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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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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德、日三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civil retrial procedure)主要存在于以法国、德国和日本为典型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德、日三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制度虽然有所不同,但三国都将再审规定为一种规范的再审之诉,对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对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都作了严格限制.借鉴三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有益经验,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对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的启动要严格限制和把关,要以再审事由的有限性、明晰性为标准,以存在错误的严重性为依据,以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为前提,来设计再审事由的内容。我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再审事由的规定存在标准不一、表述不一致等形式上的问题,以及再审事由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与错误程度不够严重等内容上的问题。目前,要在保持新行政诉讼法稳定实施的前提下,对其规定的再审事由进行解释性改造,使其成为维护裁判既判力和纠正某些严重错误的有效武器。  相似文献   

3.
再审检察建议业已成为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生效判决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常规方式,其意义体现在矫正了抗诉案件集中于高层级检察院所引发的失衡,使法律监督的结构更趋合理。修订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缺乏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相关立法层次较低,协商性立法以及实践中的协商性法律监督大行其道。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受到很大影响。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是再审检察建议实现制度化的良机。立法还应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的启动、制发程序以及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严格依法监督也是实现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化的关键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的刑事再审司法实践表明,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比如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设计不合理,提起再审程序的事由与程序要求不具体,提起再审程序的时效及次数未做限制,等等。基于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原理以及利益衡量原则,结合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现行刑事再审程序之问题和不足,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制度设计应坚持以下价值取向:努力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合理衡平,突出程序公正前提下兼顾实体公正,优先满足诉讼公正的同时不可偏废诉讼效率,坚持以法律事实支持司法裁判。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制度完善过程中,要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的申诉权的同时,取消法院刑事再审提起权;明确和具体界定刑事再审提起事由;限制刑事再审提起期间及次数;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排除"疑罪从轻"裁判。  相似文献   

5.
自2021年8月在全国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改革,强化高级法院再审审判职能的背景下,实证考察高级法院再审程序的运作,无疑对高级法院再审案件的品质提升与新时期审判监督的改革,将兼具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本文通过对A高院民事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运行的实证调查发现,立法规定作为开启再审程序大门钥匙的再审事由,既没有得到当事人的普遍适用,也没有得到审查法院的严格适用。这种状况,一方面,导致法院按照再审之诉路径受理的再审之诉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的核心要件,造成再审之诉的“空洞化”;另一方面,诉讼程序内的“诉源治理”原则要求,造成再审之诉的诉讼与信访(简称诉与访)混合不分,诉访分离的效果不佳,诉讼程序难以终结。查其主要原因有:在再审程序内,由于申请再审案件数量与申请再审率逐年增加上升的态势与审判资源投入不足的供需矛盾,以及负责审查案件的人员之审查作业对再审事由的把握“模糊”所致;在再审程序之外,因法院须承担诸如对涉诉信访等社会治理职能,以及保障审判独立制度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容量”仍然不足。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再审事由的适用规范化,再审审查程序的运作效果将得以逐步提升。  相似文献   

6.
刑事再审程序改革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其启动应受启动理由严格性、有利于被告、不告不理等原则限制。我国的再审程序着重于追求实体真实,既判力在我国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其弊端主要表现在再审程序的请求启动主体错位,启动理由缺乏可操作性,启动次数“无限”、时间“不限”、范围“不限”等方面。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应对传统的“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等理念进行深刻反思,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刑事再审理论体系,使得包括“一事不再理”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则得到确立和普遍承认,使得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确定力和终结性等基本观念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使再审程序成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例外的可操作性程序。  相似文献   

7.
就审理而言,刑事再审程序在再审的管辖、再审的审级、再审的审理方式以及再审的改判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对 如何完善刑事再审程序,文章从上述四个方面提出了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8.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现行刑事再审程序不恰当地强调公正价值的极端重要性 ,效率价值却得不到应有的体现。为进一步完善刑事再审程序 ,更好地发挥再审程序的功能 ,应该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资格 ,确立再审申请之诉 ,限制提起再审的时间和次数 ,再审实行一审终审制 ,再审案件公开审理  相似文献   

9.
民事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在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着重从民事再审的指导思想、法院提起再审、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和当事人引起再审程序等方面,重点分析了当前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在此基础上对于改革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0.
鉴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中再审程序启动具有随意性,申请再审与申诉关系混乱,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严重,结合国外再审立法的经验和措施,在重构我国再审制度时,应当以裁判的稳立性和程序的安定性为根本;对再审作必要的限制;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为此应取消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对检察机关民事再审监督权作必要的限制,并规定再审法院的级别和审案法官人数,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再审程序制度,以保证民事再审制度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目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1.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法实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共同构成完整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立法规定的欠缺和实务中的不规范,使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难以落实,刑事个案的立案监督流于形式。进一步厘清和准确认识刑事立案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健全我国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与世界各国刑事错案的成因相比较,我国刑事错案与其有相当多的共性,但与其它国家刑事错案的纠正相比,我国刑事错案的纠正显得是那么慢、那么难,"再审难、有错不纠"与"无限再审、有错乱纠"现象突出,作为我国刑事错案特殊司法救济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立法之初所预想的纠错功能。以联系的观点,运用法社会学的知识,分析我国现行刑事错案审判监督程序的先天性根本缺陷,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现行制度设计忽略了利益机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涉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及以纪检监察与诉讼程序衔接为典型的案件审理实践状态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作为特定主体类型职务犯罪,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近年来持续发生,其犯罪发生和发展变化规律与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存在较强的相关性。在该类职务犯罪诉讼中,也体现出纪检监察与诉讼程序衔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从轻处罚情节的认定争议及纪检监察程序中所获得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等,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的介入并不一定能有效实现其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效率之目的。  相似文献   

14.
检察权作为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行使的与诉讼活动有关的国家公权力,实际是一种行政权.我国现行检察权的构成必须排除法律监督权而使检察机关仅承担控诉职能.检察权的行使必须纳入控、辩、审的正三角结构中,接受司法权的监督才符合刑事法治和形式理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程序保障、权益保护以及监督制约的功能。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着较多不足。在法律规定中应当严格界定普通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标准,取消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发回重审,限定同一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明确发回重审与举证期限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着诉讼理念落后于时代发展,启动事由和启动主体规定的过于宽泛等诸多问题.因此,应从更新司法理念,取消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的资格,合理界定启动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提高再审程序审理法院的级别,限制再审次数等方面加以完善,使之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  相似文献   

17.
目前,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监察法》对监察机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规范化、法治化具有促进作用;但司法实务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如监、检、法在程序对接与转化层面衔接不畅,职务犯罪案件处置中监察与司法部门之间未形成科学的衔接与转化,监察措施适用环节存在诸多争议与模糊之处。由此,应进一步畅通监察与刑诉程序的衔接,为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与科学化构建刑事司法路径,促进其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良好互动与相互制约,以规范监察机关权力运行程序机制。宏观制度设计方面,监察程序中应恪守程序正义与分离原则,在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大格局的基础上理顺监察与司法机关权力配置。微观机制运行层面,推行职务犯罪分流处置与司法审查机制,完善留置程序运用,在调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等各阶段中通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构建职务犯罪案件智能管理平台等方式,构建合理的监督制约模式。  相似文献   

18.
审判独立及对审判权的监督作为司法运行过程中的两种现象,其对立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但这是表层次的,在深层次上,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的和谐统一关系,具体表现在:人民权利是两者共同的逻辑起点;司法公正是两者共同的价值追求;法治实践是两者统一的现实基础;审判程序是两者和谐结合的共同场域。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审判独立与对审判权监督之间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19.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须立足我国现存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对审判中心的内涵及其延伸功能进行重新诠释,再从审判中心出发,认真审视检察权的定位与运行。检察机关应进一步规范行使公诉权、扩张不起诉裁量权、强化侦查监督职能,以实现刑事裁判主体地位回归法院、控制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以及发挥诉讼流程终端控制机能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同时应以犯罪分层为标准,对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不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相似文献   

20.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是终审法院的院长、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和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这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对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的权力进行改革,即将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权收归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且要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应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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