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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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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定解除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法律状态。合同法定解除中的"恢复原状"包括返还原物和原物返还不能时的价值补偿。合同法定解除中恢复原状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我国《合同法》仅对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请求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就合同解除后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的恢复原状之义务予以明确规制。原《德国民法典》在遇到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直接规定排除解除权的适用。德国新债法认识到原法规定的局限性,采取了价额补偿方案替代了原法规定。今后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完善时,应该认真地借鉴其规定。  相似文献   

2.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时首先应该允许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解除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混合性质。审查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应当将合同目的与违约后果有机结合,防止当事人在对方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时滥用合同解除权。某些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要注意保护守约方,平衡双方的利益。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应继续有效。在当前形势下审理合同解除纠纷,应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3.
新《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法定事由、因划分标准不统一可能会产生法条宽合的问题,所以准确地适用法律须把握一定的原则。解除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非违约的一种救济手段。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并不绝对地溯及既往,这给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提供了空间,也赋予了法官在确认合同解除效力上的自由栽量权。因此,必须有一个判断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的客观标准,才能防范法官自由栽量的主观随意性,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法定解除权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的关系,在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与法定的解除条件相异时,可以排除与之相异的法定解除权的适用,但合同自由原则并不具有超越民事强行法和其他基本原则的效力,且默示方式不能排除法定解除条件的适用.对法定解除权规范性质的认定,原则上应按"有疑义,从任意"方向解释,<合同法>总则关于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规定不能适用于<保险法>、<海商法>等民事特别法,<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法定解除权,是对普通法定解除权的补充,两者可以同时并存.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法上的合同解除制度具有特色,单务合同应为解除的对象。对于当事人双方变更或排除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约定,应当依据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及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考量个案案情,综合多项因素进行判断,然后得出结论,更为现实,更为允当。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可有诉讼上和诉讼外两种。解除权的行使未采诉讼方式,但纠纷案件由裁判机构处理的场合,合同解除效力照样发生,且自解除通知到达相对人处时开始。  相似文献   

6.
原蓉蓉 《学术论坛》2012,35(5):68-72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原因体现于因不可抗力和因违约行为所致两种情况。这种界定过于狭隘且判断标准不明确。通知解除的法律后果可能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应予以限定。英美法中的目的落空制度可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很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   

7.
合同解除论     
根据合同解除的类型、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解除权的消灭以及合同解除的后果来看,应明文规定违约解除,承认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解除权行使方式,由法律指定解除权的存续期限,赋予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效力并支持用价值补偿方式恢复原状.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为破解合同僵局创设了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制度,但当前还缺少对其行使方式、要件证明、纠纷解决、解除时间四个诉讼审理方面的研究。违约方既可以被告身份通过反诉和抗辩请求司法解除,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诉提出,原告起诉请求合同解除时,需要法院确定具体解除方式和诉的类型。违约方解除权的两个权利成立要件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但这不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能用于解决法律评价问题。除司法解除请求外,需要通过诉的合并与法官释明使其他合同相关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同时通过重复起诉制度避免矛盾裁判,但是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可以在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裁判后再行使。形成判决的形成力产生时与形成诉权形成效果作用时不同,实体法上可以具体规定合同解除时间。  相似文献   

9.
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无须采用终止、解除二元模式,可沿用现有解除概念,但应区分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效力、条件。继续性合同解除条件规范应采取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结合方式,赋予当事人更大解除自由,同时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相应限制。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须注意对可得利益的界定。  相似文献   

10.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条件,需要根据该类合同的特殊性进行具体化,承包方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等情形下,均可发生法定解除权;此外,发包人还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赔偿损失为代价,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通常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违约解除时的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1.
《新学术》2007,(2)
现代经济社会,合同纠纷层出不穷,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继续性合同的纠纷。继续性合同的时间特性使其风险总量多而复杂,同时其涉及的利益总量也多于其它合同,它的稳定和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本文首先论述继续性合同的本质特征和表现形式,归纳出继续性合同的特点;然后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条件、继续性合同解除的催告期限、继续性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以及继续性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紧紧围绕继续性合同的特点,对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提出了一些新的设想;  相似文献   

12.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已经实施,然而学术界对违约方合同解除仍有否定和质疑,深刻理解该制度的定位及其意义仍极为必要.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不但与合同严守并不冲突,而且能解决其他制度无法有效解决的合同僵局问题.基于制度体系的考量,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不是世界合同法史上的异类而是新的贡献.目前有些学者提出的其他替代措施如现实支付赔偿以及重大事由解除,在规范意义上和可接受度上无特别优势,其中将现实支付赔偿作为解除条件还是错误的.违约方合同解除的司法适用需关注既有的司法文件和司法案例,注意将解除时间点置于解除通知后起诉前才能够有效实现规则目的.  相似文献   

13.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2,他引:2  
雷裕春 《学术论坛》2007,(5):158-160
为了使合同的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解除权,文章从《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入手,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方式、异议人的异议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认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守约方,也应包括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诉请解除合同,异议人提出异议应有期限的限制,异议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解除权人提出。  相似文献   

14.
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但是其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普遍存在。由于第三人的关系,使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和解除效力具有自己的特点。  相似文献   

15.
合同僵局并非伪命题,其在司法实践中真实存在。实践中由金钱之债引发的"合同僵局"时有发生。解除合同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不仅可以使双方摆脱合同的束缚,免去诉累,也可节约社会资源,优化市场资源配置。遗憾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尽管为"合同僵局"提供了解决之法,但该条无法适用于金钱之债引起的"合同僵局"。在实践之中面对此类僵局,不同的法院的裁判路径不尽相同,且皆存在不足之处。目前,金钱之债造成的"合同僵局",最佳的路径选择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   

16.
在“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租赁已成为农地流转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规模化流转实践表明农地租约具有异于普通租赁合同的诸多特殊性。农地租约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核心要义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解除事由的规范基础需要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次序。在农地租约出租人解除权行使时,需要对催告解除中合理期限、解除时间予以适农性改造,并且承认规模化流转中出租人解除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以便较好地维护农地租赁市场的稳定。在农地租约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方面,应重点关注恢复土地原状的具体方式,尤其是对于农地添附物的处置应当符合绿色原则要求。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民法典》第495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作出三方面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达成的初步协议,只有满足两项条件,即须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与约定在内容上须具有确定性,才能构成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预约合同义务与履行预约合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由预约合同产生的义务一般属于一种方式性义务。违背诚信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是指债务人未遵循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履行义务,造成本约合同未成立的客观事实。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损失赔偿,不包括继续履行。该损失赔偿可理解为一种缔约机会损失赔偿,赔偿额应依缔约机会的期待可能性,在订立、履行预约合同付出的信赖利益与本约成立所可能产生的履行利益之间进行衡量。  相似文献   

18.
张立锋  邵艳梅 《河北学刊》2007,27(4):176-178
合同法定解除权成立后,权利人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这一权利。合同法定解除由权利人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的方式行使法定解除权,针对目前在法定解除权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与此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关于融资租赁标的物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既规定了风险负担规则,又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融资租赁合同之所以由承租人承受风险,缘于其融资的属性,其并非是经典意义上的风险负担规则.针对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适用的不同,可采取以下解释方案弥合两者之间的距离.即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时,无论是适用合同解除还是风险负担规则,出租人得以请求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承租人亦仍享有其期限利益.若承租人放弃其期限利益,且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应就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作出清算,扣减该期间内的利润.就剩余租赁期间之外的租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负担问题,则应依当事人约定期满归属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清算.  相似文献   

20.
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解除是一个理论上的难点,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也是个难点。合同解除的标的只是合同中原始性权利义务,合同中究竟性权利义务关系依然有效。本文认为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仅仅是信赖利益,还应包括可得利益,同时,合同如约定有违约金,应优先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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