。正确充分地行使审查起诉权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完善审查起诉制度对于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防止检察官滥用起诉权,保障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4.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较抽象或有弹性的情形时,为了实现更合理的目标或达到更好的效果,可依法律原则或精神就具体问题作出相对自由的选择、判断与处理,它具有合法性、依附性、合理性等特征。由于法律和法律解释方法的局限性以及对实质正义、个体正义、司法效率效益的追求,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正当性,但要给予制度控制,以防滥用。  相似文献   

5.
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存在以诉权为核心的英美法系模式和以司法权为核心的大陆法系模式两种不同的模式。我国现行的起诉制度采行了具有刚性特征的大陆法系模式。为了顺应刑事司法发展的国际趋势,有必要对我国的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制度进行诉权化改革,柔化现行起诉制度,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自由裁量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有效的法律控制,而这种法律控制机制最好莫过于司法审查机制。但是,仅限于笼统地讲行政自由裁量应当受司法审查,而不对此进行深入细致的的分析,无助于对滥用以及超越自由裁量权之行为的控制,因而无法保证行使裁量权之结果的公正和准确。本文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特征及其逻辑结构剖析的基础上,指出行政自由裁量应仅限于法律后果;相反,司法审查不仅对法律要件享有完全的审查之权,而且对法律后果也可以有条件有限度地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7.
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存在以诉权为核心的英美法系模式和以司法权为核心的大陆法系模式两种不同的模式.我国现行的起诉制度采行了具有刚性特征的大陆法系模式.为了顺应刑事司法发展的国际趋势,有必要对我国的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制度进行诉权化改革,柔化现行起诉制度,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8.
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之统一论的影响,社会效果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时的常态化考量因素,该因素的介入具有助益检察机关处理疑难法律问题和应对特殊社会矛盾的实践价值。不起诉制度的社会效果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行使不起诉权的方式终结案件后,社会公众等非案件办理人员对不起诉决定是否适当作出的一种主观评价。通过观察全国人民检察院2151份不起诉决定书发现,社会效果在不起诉案件中的运行略显失范,表现为实践表达笼统化和判断标准模糊化这两种形态,滋生了同类案件审查起诉处理结果分歧化的不正常现象。这肇因于检察人员在追求不起诉案件社会效果时对法律方法的忽视。检察人员应当跳出统一论的形式藩篱而回归法律方法,运用法律思维逻辑、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修辞模式办理不起诉案件。  相似文献   

9.
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强化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没有从实质上破坏不起诉的效力。应当限制被害人滥用自诉权以维护不起诉的稳定性。法院对公诉转自诉案件的判决应当尊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公诉转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第 1 70条而不是第 1 4 5条的规定为依据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起诉被误用或滥用,是指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具体情形包括对于与已经被生效裁判确认的案件事实同一的事实再次起诉的,对应当不起诉的进行起诉的,以及对应当撤销案件的进行起诉。起诉如果不当,会增加被错误起诉的人的讼累,增加法院工作量,成为检控机关规避诉讼期间的借口。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和我国司法解释的有益内容,赋予人民法院对公诉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应当是我们的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   

11.
解决检察机关就同一犯罪嫌疑人部分涉嫌犯罪的事实不起诉是否需要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的客体是案件,而案件的识别标准应当是能否导致公诉权的发动,公诉权的发动包含提起公诉和作出不起诉决定两个层面,不起诉的部分事实也能构成审查起诉的客体。其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会受到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和当事人的制约,相关主体相应的监督和救济路径应当得到保障。最后,审查起诉的错案预防功能、公诉权的专属性、法律规范的体系性以及公诉与自诉的衔接问题都是对相关规范进行解释时所必须考虑的具体问题。基于多方面的考察,对部分事实起诉的同时也应当对不起诉的部分事实所形成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12.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该制度的确立对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关系修复以及检察机关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均起到促进作用。该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对其监督制约仍然存在监督标准不易把握、监督制约不全面、监督制约机制得不到充分发挥的困境。面对该困境,应当从强化事前监督意识、事中监督制约、事后正负激励三个方面,通过对检察人员岗位廉政教育、查找廉政风险点,形成相对不起诉风险防控措施,以严明相对不起诉认定标准、严格相对不起诉办理、公开、报备、衔接、救济等程序方面,加强相对不起诉裁量权运行中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案件评查、监督巡查、能力考察“三查”方式,着力提升敢用、善用不起诉裁量权的能力,以期不断完善相对不起诉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13.
暂缓起诉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之一。它的存在不仅有理论上的正当根据,国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更是有力的说明了其有存在的必要。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的公诉制度,在既有的起诉和不起诉基础上,我们还应当确立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们仅在刑事公诉权的范围内讨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不全面的,在立案侦查权、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以及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权之中,我国检察官也拥有自由裁量权。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行政权的扩张性要求严格控制行政性裁量权,司法权的中立性使得司法性裁量权应适当扩大。法律还须加大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范围的程序性控制。  相似文献   

15.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须立足我国现存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对审判中心的内涵及其延伸功能进行重新诠释,再从审判中心出发,认真审视检察权的定位与运行。检察机关应进一步规范行使公诉权、扩张不起诉裁量权、强化侦查监督职能,以实现刑事裁判主体地位回归法院、控制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以及发挥诉讼流程终端控制机能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同时应以犯罪分层为标准,对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不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相似文献   

16.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国检察机关新增“和解不起诉”裁量权,这为检察官权力的不规范使用留下了可能空间。法律对该裁量权的规范具有局限性,现行和解不起诉制度仍存在隐患。基于此,我国各地司法实践部门自生自发地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索,尚且不成体系并缺乏理论的概括。由此,通过对这些司法实践的概念化与模式化,提出制衡检察官裁量权的一种新思路--以专业调解人员、独立的和解机构与辩护律师为支撑的“专业力量制衡模式”,以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舆论监督为内容的“社会力量制衡模式”,以事后和谈会议、事后审查制为手段的“事后公开制衡模式”。相对于传统法学理论,这三种模式在实体层面与程序层面均有突破。  相似文献   

17.
对行政裁量权滥用进行司法审查控制是实现宪政和促进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当今我国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行政执法环境的改善以及司法条件的改善使我国对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司法审查具备了可行性.我国法院对行政裁量权滥用进行司法审查控制,应当建立以相对正当合理原则为基础的实质合法性审查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18.
澳门的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司法机关的地位,与法官共同行使司法职权,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与法官相同,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职权行使保障。但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不享有诉讼程序暂时中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只享有向预审法官建议的权利。应当审慎考虑检察机关强大的司法机关定位与严格受限的自由裁量权之间的矛盾.通过对诉讼程序暂时中止制度改革的探讨,探寻强化澳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可能路径,以相称于其司法机关的地位。  相似文献   

19.
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司法适用的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基于一定标准对法律规则自由选择判断的权力。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合理性,适用于民事司法全过程。但是,自由裁量权的运作存在风险,主要包括自由裁量权的非规范行使、非统一行使和滥用三方面。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要遵循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具体作法;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行使,应建立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判例指导制度;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建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权利控权制度和权力控权制度。  相似文献   

20.
按照行政权理论,房屋拆迁行政裁量权从性质上属于侵益性行为,法律应当将其设计为羁束行为,或者是羁束裁量行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其设计为自由裁量行为,将房屋拆迁个别案件的判断和处理授权给行政部门,期待行政主体以其自身的责任进行政策性应对或自由判断,其局限性与危险性在于其容易被滥用。应当从立法上确立拆迁权行使的正当性标准,并将其纳入司法审查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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