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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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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香菊  谢永清 《江西社会科学》2022,(10):54-63+206-207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如火如荼,融入社会各行各业,由其衍生出来的各种商业模式为全球经济发展增添了新动力。数字经济进入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国税收带来了立法基础发生改变、税基估值难以确定、纳税主体界定困难、税收治理方式相对滞后等方面的挑战。在剖析数字经济对我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影响的基础上,对比分析世界各国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经验,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建议进一步确定数字交易税制改革方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相似文献   

2.
数字人民币基于信息共享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支持和保障,推动数字经济主体间协调合作;数字人民币通过加强数字经济宏观调控、强化数字经济金融监管、扩大数字经济消费需求、加快数字经济跨国交流等路径对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数字人民币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议规范数字人民币运营管理,强化对数字经济调控效果;防控数字人民币金融风险,提升对数字经济监管效能;培育数字人民币使用习惯,增强对数字经济消费支撑作用;增强数字人民币国际竞争力,促进数字经济国际贸易开展。  相似文献   

3.
侯卓 《江海学刊》2022,(2):151-160+256
传统税法适用于互联网行业时,在税收管辖权、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等方面呈现低兼容性,税收征管也易遇到技术难题。这使得互联网企业较之实体企业能享受更为有利的税制环境,“头部企业”所获益处更为突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互联网行业垄断的形成和发展。对既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规则有针对性地进行修补,能部分缓解前述困境但无法治本,数字服务税因而成为一个可能的选项。针对数字服务征税,具有可税性基础。在具体设计规则时,要将促进三个维度的公平竞争作为重要目标,据此来考量相关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4.
数字创意产业在推动经济增长、扩大消费需求、调整产业结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刺激经济复苏的背景下,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明确将数字创意产业列为国家重点推进的文化产业,其重要性显而易见。但是,目前我国数字创意产业刚刚起步,其发展尚存在诸多制约因素,本文运用钻石模型对此进行全面剖析,并有针对性地作出一系列促进我国数字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探索,以期对其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相似文献   

5.
传统税收法律制度在对数字经济企业实施税收征管时存在征管依据缺失、征管技术落后等不足,进而诱发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导致无法对数字经济进行充分有效的征管。各国对数字经济的利益诉求不同,使得在国际层面具备广泛共识的数字税方案难以达成。从国内层面来看,我国对于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仍旧依靠传统税收模式进行,并未将数字税作为独立税种在法律上予以确认。这种税收模式在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当下已经无法满足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现实需要。对于当前中国构建数字经济税收法律制度的路径,可以通过升级数字税收监管技术、发挥数字经济平台的监管作用和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等手段进行优化,并积极参与和推进具有广泛共识的国际数字税收法律规则的制订。  相似文献   

6.
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面临交易主体不易监管、交易过程无纸化、税收管辖权冲突、适用税种不明确等困难。但其完全具备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可税性,并且在当前具有征税的必要性。针对各种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困难,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相似文献   

7.
经济乃税收之母,主体税种的征税重心必然会随着主导产业的转型而发生转移。我国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的过程就是税制征税重心随主导产业的转移而变化的过程:1994年设计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行"格局,是基于当时以第二产业为主,兼顾对第三产业征税的目的,也是符合当时实际征管条件的现实选择;2012年实施的"营改增"同样是适应平衡各产业税负和鼓励第三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制度仍是一种过渡性的选择,不能完全满足对第三产业征税的需要,其复杂的税率结构、偏窄的进项抵扣范围和"第二产业特征"明显的征管制度有必要进一步改革。  相似文献   

8.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引入增值税制度,增值税征税范围界定与改革一直处于争议中。2012年,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试点行业拉开了新一轮增值税征税范围改革的序幕,激发了对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改革的新一轮热议,热议的重点在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改革的必要性、改革建议及改革的影响方面。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增值税征税范围改革的研究应着重在进一步深化增值税试点改革、改革引发的行业税负变化、改革引发的财政体制问题和征管机构调整问题方面。  相似文献   

9.
刘丹阳 《人文杂志》2022,(3):132-140
基于传统的货币国际化路径,人民币要想在短期内实现跨境交易领域的大幅提升,将面临一定的阻碍。主要原因在于在跨境批发贸易领域,美元在定价和交易方面占据明显的主导地位。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在跨境零售领域,人民币有可能通过重塑跨境零售支付的新业态,实现跨境应用水平的提升。其主要逻辑在于,数字时代的来临,催生了数字平台这一新的经济形态,凸显了大型跨国数字支付平台在货币竞争中的优势。平台消除贸易壁垒、创建全球化市场和社区的能力,与央行数字货币降低货币交易、扩大金融普惠,以及对跨境人民币实行精准目标管理和调控的能力相结合,将有效提升人民币在跨境支付中的吸引力,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创造更多有利条件。这一过程可能面临货币主权的冲击、实时外汇交易的挑战、跨境监管的困境和大国竞争等多方面的新要求,这需要中国在多边框架下与别国加强合作和沟通,实现互利共赢。  相似文献   

10.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是我国积极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举措,税费优惠和管理服务完善等跨境电商改革不仅能够激励外贸增长,还会对出口企业产生成本降低效应、人力资本提升效应和内部治理优化效应等积极影响,从而促进出口企业的数字技术创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作为一项准自然实验,采用沪深A股出口企业2007—2020年的数据,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分析发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跨境电商改革)显著促进了试验区出口企业的数字技术发明专利增长,跨境电商改革可以通过降低融资成本和经营成本、提高技术人员占比和高学历人才占比、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质量等路径促进出口企业的数字技术创新,跨境电商改革对融资约束程度较高、地区人力资源丰富、ESG表现较差、环境不确定性较强的出口企业具有更为显著的数字技术创新促进作用。应持续推进和不断深化跨境电商改革,并充分发挥制度型开放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激励作用。  相似文献   

11.
在经济以及科学的迅猛发展推动下,使得现阶段社会发展进入到了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下跨境电商产业的发展水平在不断提升,跨境电商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结构。为确保跨境电商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加强对跨境电商专业人才的培养。对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境电商人才的需求进行分析,总结现阶段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进而探究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化策略。  相似文献   

12.
数字贸易的兴起对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提出了新需求,为满足这一需求,主要经济体在区域与多边平台启动了数字贸易造法进程,并各自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规则模版。在数字贸易的国际造法实践中,各方已就贸易便利化与增强消费者信心达成最大公约数,并在RTAs中继续深化数字贸易自由化义务。不过,在数字贸易的征税、非歧视待遇模式、跨境数据流动、个人信息保护、源代码等议题上,各方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作为数字贸易大国,我国有必要在未来的数字贸易国际造法中继续深化数字贸易自由化义务,探索数字贸易合作机制,并充分发挥国内自贸区(港)对标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的开放效应,通过国内改革与国际造法共同推进数字贸易的国际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13.
数字经济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正在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高度数字化企业无需在利润来源国设立产生征税权的实体常设机构,却可以在世界攫取高额利润,由此所造成的税收治理矛盾,给传统税收体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征收数字服务税已成为国际税制改革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然而,目前在中国是否应该开征数字服务税上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应该尽早开征数字服务税,早开征则主动,缓征则被动;另一种观点则主张中国应该缓征数字服务税。我们主张,中国应该尽早开征数字服务税,并按照下列进阶路径推进数字服务税战略:一是站在时代高度,从中国实际出发,贡献数字服务税的中国智慧;二是立足大局,着眼长远,谋划数字服务税征管新体系新机制;三是认真研究借鉴,洋为中用,设计好数字服务税的“中国方案”;四是把握数字经济基本特征,坚持数据存在原则,精准确定课税对象;五是坚持独立自主,强化顶层设计,争取国际规则谈判的主导权。  相似文献   

14.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展现出新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方向。作为国际上第一个独立的数字经济协定,DEPA在发展和深化既有数字贸易规则基础上,关注新兴数字技术领域,强调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与合作、开放与包容,鼓励数据跨境自由流动。2021年,中国正式申请加入DEPA并积极参与WTO电子商务多边谈判。对中国而言,DEPA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安全、新兴领域监管以及不同数字贸易协定衔接等方面具有一定挑战性。跨境数据流动模式之争、例外条款安全风险、沙盒监管模式、道德治理框架应用、数字贸易治理模式差异和DEPA的软性治理等都为我国加入DEPA带来难度。为了更好地参与和对标DEPA规则,我国需要积极探索新规则的构建,平衡数据安全和数据流动的需求,通过深度参与DEPA规则,逐渐从健全国内数字贸易规则、统筹国内和涉外数字贸易规则到协调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以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提升数字经济治理水平。  相似文献   

15.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重要决策,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数字经济赋能城乡要素双向流动能够促进乡村产业多元化发展,数字经济赋能收入分配能够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数字经济赋能平台高效率交换能够促进乡村在线交易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赋能城乡居民数字化消费能够促进供需两端协同发展。当前,数字经济推动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缓解了城乡资源分配不公难题、促进了乡村交换模式的转型、助推城乡消费新模式的形成,但还存在城乡要素流动受阻、城乡生活体验差距不断扩大、乡村基础设施资源交换不充分、乡村数字化消费模式发展不完善等现实问题。应进一步整合数字农业生产体系,实现农业数字化融合发展;构建基本公共服务数字化体系,强化资源分配均等化;完善乡村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建设乡村在线交易平台;推广乡村线上消费,助力乡村消费升级换代。  相似文献   

16.
数字经济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成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主攻方向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动力。凭借庞大的消费规模和强大的技术支撑,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站到了世界前沿,呈现出由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转型的趋势。数字经济正在重塑产业形态,制造业是数字经济的主战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方向日益明确,数字经济通过破解创新链瓶颈、提升制造链质量、优化供应链效率、拓展服务链空间,破解中国制造转型升级中的"痛点"问题,助推中国制造以平台化、生态化、软件化、共享化、去核化实现"换道超车",加快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相似文献   

17.
加快数字赋能未来乡村发展,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对于数字技术场域影响的现代性回应和立足“数字乡村建设”的更高层次集成创新。高质量推进新时代数字赋能未来乡村发展,需要明确未来乡村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形成“城乡互利共生”态势、健全高质量发展机制中增进“要素组合优化”水平以及全面深化基层治理改革中实现群众“高品质生活”追求的发展逻辑,进而有效协调数字赋能未来乡村发展进程中政府主导推动引领与乡村主体主动承接、技术影响单一规范与社会治理复杂多变等关系,辩证思考数字赋能未来乡村发展的关键影响,明晰赋能行为的施动主体、承接领域与工作重心等关键问题,突出发展场景引领,力求政策均衡及保障有效,促进数字技术与未来乡村发展良性互动,推动数字赋能未来乡村发展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对居民家庭的消费产生了重要影响,居民个体的数字能力与数字金融能力决定了家庭能否享受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利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使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可以实证分析数字能力与数字金融能力对家庭消费水平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数字能力和数字金融能力对家庭消费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从机制分析的结果看,收入效应、网购与缓解流动性约束是数字能力与数字金融能力促进消费水平提升的渠道。异质性分析结果显示,数字金融能力可以显著促进消费升级,但是数字能力的影响并不显著,数字能力与数字金融能力均对农村和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水平提升影响更大。因此,一方面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展新基建,为发展数字经济提供基础设施保障。另一方面,加强对数字金融尤其是数字消费金融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数字金融对居民家庭消费增长和消费升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9.
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走深向实,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新疆应充分利用自身的气候、能源和区位等优势,抓住这一轮数字经济的弯道,快速追赶。基于此,本研究以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纲,以新疆为研究对象,分别从数字经济发展规模和数字经济综合评价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一是新疆数字经济存在总体水平低、发展速度缓慢、内部结构不合理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二是新疆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形成了“一超三核多点”发展格局,乌鲁木齐市一枝独秀,与其他地州市的差距拉大,但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州市也在加快追赶。因此,提出快速推进数字产业化上规模、提水平;建设八大产业集群产业互联网平台,深化产业数字化发展;差异化发展,缩小区域数字鸿沟;成立新疆大数据交易所,逐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健全数字经济统计与评价,以评促发展等五条建议,为新疆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20.
元宇宙经济是一种深度创新的数字经济,其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在元宇宙中生产、交易数字产品能够给权利主体带来客观的经济利益。我国现行所得税法没有对元宇宙中虚拟化身或虚拟实体的税法地位和数字产品交易收入进行规制,这会导致国家税源的流失,不利于数字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数字公平的实现。为引领元宇宙健康发展,在构建及完善我国元宇宙收益所得税制时,由于源自元宇宙数字产品生产和交易的收益具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可税性,应当对该收益征收所得税;应穿透虚拟化身或虚拟实体,对其背后的真实权利主体征税;所得税法应将数字产品转让所得和许可使用所得分别纳入“转让财产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课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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