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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战略决策之一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根基。我国已有的教育法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在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能力的认识上 ,在对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理解上 ,在对教育法与教育政策关系的处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对此 ,我们有必要从法理上进行分析。一、学校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需要统一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与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活动的必要前提。权利能力是指人身和财产方面能够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的行为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  相似文献   

2.
智能机器人法律地位的确定与否,是解决人工智能兴起的信息技术革命与人类身份认同焦虑的关键问题.现阶段,智能机器人不具备人类的生化系统、自主意识和理性,因此无法独立担责,不可赋予其类似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又因为智能机器人难以拥有独立的财产,亦无法像法人一样被拟制为法律主体.所以,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与“人类中心主义”“智能机器工具论”的伦理共识相矛盾,应在法律上将智能机器人界定为“客体”“工具”来进行准确定位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3.
权利能力理论是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法理基础,有关权利能力的民事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人能够取得股东资格的法律依据.行为能力只是表明了主体行使权利的能力,不是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无行为能力规则对未成年人股东资格取得的某些限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并无公司法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4.
陈新 《江汉论坛》2003,(1):103-106
我国已经形成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法律监督网络,国家机关依法享有广泛的监督权,但立法规定与现实生活相比存在较大反差。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存在人格缺陷。法律意义上健全的人格是法律主体意志独立、行为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自负。国家机关具备健全的人格是其行使监督职权的必要条件。改变监督不力现象必须健全完善法律监督主体的人格。  相似文献   

5.
周雅难 《理论界》2008,(10):83-85
本文通过对企业主体法律人格确认的问题研究,主张法律人格是前提,它决定了企业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即权利能力,并且得出如果法律赋予某类企业以独立的法律人格,使之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将会增强其在市场上竞争能力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与单位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公司法》创设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引起一人公司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争议.笔者认为,由于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与其单一股东的人格存在本质区别,拥有独立的行为意志,具备独立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应当可以成为刑法上的单位主体.而如果一人公司的成立完全以从事犯罪行为为目的,或者成立一人公司后主要从事犯罪行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被否定,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7.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传统民法人物二分的体系受到挑战,学界对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存在较大争议。以创造者、生产者能否控制人工智能为标准,可将人工智能划分为弱、中、强三个层次,在此基础上解决人工智能导致的一系列民事责任问题。弱人工智能可视为物,不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对于中人工智能,生产、创造者以能够控制的范围为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者监护责任;强人工智能能够完全摆脱生产者和创造者的控制并自行创造新的人工智能,法律应赋予其独立的主体地位,将其视为拟制人或者一种特殊的法律主体。  相似文献   

8.
论业主团体的法律人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兴桂 《学术研究》2005,2(4):106-111
赋予业主团体以当事人资格,是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维护业主利益的必然要求。非法人团体的权利能力不以是否具有独立财产和承担有限责任为要件,而以团体意志和组织机构为基础。业主团体的法律人格具有形式意义,其必须与业主人格相结合才能发生实际的法律后力。  相似文献   

9.
作为民事诉讼法律行为的主体与其他法律主体相比较,有其自身的属性。准确认识民事诉讼主体的固有属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 众所周知,欲开始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必须具备法定的属性。只有具备了特定的条件,方可符合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准确而言,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且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者,则可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且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被他人起诉,进入到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方可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由此可见,一切具体的民事诉讼都有其特定的民事诉讼主体。可否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既不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也不是由人民法院任意指定的。只有那些具备法定条件的人,才可成为某一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格主体。这就是民事诉讼主体的特定性(或是确定性)。 民事诉讼主体的另一个特征就是选择性。这里所说的选择性不是没有限制的任意处分,  相似文献   

10.
“公民”视角下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制度重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概念作为社会主义法系的主要民事主体概念,并非尽如当代中国民法学界认为的那样,是法律与政治高度融合、私法不当公法化的产物。在“公民”视角下,传统民法权利能力制度重抽象人格之宣示,而忽略具体人格之差异的弊端清晰显现。同样,传统民法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观性倾向对弥补权利能力制度缺陷的功能不足亦无法掩盖。于是行为能力制度应于主观性倾向以外另立以公民财产权为核心的客观性内涵。现代民法人之设计之路,应是“公民”与“自然人”之价值取向的合体。  相似文献   

11.
张建  夏凤英 《青海社会科学》2012,(4):100-104,126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只有进入法律关系的轨道才能得到有效实施。主体的确定是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环境行为的性质、产权及环境权利义务等是其确立的重要考量因素。不承担提供公共环境服务义务的社会主体,在产权明晰基础上从事的具有外部影响的环境行为,增益的提供者与接受者是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直接主体;而在产权不明基础上发生的具有外部影响的环境行为中,国家是恒定主体。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是否可为法律主体的问题,关涉民事主体制度的调整,也为解决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具体法律问题提供不同思路,对此进行探讨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既有“人工智能”的各种解读以及“智能”“人工”的分析可知,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使机器或其他人工系统完成需要人类智能的特定任务。在民法上,自然人成为民法上的“人”是基于人类作为一种理性存在的伦理考量;而作为实证法概念,法人是法律构造物,其成为权利主体则主要源于社会经济现实的需要。与自然人相比,现阶段的人工智能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理性的特征,但并未达到成为理性主体的程度,未来的强人工智能存在成为理性主体之可能。当然,是否具有理性并非决定人工智能可否为法律主体的唯一因素,权利义务的可归属性是主体的基本要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的自主性逐渐增强,未来可基于现实需求从侵权责任主体开始,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3.
陈庆安 《中州学刊》2006,2(5):104-106
公务犯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之外,还应当包括单位。单位虽然在犯罪意志产生的形式和罪过形式上与自然人不同,但仍然具备作为公务犯罪主体的资格和行为能力。单位作为公务犯罪的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而准确划定单位的范围则是司法实务中认定公务犯罪的单位主体的关键。  相似文献   

14.
论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的尊严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德强 《文史哲》2006,(1):155-162
从法理学的角度区分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尊严观的不同价值取向,厘清维护人的尊严与尊重人的主体自决权之间的辩证关系是有效维护人的尊严的前提。当从法律上确定保有人的尊严是每个人必须履行之义务时,应避免由于禁止行为人自损尊严之行为,而对其主体自决权构成的不当限制或侵害;当从法律上确定保有人的尊严是每个人自治意志之权利时,应明确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该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够得到救济。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于法人组织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问题展开了讨论。这个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涉及民法学、刑法学两个基本学科,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一定的意义,所以,确有认真探讨的必要。一法人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指法律赋予一定社会组织以民事主体的资格,从而使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享有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一定  相似文献   

16.
周文虎 《东南学术》2005,(5):163-164
一、法律主体的涵义法律主体概念在法律中具有最基础性的意义。任何一部法律如果缺少了人的概念,其权利义务将规定得毫无意义,“因为一切权利均因人而设”。正因为主体的重要性,那么对于现在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保护问题也应该以此为切入点,研究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就成为了根本性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农村信用社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农村信用社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究其原因是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界定不明确。文章在分析了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的基础上,认为农村信用社应该是从事信用业务的特殊合作社法人,即应该是信用合作社法人,具有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相似文献   

18.
《江西社会科学》2013,(12):184-189
《立法法》对立法草案由谁起草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地方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缺乏专门的规定。现有的主要以法规的执行部门起草的方式,不仅滋生部门保护主义,产生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而且导致部门职能交叉、权责设定不平衡等一系列问题。为了使地方立法起草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明确立法起草主体的资格,确立起草主体的原则,规范起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探索建立独立的地方立法起草机构,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是必要的且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9.
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探视权制度 ,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但其中一些规定存在的缺陷在实践应用中逐渐显示了出来 ,有待完善。首先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界定不很科学 ,其权利义务主体应包括子女、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近亲属。而未成年子女和被委托的近亲属亦应有协助行使探望的义务。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应对探望协议内容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法律应明确规定中止探望的事由。  相似文献   

20.
论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是指具备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经主管机关登记,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传统商法理论发达的国家,尽管都采取了商事主体法定的做法,但对于商事主体的概念、范围的界定,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或规制原则。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制定商法典或商事通则,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商主体的概念、设立要件及程序,各类商主体资格之取得及设立条件散见于不同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这些法律、法规所作出的规定彼此也有很大差异。商主体从民事主体中发展而来,并且从商人发展成为商法人、商合伙和商个人。商主体应坚持商主体法定和商主体真实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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