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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柳芃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2):89-92,128
最高额保证可以不规定保证合同的持续期间,担保法27条中的“保证期间”实际应当是指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持续期间,担保法在立法技术上有检讨必要。按揭合同中的阶段性保证指出卖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到买受人取得房产权属证明与银行办妥抵押登记并将有关凭证交给银行收执之日止,对买受人所欠银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规定违反担保法规定也有背社会公平。担保法从实然和应然角度分析,票据保证都不会适用保证期间。 相似文献
2.
唐烈英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9(12)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个人住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其抵押标的物住房或者是借款人本人所预购的尚未建成的期房,或者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享有产权的现有房屋.借款买受人用期房作抵押,与抵押权是特定物上的权利理论相悖,无法进行抵押登记.借款买受人用现房或期房抵押,因各种原因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时,出卖人享有借款购房利益而不承担风险,购房贷款风险主要由尚未盈利的贷款银行承担,这就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显失公平. 相似文献
3.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迟办房产证的法定赔偿性违约金,"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对开发商迟办土地使用证的,一些法院将违约金压低数倍计算,而忽略了开发商抵押土地带给购房者的实际风险。在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做出有利于弱势一方的调整,应将违约、风险防御性成本(类似担保公司收取的利润)的增加和强迫交易对购房者造成的三重损失纳入考量,而不能反其道行之。 相似文献
4.
李静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6):27-29,34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拒付权的法理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条件是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法律效力表现为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行使价款拒付权应当注意掌握与合同履行的一般抗辩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尹伟民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3-97
由于立法不明确,法院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表现出不确定性.理论上也存在不同认识,在现实法律环境下,应当结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性质、效力、诉讼形态的划分标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首先应当遵守现有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时,债权人具有选择权,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全部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一并起诉,如果债权人同时向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分别起诉,则应当适用合并审理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略论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德军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3)
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是房屋买卖中较多采用的形式,其核心内容乃为使买受人确实地获得房屋,而出卖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因而,该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除传统担保方式外,主要有失权条款、期限丧失条款、抵押权设定条款和所有权保留条款。文章对上述三种条款的法律构造及其效果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同时认为,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择一行使,以确保其利益。 相似文献
7.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立法规定存在着内在冲突,在理论和实务上产生了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立法应明确当事人申请参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适当方式,法院依职权追加和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超越司法被动性原则的体现,立法上应取消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8.
邹尚忠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7)
除《合同法》规定的特定情形外,一房数卖的数个买卖合同都属于有效的债权债务合同,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出卖人可以选择其中某一买受人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移转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形选择请求撤销合同、请求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请求解除合同、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等。按信赖利益原则来赔偿买受人的损失,能较好地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抑制一房数卖行为。 相似文献
9.
林义全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9,(1)
起诉自由在我国法律中已有明文规定。《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讨论稿)也规定:“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起诉自由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比较严格,对当事人不公平。认为原告和本案有无利害关系不应作为起诉的条件;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对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起诉证据的要求应当简化;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有错时应当进行必要提示。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比较严格,对当事人不公平.认为原告和本案有无利害关系不应作为起诉的条件;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对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起诉证据的要求应当简化;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有错时应当进行必要提示. 相似文献
12.
赵江勇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1):70-73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以及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松 ,后果规定得也过于简单。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应对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 ,对后果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杨雅妮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3):82-84
我国理论和立法认为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为全体权利人或义务人 ,当有人未参加诉讼时 ,法官会基于“必须合并审理”的要求追加当事人 ,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处分权原则 ,而且与既判力理论和程序价值论相违背。因此 ,作者主张借鉴国外民事诉讼中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做法 ,将全体权利人或全体义务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才为适格的情形限定在最有必要的案件中 ,对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14.
李兆荣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4(2):137-140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和英美法系的判例、学说,都确立了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制度,我国《合同法》也第一次直接规定了出卖人应当就其交付的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品质瑕疵担保责任两类,每一类瑕疵担保责任都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5.
王相东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0(6):64-68
随着分期付款买卖的大量出现 ,所有权保留这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正在被广泛使用。实质上 ,出卖人只能保留形式上的“所有权” ,其真正享有的是一种担保权益。如何平衡这一法律关系中出卖人、买受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摒弃传统的静态观点 ,而代之以动态的观察视角 ,是一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郑世保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1):22-26
附带上诉是被上诉人扩大上诉裁判范围的方式,是法官遵守利益变更禁止理论的路径。把附带上诉定性为“非上诉说”的观点,认为附带上诉是诉的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的载体:把附带上诉定性为“上诉说”的观点,认为只须他方当事人同意或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就可以于第二审为诉的变更、追加或反诉,无须藉附带上诉之方式行之。一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全部起诉,附带上诉因起诉全部撤回而失效;一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部分起诉和减缩起诉,附带上诉是否存在,应视撤回起诉和减缩起诉与上诉的关系而定。附带上诉对一审判决生效时间的影响,则显示出复杂化的特征。 相似文献
17.
李兆荣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1,14(2):137-140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和英美法系的判例、学说、都确立了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制度,我国《合同法》也第一次直接规定了出卖人应当就其交付的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品质瑕疵担保责任两类,每一类瑕疵担保责任都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8.
当前,我国市场商品质量问题很多,比如假药、假酒、伪劣化肥、劣质电器等商品不断冲击市场,愈演愈烈;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伪劣商品造成的严重危害已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转移标的物的所以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义务,即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义务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9.
按揭符合抵押的本质特征.其特性在于:按揭人须提供有效的购销合同并对合同的标的物设按揭;购销合同的买受人、按揭合同的按揭人和贷款合同的债务人须为同一人.且按揭权人须为银行;按揭合同与购销合同之标的物具有同一性。在我国。“按揭”应成为立法术语.且将之定性为特殊抵押。在按揭贷款的条件、主客体、按揭权行使条件。以及供应商连带保证责任或回购义务等诸方面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20.
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尹伟民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3(3)
连带责任的本质在于赋予债权人以选择性的请求权,从而加大债务人的责任,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这种实体上的规定如何能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充分反映和运用,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理论上对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存在不同意见,焦点集中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的选择上.在现实法律环境下,应当结合连带责任的性质、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连带责任的效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不必作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的选择,也无须在共同诉讼中采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殊类型,而应当立足于现实需要,立足于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充分反映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使过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