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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蒙古族法制传统的影响下,以及考虑到元代建立之初的特殊政治形势,元廷废弃了律令法典,同时编集条格和断例,将宋代以来各种法律形式按其内容整合为刑事和非刑事两大类,整体表现为"弃律用格例"的倾向。随着律令法典被废弃,判例在元代的地位和作用达到顶峰,元代法律出现了强烈的"例化"的特点,这既是蒙古民族法制传统的延续,也是唐代后期以来古代中国法律体系整体发展趋势之结果。明清王朝恢复了法典传统,但其法律体系不再是"律令法律体系"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典为纲、例为目,成文法与判例相混合、互为补充、相互转化的"典例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形成及特点,与元代"弃律用格例"之下法律体系的变迁及特点有着密切联系。由此,元代成为明清"典例法律体系"形成之前夜,元代法律体系在中国法律史上据有承前启后的承接和中转地位,再次佐证了中华法律文化之整体性和连续性。  相似文献   

2.
对于《易》"师出以律"之律,历代注家有不同的说法。而事实上古代乐官在战争中曾扮演重要角色,而"师"在上古时代,具有军事、教育、掌乐等多种职能。因此,《易》所谓"师出以律,解作乐律是最为准确的。  相似文献   

3.
读律与哀矜,既是清代中国听审经验之总结,又是听审实践之指南,因此成为清代听审折狱的核心概念。司法官员是否具备法律知识与能否依法听审,乃是清代法律的关键问题。清代法律有"讲读律令"的专门规定,司法官员是否"讲读律令",是否"通晓律意",是他们在听审断狱时能否"具引律例"的一个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儒家倡导的"仁政",是"爱"或"爱民"的政治,也是以情感为基础的政治。"哀矜"是司法官员的同情之心和怜悯之情,也是"仁爱"的一层意思。哀矜与读律、慎刑、中罚、心服等司法的核心理念之间,都存在着关联。清代中国"情法两尽"的司法模式,与要求司法官员以"读律与哀矜"来听审,实际上是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易经.系辞》所谓"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的用语,或可解读传统中国法律之律的精神根源和制度功能。鉴于法律之律与历律、音律之间的渊源关联,从而赋予法律"法天之学"和"精密计算"的精神品格;承袭早期中国的法吏传统,缘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变法和战争的特殊背景,这种具有确定性、统一性和计算性特征的律,满足了帝国集权统一与行政科层组织的需要;伴随秦汉时期儒法帝国的最终形成,律与礼义、道德、情理出现了合流的趋势,由此形成了传统中国法律与司法的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5.
词是音乐与文学结合的产物,晚宋以来词乐逐渐失传,因此,讲求文乐相和的格律派词人的作品是后人了解词律特征的必由之径。在各种词谱总结、标识的平仄格律之外,严谨的词家更是注意词律的细节,在模仿与创作中总结出了不少潜在规则,并约定俗成地遵守着。《齐天乐》是历代声律派词人偏爱的词牌,我们可以以此调为例,总结其在宋代如何定型,考察其在清代直至民国的承袭与演进,以探求词律潜在规则的存在与原因,从而尝试声律研究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6.
清"例"简论     
清代的"例"是对除律(大清律)、典(《大清会典》)之外的所有法规的一种统称.它主要由"条例"、"则例"、"事例"组成.此三者虽然都属于法规性质、均多以上谕和臣工条奏为法源,且大都按期修订、编纂,但是,"条例"主要是与律文相对应,并对之补充的刑事法规;"则例"、"事例"基本为与会典对应并对之辅助的行政法规."条例"、"则例"时效性鲜明,"事例"则以沿革变迁见长."条例"与"事例"多一事一例,并分别录入大清律文、大清会典相关内容之后,"则例"则相对简约和原则,且独立存在于会典之外.  相似文献   

7.
岳纯之 《兰州学刊》2011,(11):97-101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的律,在公元前309年前已经存在,甚至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变法时已经有律,也不无可能。认为作为一种法律形式的律只能出现在公元前260年左右的观点,现在看来纯属臆测,根本无法成立。战国至汉朝的律都是诸法合体之律,其中不仅包含大量刑事法律规范,也包含大量非刑事法律规范,而传世的各种律典则都是单一刑法之律,从诸法合体之律到单一刑法之律,其间有一个转变过程,这个过程可能开始于汉朝,而其完成则在曹魏,标志就是曹魏新律。在律发展的早期,篇目、律条、内容等也发生过一些变化,这些构成了律之演变的另一个方面。  相似文献   

8.
试论中国律学传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律学自先秦至清末,历经先秦刑名律学、两汉儒家化律学的兴起、魏晋律学的新发展、隋唐律学的兴盛、宋明律学的局部发展与承前启后、清代律学的繁荣等几个大的发展阶段,绵延两千余年,形成为一种独具风格的文化传统。作为古中国重要的法律传统之一,律学不同于西方“法学”传统的基本特征是以“律”为主要研究对象,重刑事、轻民事;以儒学为指导思想,以注释为基本形态;在总体风格上重实用、轻理论;律学研究者未能形成为独立的职业阶层;实行特殊的法律教育机制;律学成果直接影响法律实践。  相似文献   

9.
《唐律疏议》“以”“准”字例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准”字例在被作为法律用词时,存有细微差异。唐、元、明三朝律学,法律皆用“以”字例以显与真犯同,用“准”字例以示与真犯异。在《唐律疏议》中,“以”字例数量极大,且形态复杂;而“准”字例数量较小,形式简单。“以”“准”字例比类的目的在于依准基本罪名所在法条的罚则而为非基本罪名确立惩罚依据,其作用在于解决繁琐地另定罚则的立法弊病。  相似文献   

10.
沈岚 《兰州学刊》2005,(1):193-195
本文以"何为律学"为契入点,梳理了中国古代律学的形成发展历程,剖析了历代律学作品所蕴含的丰富内容和特征,探讨了传统律学的近代转型,并由此阐发了关于中国古代律学的几点评论:研究的环境是笼罩在封建专制的禁锢主义政策之下;研究的主体是处于附庸地位的律学家队伍;而研究的内容则是以刑法为主的公法文化.  相似文献   

11.
民国时期司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被称为解释例。解释例是近代中国司法机关在正式司法程序之外开展法律解释的产物,由声请机关在法律适用困难时,直接函请最高司法机关予以解释,从而补充法律条文。与同时代的判决例相比,这种函请解释的方式更多体现出传统律例文化的影响。司法院解释以例的名义得以广泛汇编发行,并与判决例并称为判解,成为民国时期重要的法律形式。随着传统律例体系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司法院解释由法律解释转向宪法解释,解释内容不再成为与律对应的例,传统中国以律例为核心的法律形式最终消逝。  相似文献   

12.
辛亥革命后,纳妾之俗并未由此逆转,妾制由此面对社会与法律的双重困境.民初大理院在处理妾制时,既照顾到了现行律的基本法意,同时又努力摆脱现行律的保守立场,力图杂糅以西式的法理,在细节上加以调和.因此,在新旧时代转换的当口,既没有完全抛弃现行的旧法,又没有一味地适用外来的新法,使当时的法制得以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渐进更新.  相似文献   

13.
自唐代律典正式设置"不应(得)为"律始,至清代《大清律例》"不应为"条的存在,作为兜底条款的"不应为"律通过不断增修新例以强化其"庶补遗阙""以德礼坊民"功能的实现。本文通过《大清律例》中有关"不应为"条规定的律例梳理,对《刑案汇览》《刑部比照加减成案》以及地方档案的整理,发现该条在法律文本的规范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这是统治者试图赋予司法官员揣摩立法原意,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达到案件依其轻重处罚,实现司法公允。这种立法目的也是现今国家立法需不断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清代律典虽说是直接详绎《大明律》的产物,但由跨王朝的宏观视野来看,它至少是战国李悝《法经》以降历朝历代修律成果的结晶.经由顺治、康熙、雍正与乾隆四朝持续近百年的不断完善,至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终于告成刊行.至于定例,整个清王朝都在不断修订扩充,成为因时因事发展法律的重要方式.清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机制,可概括为一事一例;它的动态结构,包括情理→律例,这是立法环节;律例→待审案件→情理,此乃司法过程;成案→通行→定例,可谓准立法程序.这一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乃情理与律例永远处在开放的循环过程之中.《红楼梦》所述"探春断事"虽属"家法"的运行,但与《康熙起居注》所载"康熙折狱"对比分析,可清楚地探知清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机制、动态结构及其特点.  相似文献   

15.
"生命伦理"如何才不是伪命题?必须完成一个基础性的哲学论证:生命,如何与伦理同在?或者,伦理,如何关切生命?生命伦理的要义,是生命在伦理实体、伦理制度、伦理力量和伦理规律中安"生"立"命"。如果将生命当作生老病死的现象和进程,那么"生"之"理","伦"之"命",便是生命与伦理同在的两大结构。"生"之"理"是"生"与"活"的伦理重奏,包括"生"(诞生)与"病"(治疗)两个环节,是生命出场和在场的伦理律,基因、堕胎、疾病、医患关系等是其问题谱系;"伦"之"命"是"死"与"亡"的伦理商谈,包括"老"与"死"两个进程,是生命退场与永恒的伦理律,孝道、自杀、安乐死、葬礼等是其问题谱系。生命是生理与伦理的同一,生命伦理是生理律与伦理律的统一,生命的伦理律归根到底是精神律。生命伦理的真谛是"以伦理看待生命",主题是"学会伦理地思考"。由此,生命伦理才成为人的世界的生生不息之理。  相似文献   

16.
李欣荣 《学术研究》2013,(9):106-115,160
晚清修律中的"无夫和奸有罪"本是无足轻重的法律议题,且不具实践性。劳乃宣等人提出保留和修订,试图在收回法权和保存礼教之间取得平衡,象征性地维系礼教精神。拒绝折衷调和的新派传媒将此举视为反对新刑律,并片面理解和夸大西方愿意放弃治外法权的消息,将之提升到国家生死和立宪成败的高度,于是结成游说团体"新律维持会",试图影响资政院议员的表决。不料却意外触发蓝、白票党之争,进而引起政学会和帝国宪政实进会两大西式政党的组建。两派根据法律异见而组党,揭示出以政见划分政党的西方学理的影响,但当时舆论已有不同意见,辛亥后的实践亦证明朝、野分立才是政党政治的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17.
近20年来,以张晋藩先生为代表的一些中国法律史学者,对清代律学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其核心内容涉及律学抑或法学、律学的研究对象、律学的基本特色、律学的成因考掘等论题.其中,传统中国的律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主张传统中国也有法学的论断,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辉格式历史解释"的必然结果;而认为传统中国没有法学只有律学的看法,则是一种典型的"反辉格式历史解释"的逻辑结果.虽然传统中国律学与西方(现代)法学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属于两种绝然不同的文化的产物,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承认传统中国律学也是一种法学的判断.而在法学家族中,曾经产生过多种不同模式"复数"的法学,其中既有西方范式的法学,也有传统中国范式的法学.重要的是如何描述传统中国律学的基本面貌,揭示它的独特品格,考究它的历史成因,从而"超越西方,回归本土",进入并理解传统中国的律学史或法学史.  相似文献   

18.
班固在《汉书》中将"制律九章"与"萧何次律令"并提,表明两者不矛盾,具有鲜明刑罚色彩的律九章是萧何的工作重心,而非其制律工作的全部产物,律九章成篇过程是在全面继承秦律基础上,以"次"的方式,制作汉律,其产物也不只是律九章,因为很多律篇都有刑罚内容,但当这些律篇部分刑罚内容或全部刑罚内容被"次"入律九章时,其他诸律也是"次"后的产物,这一点在《厩律》成篇过程中体现的最为明显。之所以萧何采用编次的方法是与汉律结构组成可划分为自然章句与篇章有关,编次不仅使汉律苛酷问题依然存在,而且律九章非系统倾向非常明显,与人们习惯称之,使人常联想为系统法典的"九章律"相去甚远。萧何编次秦律有增有删,并对秦律内容作了力所能及适应时代需要的修改。  相似文献   

19.
虽然在唐律《名例》篇中,"犯时不知"律疏议所列举的犯罪涉及事实错误问题,但在唐律其他篇目中,应当适用"犯时不知"律的犯罪却不涉及事实错误问题。这表明现代法学中的事实错误理论与唐律"犯时不知"律之间存在着重合,但二者并不等同。实际上,唐律"犯时不知"律律文中的"凡"是指一般身份法,"本"是指特殊身份法。唐律"犯时不知"律适用于身份案件,是一般身份法与特殊身份法产生冲突后的解决规则,而两者之间之所以会产生冲突是因为存在着"犯时不知"。对此,唐律"犯时不知"律所提供的冲突解决方法就是在身份重法与身份轻法之间选择身份轻法适用,排除身份重法的适用。因此,唐律"犯时不知"律在性质上属于法律冲突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20.
李俊强 《学术月刊》2023,(6):180-192
李悝制《法经》,商鞅以之相秦,改法为律;萧何以秦《法经》为基础,增事律三篇而成《九章律》;魏晋修律以《九章律》为蓝本,增加篇目成《新律》及《泰始律》。这一古代律典沿革的谱系并非真实存在,而应是刘邵等律学家与臧荣绪、魏收及唐修《晋书·刑法志》众史官层累地制造出来的。他们之所以制造此谱系,当是受魏晋南北朝时期儒、道、释诸家制造“道统”“释统”之风影响所致,是有意为之的历史书写,不能以信史待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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