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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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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酒后驾车这一困扰我国多年的社会问题,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便有了刑法的严格约束,然而《刑八》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却在法律的适用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对此,应当从醉酒的标准、"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等方面,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相关罪,合理地适用该罪名,使《刑八》真正得到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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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而依然驾驶,对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性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除非确证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的动机,否则一般意义上的醉驾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的范畴,行为人故意“醉驾”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认定本罪主观罪过为故意而非过失的逻辑前提。作为抽象危险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间接故意认定复杂,尤其是其意欲因素的质与量往往与自信过失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为此,提出拟制的间接故意概念,即根据“醉驾”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盖然性,只要行为人对醉驾有认识,就推定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持放任态度,从而认定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4.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都逐渐认识到危险驾驶罪立法设置的必要性和适用的复杂性。对于犯罪的认定,需要从犯罪既遂形态类型、犯罪责任的要素、犯罪停止形态、罪数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的指导下准确认定本罪。  相似文献   

5.
犯罪构成要件有四,本文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对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危害行为以及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等都要做实质解释。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结果发生。本罪的既遂形态是抽象危险犯,不是行为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在认定抽象危险状态时应坚持一般人标准。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有效实现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能的功效。但是,对于该罪的量刑,立法及司法均缺乏足够重视,各地法院在量刑中的问题逐渐浮现。以江苏省法院网公布的三百份裁判文书为蓝本研究发现,该罪在量刑中存在诸如对缓刑、免刑乃至出罪的过度谨慎、对量刑情节考量的过于片面、各地法院量刑标准差异过大等现象,反映该罪量刑的不规范、不均衡。此种量刑现状引发的社会效应也是双重性的,一方面建立了醉酒驾驶行为刑法制约和诱导机制,同时又带来诸多弊端,呈现出优势与困境并存的局面。从罪状设计缺少限制性、法定刑配置不具有阶梯型、统一量刑标准缺失等多个角度解构其成因,并力图围绕着各种量刑困惑和社会成因,从血液酒精浓度标准的法律完善、醉驾行为社会风险的分级处理、从轻处罚情节标准的严格设定三个方面,思考解决该罪量刑问题的方案,可期待促使该罪的量刑步入法制的正轨,真正震慑酒驾行为。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首次予以予以明确调整,规定危险驾驶罪,结合相关刑法理论从其构成要件及与相关罪名的比较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分析,对其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对"醉驾"危险状态进行形式判断,即只要"醉驾"就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险",司法无需做出具体判断,这种机械迎合通说坚持之抽象危险犯性质的解释会得出"醉驾一律入刑"的不合理结论,无法为"醉驾一律入刑"提供出罪路径。"醉驾"的本质是因"不能安全驾驶"而威胁法益,完全没有"危险"的"醉驾"应当除罪化。因此,对"醉驾"侵犯法益的危险状态应进行独立、实质的判断,引入"不能安全驾驶"这一实质标准,进一步细化"醉驾"标准,建立分层判断机制,实现"醉驾"与"危险"判断的同步性,以合理限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圈大小。  相似文献   

9.
近期酒后驾车肇事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孙伟铭一案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同时政府也在关注此类行为。从今年8月15日开始,全国公安交通部门开展了为期两个月打击酒后驾车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效果明显,酒后驾车导致事故死亡人数明显降低。但是专项行动毕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的法律规定本身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从而更加有效地抑止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10.
厘清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是本罪司法适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对犯罪可以根据其法律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行为犯和结果犯、危险犯和侵害犯,是两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犯罪分类方法,危险驾驶罪兼具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对危险驾驶罪不应作形式犯的理解,而应当以行为的危险性为标准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进行实质性限定。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处罚,但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在量刑上应当和一般的危险驾驶罪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1.
飞速发展的科技将人类带到了风险社会。风险社会有多种风险,包括道路交通风险。道路交通中的风险日益严重,需要刑法的介入,而传统刑法规制道路交通风险的罪名已经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必须借助风险刑法。风险刑法调整道路交通风险犯罪表现为抽象危险犯,中国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并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不断完善。抽象危险犯的正确界定和司法适用,辅之以风险犯罪防控意识,有助于减少道路交通风险犯罪。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前罪中的“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与后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存在较大难度。在刑法理论上,将妨害安全驾驶罪归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存在争议。“危及公共安全”意指和缓、可控且危险现实化的内容轻微的“一般公共危险”,轻于“危害公共安全”所意指的具体公共危险。“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对行为手段的限定,是指行为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短暂)脱离原本的正常行驶状态,轻于“其他危险方法”所要求达到的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失控的程度。形式上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危险结果,实质上要求现实性地存在结果危险的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因此,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概念本身存疑,且妨害安全驾驶罪也不符合“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特点。同时,毋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称为“准具体危险犯”,因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本就包括危险程度较低的“一般危险”在内。  相似文献   

13.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及其立法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的探讨,针对的并不是应否弥补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疏漏,其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将原本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若干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受当前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行政制裁明显乏力,因此将若干情形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必须要注意对入罪的范围和程度加以限制;同时,更要认识到,就对危险驾驶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治而言,关键在于形成多种社会治理手段的整体合力。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设计应从罪状与法定刑两个方面同时加以改进:一方面,应在罪状中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并对各种行为方式均设置"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等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应在法定刑中增加"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和"单处罚金"的刑罚配置。  相似文献   

14.
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从“危险’’的性质看来,危险驾驶罪应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如何判断?在具体分析了危险驾驶罪应为具体危险犯,并从判断基准、判断时点以及对公共危险的认识等方面分析了危险的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司法实践中对“危险”的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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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主要调整和规范"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行为。文章从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角度,通过阐述了危险驾驶罪的形式定义和行为方式,分析危险驾驶罪增设的必要性,进而重点论述这一罪名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在扩大危险驾驶行为类型设定,加大对危险驾驶罪打击...  相似文献   

16.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公众所关注的案件,实现量刑的公正、均衡非常重要。但由于该罪立法上的特点,导致在司法工作中量刑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因此,实现该罪的量刑规范化非常必要。应合理设置该罪的量刑基点、基准刑,并适当确定从重、从轻情节。  相似文献   

17.
2016年两高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一直存在争议的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提供指导。然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却引发新的适用争议,其缘由既有司法解释准立法化的原因,也有立法规范不明确的原因。为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应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重新理解环境立法与司法解释之关系,确定环境法益具体危险的入罪标准,并在司法认定中正确把握入罪中的具体危险和因果关系等要素,同时也应在制度上减少“规定” “解释”等准立法形式的司法解释,引入污染环境案例指导制度和相关专家制度,真正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8.
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尤其以醉酒驾驶最为多发。《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实现了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提前介入,对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然而由于法条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规定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诸多的争论,应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概念、着手以及罪过形式、共同犯罪等几方面入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问题作一研究,以期能适应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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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所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我国刑法.意图通过刑罚严惩危险驾驶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危险驾驶行为一律入刑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相悖.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认定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相应的限制解释,综合考虑行为人危险驾驶的具体情况,避免将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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