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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冬京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1(4)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须符合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两个条件,但是该项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以及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从域外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原告资格的规定来看,我国亦须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条件,以方便法院认定适格的原告参加诉讼,进而均衡保障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武晋伟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9(3):116-120
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中小股东及公司的权益,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基于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被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本文通过对以日本商法典为中心的各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的新修订和有关具体制度进行评析,从而建立和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新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国19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的判例。派生诉讼制度在现代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日本、我国台湾公司法中均已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10月第3次修订中第一次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新公司法确立对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我国新公司法有关股东派生诉讼规定的局限性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王红艳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我国《公司法》确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原告股东的资格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其他股东及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则根本没有规定。本文基于股东派生诉讼自身的特点,提出了对派生诉讼原告资格应进一步限制,对其他股东参与诉讼的时间及诉讼地位,以及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予以明确等观点。 相似文献
5.
评述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纪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3)
哈贝马斯建构的"沟通行动理论"开辟了对现代社会批判的新视角.哈氏主要通过揭示语言本质,探求西方社会发展的可能之路,对沟通行动的阐释和对生活世界的分析来预设"沟通行动理论"基本框架.评述他的主要观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其理论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 相似文献
6.
论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孙玉凤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2):165-168
本文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结果中公司利益等问题的研究,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并且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7.
论股东派生诉讼在中国的有效适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甘培忠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9(5):17-25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特殊的作用。中国的公司法对这一制度未作规定,是导致许多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滥权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的法院已经依据公平原则受理并判处了几件派生诉讼案件,但多数法院在受理和即判的态度上很迷惘。作者提出在公司法确立这一制度前,可先行由最高法院制定出司法解释以指导审判实践,并对该拟制定的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提出了学术意见。 相似文献
8.
曾涛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9,9(4):38-42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中,针对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等滥用控制权,擅自侵占公司资金,通过关联交易侵蚀公司利益等,法律加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制裁,明确规定了其民事赔偿责任,最明显的是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充分肯定了股东诉讼对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高法律实施质量、改善公司治理水平的作用.对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型化进行研究,为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9.
曾涛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中,针对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等滥用控制权,擅自侵占公司资金,通过关联交易侵蚀公司利益等,法律加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制裁,明确规定了其民事赔偿责任,最明显的是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充分肯定了股东诉讼对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高法律实施质量、改善公司治理水平的作用。对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型化进行研究,为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结构的特性及相关公司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上市公司中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越来越严重.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又缺乏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派生诉讼制度.因此,在我国《公司法》中应尽快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进而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