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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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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互联网为平台所形成的虚拟空间中,其物理场所的虚无、空间的虚拟并不能抹杀主体行为受利益驱动的特性。因此,借助于我国现有的法律资源,对虚拟空间网络用户信赖利益的保护,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庞大的网络用户群体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互联网环境,课之以《侵权法》下安全保障法定义务,明确互联网虚拟空间中发生财产损害及人身损害时的风险分担机制。  相似文献   

2.
医疗机构可以被定位为准经营者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医疗机构除了应当与其他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外.还应当承担对患者在诊疗活动外因不具有专业性的辅助诊疗活动行为产生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由患方负担举证责任。但当安全保障义务中的“危险”完全由医疗机构控制和避免时,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减轻原理,缓解患方的举证责任,而使医疗机构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3.
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是中国近年来司法界和学术界非常重视的一种侵权行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司法解释,使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有了初步的依据。在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应当进一步借鉴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侵权行为的立法经验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经验,确立完善的法律规则,制裁这种侵权行为,使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经营者或其他社会活动者怠于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而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时,既可以从合同法也可以从侵权法路径为受害人提供救济。但比较而言,合同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保障力度是很有限的,要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承担侵权责任具有更强大的保障功能,保护范围也更广泛,更能体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彰显人文主义的关怀,填补侵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类型的空白。  相似文献   

5.
经营者或其他社会活动者怠于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而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时,既可以从合同法也可以从侵权法路径为受害人提供救济。但比较而言,合同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保障力度是很有限的,要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承担侵权责任具有更强大的保障功能,保护范围也更广泛,更能体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彰显人文主义的关怀,填补侵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类型的空白。  相似文献   

6.
论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设立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现代民商法的基本精神和世界立法思潮。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对其应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7.
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性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时代下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峻,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在整个网络系统中所处的独特地位,应对所有用户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然而侵权法为加强对私人用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保护,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极大的窄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同时也无法适应目前网络侵权的客观现实。为此我们应立足于公共领域,重新审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所有网络用户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内涵及价值取向,即维护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进而概括出该义务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8.
虽然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功能上的相似性,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发生竞合,但二者具有不同的适用领域,实践中应注意区分。通过对附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概念、关系的简要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处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高帅天 《国际公关》2022,(8):144-146
数据和网络不断冲击传统市场的经营模式,使限于物理空间的交易市场,扩大到依托网络平台的虚拟市场,数据首次作为生产力价值进入人们视野。网络平台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社会问题:理论适用层面的混乱,司法实践方面的局限等。本文从实证案例视野切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等为依据,重点探讨数据时代下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和司法适用,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理论界和事务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10.
从银河宾馆案件开始,我国开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予以一定的重视。因而首次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没有专门的侵权法的制定,实在无法负荷众多复杂的案件。而且相对于两大法系的一些国家而言,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专门的侵权法来规范。于是在2009年我国出台了《侵权责任法》,使得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更加明确化,相对之前的法律规定更合理些。但是要真正做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完善,一方面,需要义务主体自身的规范: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要做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另一方面,完善法律制度:权利主体应更明确、免责事由视主体区别对待、举证责任倒置,同时也需要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  相似文献   

11.
铁路承运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法律却没有对铁路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性质以及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且目前对铁路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鲜有探究。本文认为铁路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一般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受保护人与义务人之间需要有明确的合同关系或可视作合同的关系;在性质上,铁路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是法定义务又是合同义务;从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理标准以及成本标准四个方面考虑,铁路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包括保障运输工具适行的义务、告知提醒义务以及必要的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12.
关于高速公路瑕疵致害诉讼的案件由于我国与外国法律规定的差异性并没有将其规定为一种国家赔偿义务,而是归结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对这种义务的研究是法律适用的关键。有些学者认为这是一种补充赔偿义务,有的法院判决认为这类似于一种合同附随义务。要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与外延,必须分别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入手,并对其外延在实务适用的不完善之处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在理论上争论颇多,一来该制度在比较法上难以找到相近规定,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二来《侵权责任法》中对补充责任的描述过于宽泛,导致其与《侵权责任法》第12条之规定存有逻辑上的冲突,并在实践中引发了一定的问题。要厘清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补充责任的独立地位,厘清其与按份责任、连带责任间的区别与联系,其次要对第37条第2款做限缩解释,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弥补两法条间的逻辑裂缝,明确第37条第2款之规定适用范围仅限第三人故意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过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情形。  相似文献   

14.
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属于新类型的侵权责任法问题。本文从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入手,拟通过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性质、内容及中小学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责任形态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厘清中小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依据,为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一定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5.
以QQ服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服务是一种网络传输服务。网络传输服务在技术手段和服务方式上具有自动性和被动性特点,这决定了传输服务不具有信息存储功能。受此影响,网络传输服务提供者既不对信息的合法性承担事先审查义务,也不承担发现违法信息的特别审查义务,在接到通知后也无须履行移除义务。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网络传输服务提供者应依据民法和公法规定承担一定的阻断义务。  相似文献   

16.
业主在住宅小区内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事件的不时发生,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诉讼迭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所确立的社会活动者安全保障义务,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参照。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7.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害人或第三人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洪伟教授等撰著的《安全保障义务论》一书,于2010年4月由光明日报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是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07JD820001)和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编号07CGFX015YBC)的研究成果。该书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法理依据及适用范围,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问题,对与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作了比较分析,并对我国相关理论与观点之缺陷及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同时,该书立足于中国的实际,用大量的篇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化进行了研究,对银行、旅游营业者、  相似文献   

19.
教育机构对在其场所内学习、生活的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三个方面:其一,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其二,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其三,学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主要分为直接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三者之间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在旅游辅助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存在责任竞合问题,不能盲目扩大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义务应从侵权和违约的角度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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