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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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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是经济金融领域中建立在熟人关系之上的资金融通渠道,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缓解社会资金供求矛盾等方面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也逐渐扩大,在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监管和法律规制的缺失,民间融资长期游离于灰色地带。如果没有法律及时、正确的规制和引导,就可能会引发各类社会矛盾,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目前,我国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和健全,而民间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效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因此,需要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性立法和规制,维护金融安全,保障民间融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民间融资逐步走向阳光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相似文献   

2.
现行法律未对民间金融活动做前瞻性的规定,使其游离于正规金融制度之外,增加了金融风险.对两岸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考察与比较分析发现:建立民间金融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并对其加强监管是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针对不同的民间金融主体,设立不同的准入制度,将破产制度、保险制度,以及国家信用制度引入民间金融退出机制,是降低民间金融风险行之有效的办法.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种简单高效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合会存在于许多国家和地区。合会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其通过民间资金的融通,有助于拉动消费需求和促进中小企业投资;但另一方面,其不断上演的倒会风波亦对经济社会产生了诸多负面的影响。如何对合会进行监管,以趋利避害、发挥其积极作用是各国都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合会监管的法制化实践起步较早,其将合会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实现合会契约法典化,区别对待民间金融、依法规范管理及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等做法为我国大陆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4.
后吴英案时代中国民间金融需要法治化设计。民间金融的存在,是农村金融机构失衡、金融二元性的重要表现,其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都非常突出。规范民间金融的法律规范较为零散,系统性差,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制民间金融要体现自由、效率、人权、正义、秩序等价值目标,实现民间金融主体规范化,民间金融形式多样化,借贷利率形成市场化和民间金融监管规范化。  相似文献   

5.
民事政策是法官在民事案件中进行利益衡量的重要参考依据,民法适用解释中的政策介入有利于提升法律的动态性,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政策介入民法适用解释可以实现法律思想和法官造法,能够规范公权力机关为公共目的而实施的私法行为;政策在民法适用解释中发挥作用必须受到实体和程序规则的双重规制。  相似文献   

6.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但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相冲突且滞后于社会实践、管制过严、监管不到位等,使民间借贷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弊端。通过为民间资本提供可靠的投资渠道并扩大民间借贷合法化范围、建立健全利率市场化和信息公开化制度以及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主体,使民间借贷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7.
民间金融对民营经济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实现民间金融的法制化,是充分发挥其功效与克服其弊端的必然举措。现行的民间金融规制法律制度体系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价值取向、正当与非法民间金融边界区分、基本制度构成与监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因此,建构与完善我国民间金融规制制度体系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8.
民间标会作为一种重要的民间融资习惯,其融资优势与运行风险并存。本文首先从标会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定位分析入手,然后以横跨经济法和民商法两大领域之视角来审视标会活动的法律规制问题,通过构建起相应的契约制度以及政府监管模式,以期让标会在合理的制度框架下运行,发挥积极的融资效应。  相似文献   

9.
合会作为一种民间金融形式,既有济急、互助、储蓄的正面价值,又有倒会的风险。倒会的风险多种多样,但究其根本,在于民间金融自律机制无法预防风险的发生,又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合会不是组织,而是合同,其法律属性的学说有:消费借贷说、消费借贷说与保证之混合说、合伙说、类似分期付款买卖之有偿契约说、无名契约说、有名契约说。对其风险防控进行立法设计包括:合会性质确定之立法、会首义务设计、会员的权利义务设计、合会的监管。  相似文献   

10.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引发了为数不少的社会问题及法律纠纷。本文旨在通过对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深人剖析民间借贷的法律困境,并分别从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三个层面对民间借贷提出对策建议,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范,以此引导我国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发挥其特有优势,推动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1.
民间金融是湖南中小企业和农户的重要融资途径,对其发展起到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为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功效和抑制其内在弊病,湖南应对民间金融采取疏导并举、综合引导、以制度规范其发展的基本政策。在承认民间金融正当法律地位基础上,制定《湖南民间金融管理办法》,构建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对接机制和民间金融规范发展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2.
信贷经纪人直接影响到借款人资信评估质量、信贷业务的合规审核、放贷业务风险的审核以及催债业务的合法推进,显然已经成为民间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和风险防控的核心,因此需要严格规范。目前,信贷经纪人的概念在新型金融借贷机构不断出现的背景下缺乏统一的界定,其业务种类和行为标尺更没有清晰和明确的规范与监管。在对民间借贷风险追根溯源之时会发现,风险早已埋藏在信贷经纪人这一环节。为规避和预控借贷风险,在类型差异化的民间金融组织中,完善的治理机制中应有专门针对信贷经纪人的法律规范,以综合性的法律约束机制来严格规制信贷经纪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独特的金融创新机构,它来源于民间金融,产生于特殊背景之下,不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还是金融法理论,它都属于金融机构。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可将其定性为介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的半正规金融机构。然而,此种半正规金融机构很可能只是一种过渡金融形态,随着制度的变革,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并非一成不变。而在决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供给时,必须正视其产生背景、法律性质以及面临风险的特殊性,并在监管目标和具体措施的设定上作出必要的回应。  相似文献   

14.
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对我国实体经济贡献巨大。对我国民间借贷进行立法规制和监管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民间借贷规制中存在未能体现融资公平、适度竞争等原则,缺乏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和民间借贷风险控制等原则的规定,立法数量少且法律位阶低,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范围及如何规制不确定等法律问题。应当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加以界定;明确规制和监管原则;加强立法进行规制;明确监管主体;明确监管范围等以提高监管效率。  相似文献   

15.
农村互联网金融是乡村振兴金融扶持的重要形式,虽然现有互联网金融规制制度为其运行提供了基本保障,但仍面临着规制政策化思维突出、支农目标难以实现、经营业务难以持续、监管机制滞后等难题。总体上看,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由政策主导转向以法律规制保驾护航,要立足于乡村振兴需要,以现代法治理念为指引,以构建支农规制为核心,以保障经营业务可持续为基础,以创新监管为保障,构建农村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为农村互联网金融扶持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6.
中国长期以来对民间借贷所持的简单压制态度使其脱离监管,在地下发展,给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后果.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理论和现实依据,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和政府监管才是解决之道.中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体系庞杂、老旧过时等问题,监管体系也存在着主体缺失、过于严格等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减了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未来应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民间融资体系,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加强民间借贷政府监管,引导和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民间借贷这一传统民间行为有其内生的规范体系,与现行国家法存在着明显的对立冲突。法律制度未能起到有效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的作用,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权威。寻求国家法与民间规范的互动与合作,是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的合理出路,对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也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8.
当下,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成为新兴的金融交易方式,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实行有效监管已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及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共识。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仍有法律不完善、缺乏监管规制等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是让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本文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国外优秀监管模式的分析和对比,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法治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来看,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暴露出法治化程度不高的缺陷,体现在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未能满足形式法治的要求、行政应急权的规制未能满足应急法治的要求、公共卫生制度设计未能满足健康法治的要求三大方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化,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公共卫生治理理念,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合理配置行政应急权并规范其运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保证比例原则的适用,并且为权利救济提供法律途径。  相似文献   

20.
澳大利亚模式"竞争中立"偏重于规制国有企业商业行为,核心价值在于给予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同等竞争条件。此种模式在国际社会得到好评,但其国际化却与偏重于规制国有企业政府职能的美国模式竞争规则直接冲突。美国在国际社会宣扬竞争中立,但更倾向于提出美式竞争条款的同时,以竞争中立个别承诺的方式约束别国而非本国。这意味着竞争中立国际规则缺乏国际共识与国际合意,因而至多能够形成国家间契约而非国际造法。对中国而言,中国暂时无须防范竞争中立形成强制性国际法律规则,但在国家间契约形成过程中,应当注意联合其他国家,谨防多边谈判中各自为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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