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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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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企业内部权力配置结构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伙企业是一种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合伙经营关系和连带责任关系,决定了合伙企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由于合伙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法律便赋予每个合伙人平等地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权力,从而形成了合伙企业独特的以个人为本位的内部权力配置结构。  相似文献   

2.
合伙人资格是起草中的<合伙企业法>所面临的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西方相关立法的分析及国内现行相关立法的评价,提出我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的基本框架自然人是合伙企业的基本合伙人;法人企业只能作有限合伙人;非法人企业既可作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也可作合伙企业的无限合伙人;禁止自然人和非法人企业的双重或多重合伙.  相似文献   

3.
通过分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以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得出结论:普通合伙企业财产非个别合伙人所有,而应该为合伙人所有成员共同共有,所以合伙人盗窃普通合伙企业内部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最后,笔者陈述了处罚这种盗窃罪的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4.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合伙企业的会计主体、合伙企业的持续经营两个基本会计理论问题进行了讨化会计主体的明朗化要以企业经营独立性的发展为前提,针对合伙企业不完全符合会计主体的特征,提出了合伙企业为“准会计主体”的概念,并在会计处理上严格划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合伙人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针对合伙企业存在不符合持续经营含义的情况,提出在合伙企业解体之前的正常经营过程中,仍视其为持续经营的观点,并在合伙人变动而使合伙企业发生中断和续起时,根据会计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的思路.  相似文献   

5.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伙制度,通过适度切断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以隔离合伙人之间的风险,但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为了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利益和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需要区分债务清偿顺序和债务分担责任,并且在已有的合伙债务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差异化的债务清偿顺序和债务分担责任,从而有效地实现特殊普通合伙的立法目标.  相似文献   

6.
个人合伙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个人合伙是全体合伙人聚合对外的外在表征,合伙与全体合伙人存在人格上的混同,以合伙名义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与此相适应,在民事诉讼中,个人合伙是形式上的诉讼当事人,而实质上的诉讼当事人则为全体合伙人.  相似文献   

7.
刘楠 《延边大学学报》2008,41(1):137-140
有限合伙制度的最大特色,莫过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处于起步阶段,与英、美等国法律相比,仍存在有限合伙人的撤资规定缺位、权利缺失等问题。因此,应该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人撤回出资的条件,适当扩大监督权的范围,并对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外部承担的有限责任进行必要的限制,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本文就民法通则与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合伙人资格、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事务的执行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比较,认为合伙企业法在许多方面较民法通则有所突破和发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并对全面理解我国的合伙制度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有限合伙创业投资组织形式是在公司制形式、合伙企业形式和资金信托管理公司等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基础上 ,在一些地方立法中 ,出现的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一种新的创业投资形式。它是一种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失败危险的技术创新领域 ,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它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 ,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 ,有限合伙的管理机构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 ,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对外代表等。如何规范这一投资形式的法律环境 ,在立法上可借鉴国外法律 ,制订一部全国适用的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形式的《创业投资法》 ,将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形式放置在《创业投资法》中 ,从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法定要件、分配机制和税收政策着手 ,专门为鼓励创业投资发展量身定作 ,以完善我国创业投资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10.
如今合伙企业的运行成本过高的问题应怎样解决,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从产权结构、监督机制、企业治理三个方面分析,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强化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且还要健全合伙企业的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合伙企业的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11.
合伙人权责不对称、合伙人行为失范以及合伙人关系不平衡,是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实践中突出的问题.究其理论根源,在于对合伙协议治理规则属性认识不足.应对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合伙协议这一“基石性”文件的作用.具体而言,可在厘清合伙协议治理规则属性的法理基础上,完善合伙协议的基础条款、扩张合伙协议的安全港条款等,进而提高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水平.  相似文献   

12.
对于合伙的主体地位问题应分别研究,不作一刀切式划分。民事合伙是纯粹契约式合伙,应规定于民法总则或债编之中。对于商事合伙,则应当借鉴法人制度标准,对不同形式合伙的主体性分层次划分和研究。对于主体层次较低之普通合伙,立法上不应作过多干涉。对于主体层次较高之有限合伙,立法上应借鉴法人制度,协调有限合伙、内部合伙人及外部债权人之利益。对于高层次主体之有限责任合伙,则应直接赋予其法人地位。  相似文献   

13.
我国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目前存在着不少问题,它的认定标准有违实际重于形式的准则,它带来了对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并且面临电子商务的冲击。文章还讨论了在合伙企业合伙人是否可以是法人,以及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法人法律地位这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中国合伙立法之现状与改革--以商事合伙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合伙立法因沿用所有制等传统分类标准而弊端丛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WTO规则接轨,应抛弃传统分类标准而改采投资组合方式和责任形式的"新标准"来统一我国现行合伙立法,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与完善民商合伙并立之立法体例,并分别增设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制度于商事合伙法和未来的《民法典》之中;为维护合伙之信用和保障交易之安全,应在统一的《合伙企业法》中补充规定"表见合伙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5.
合伙理论经历了千百年的洗礼,已经日臻完善趋同;具体的合伙制度设计,则因为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法制健全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如何实现理论与现实经济需求的良性互动,并且吸收借鉴优秀的外国(地区)立法经验,就成了合伙制度继续发展的关键问题。以此视角来衡量我国相关立法中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问题,就会形成客观中肯的评价。  相似文献   

16.
由于有限合伙制度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权责利益上各有特殊的规定,因而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非常适合以风险投资为投资和管理模式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1997年8月1日起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为处理合伙企业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因合伙情况复杂,纠纷种类多,合伙企业法不可能囊拓。司法实践中对合伙企业债务与涉及的合伙人债务如何承担、清偿以及如何适用法律往往难以准确区分和把握。本文拟就如何区分和清偿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务及法律适用问题谈点认识。 一、合伙债务清偿的法律基础和前提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具有下列特征:(1)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都是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2)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必须订立合伙协议;(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合伙债权人有权要求一个或几个合伙人偿还全部合伙债务,合伙企业债务多少,合伙人有义务偿还多少,合伙企业财产不足偿还,合伙人用个人其他财产偿还,其偿还数额超过应承担份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是指依法订立合伙协议,能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合伙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能够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法  相似文献   

18.
所谓隐名合伙(dormant partership),亦称"匿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经营,分享经营利润,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经营损失的合同.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经营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隐名合伙是大陆法系中合伙的一种形式,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民商法都对此进行了一些规定.我国也曾有不少学者提出过立法建议,但终未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本文结合立法和社会生活现状,对隐名合伙相关问题探讨,并就隐名合伙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阐述下笔者的一些想法和构思.  相似文献   

19.
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均根源于康曼达契约。二者虽有相似之处 ,但却具有不同的制度价值。其共性在于均可用以解决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投资问题 ;不同之处则决定其分别具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制度安排。因此 ,二者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 ,均应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20.
私募股权投资,也就是PE的发展近来备受关注.新的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为有限合伙制PE的成立扫除了企业组织法上的障碍,但是其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和不合理之处.其一就是与公司制PE比较,有限合伙制PE将承担更高的税负压力;其二是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各自的税收情况尚未明确,现行规定存在冲突.作者建议:有限舍伙制PE应当同时享有公司制PE能够享有的优惠政策,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税率标准应当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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