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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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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遗产清算     
在限定继承原则下,遗产的清算既是保障继承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也是保护遗产债权人之公平受偿权及债权之一般担保不被侵吞的重要措施。遗产清算程序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公告权利人、制定遗产清册及遗产分配四个阶段。遗产管理人作为遗产清算的主持人,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在遗产清算程序中如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遗产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受损害之权利人亦得主张不当受领请求权。  相似文献   

2.
我国继承法未规定无人承认继承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职务、选任亦付之阙如。建议继承开始,有无继承人不明时,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选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在职务、权限、地位上虽多有相似之处,但遗嘱执行人既为执行遗嘱之人,则须以存在遗嘱为前提,无遗嘱即不发生遗嘱执行的问题。因此,遗嘱执行仅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有其适用,在法定继承时并无适用之余地,而遗产的管理不论法定继承抑或遗嘱继承均有涉及。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设立专门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关于遗产管理的规定也十分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遗产继承纠纷.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在理论层面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在现实层面具有较高的社会接受度和期待度,有必要在我国继承立法中予以设立.我国奉行直接继承主义原则,建议在我国的继承法编纂中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单独编章,并具体围绕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资格、职责、法律责任和终结五个部分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失误及其纠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清算组的选任制度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方向不相符合 ,其组织形式与其职能不相符合 ,存在严重失误。其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经济生活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的影响以及对破产法性质认识的偏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完善破产立法 ,应将清算组改为破产管理人。国外立法中管理人原则上由自然人个人充任的规定难以适应复杂的破产清算工作要求。能够进行市场经济行为的法人和合伙事务所可以成为破产管理人 ,这有利于提高清算管理的质量 ,健全破产清算程序的制约机制。破产管理人应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 ,但债权人会议可依法定程序要求予以更换。破产管理人的酬金应有别于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和律师的诉讼代理费 ,由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围内确定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破产法和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清算组以及具有专业资质的个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这些机构和个体的数量远远超过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这就必然导致各主体在破产管理事务中处于竞争状态。破产管理事务始终以法律事务为主导,律师事务所以数量众多、专业性强、规范发展和充分准备等独具比较优势,因而应当成为破产管理人的领头羊。  相似文献   

6.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纳入法制轨道后,它要求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依法经营、依法变更与终止。企业终止,必须依法进行清算。企业清算,是指因破产、解散、撤销与其它原因停止正常经营,清算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清算期间公司法律地位与诉讼主体资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分析 ,结合相关的理论学说以及国外公司立法的内容 ,认为我国公司在清算期间的法律地位应与其诉讼主体资格相对应 ,法律地位不明确就会导致诉讼主体的混乱。公司法应明确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到登记注销前为清算期间 ,在此期间公司依然具有法人资格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  相似文献   

8.
旨在分析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思考,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履行职责进行有效的监督能够促进企业的有效整合及清算,发挥破产程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凡是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国公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都是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非中国公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只就其在境内的遗产交纳遗产税。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这样的顺序确定:有遗嘱执行人的,以其为纳税义务人;无遗嘱执行人的,则以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若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则以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选定遗产管理人的,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制定管理人。  相似文献   

11.
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施行,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地位进一步得到提升。但现代性条件下股东、公司法人以及外部社会之间的张力尚存,且现有法人理论不足以支撑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实践。为更好地规范涉章决议以避免其侵害股东权益,仍需进一步发掘我国公司法人理论。从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共同体中的特殊性权利义务出发,在公司法人差异化,章程、股东权类型化的前提下实现股东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清算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性质迥异,两者的理论基础并不相同,只有在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具有法人格否认情节时,权利人方可择一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划定的利益格局是否适用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必须予以考量,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既定的权利配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案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根源,在于忽略了《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与"公司法适用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所蕴含的不同法理逻辑。因后者没有考虑复数股东间权利配置及债权人的权利限制,在实践中可能导致逆向选择以及规避该款的结果。  相似文献   

13.
“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行为农地权利入股公司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在农地权利入股公司问题上,标的与路径的选择应首先考察入股公司与入股合作社对投资标的的不同要求,并在区分可流转农地权利与不可流转农地权利、原生型农地权利与衍生型农地权利、物权性农地权利与债权性农地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对农地权利入股公司的标的和路径的探讨应主要针对可流转的原生型物权性质的农地权利展开,从土地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要件、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合法性依据等方面可以认定土地经营权为适格的股权对价。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规则调适应在综合考察公司的宗旨和目的、公司资本制度的限制、土地经营权的评估作价程序要求以及公司投资退出机制的限制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  相似文献   

14.
论公司非破产清算僵局及其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因非破产原因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注销程序,其法人资格始得消灭.如果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程序都不能启动,公司即陷入非破产清算僵局.公司非破产清算僵局的原因主要表现在我国公司清算成本过高、法律规定的责任较轻、清算期限规定的疏漏等等.为此,要设定清算期间、简化清算程序、严格法律责任、扩大申请人范围、确立依职权启动清算程序制度,以克服公司非破产清算僵局.  相似文献   

15.
公司解散与清算中的债权人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司解散与清算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键环节,现存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解散与清算的规定多为立法者之美好意愿抑或行政色彩浓重,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制度的整体运行,致使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长期存在着严重缺口,最终使其在不同程度上流于形式,不能够发挥应有的实效。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在大量参考国外成功立法例并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点滴改革思路,但求抛砖引玉,以期日后有更多的学者研究之。  相似文献   

16.
渝西方言中的廉政谚语,承栽了渝西群众的反腐仇腐思想、道德教化思想、公平正义思想和公民权力思想。这些思想都是渝西廉政文化中的精华性思想,值得传承和发扬光大。  相似文献   

17.
中国对于集合财产的研究处于萌芽阶段,但集合财产理论在现行立法以及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中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集合财产在意大利民法中被称为财产集合体,是由数个财产组成、属于同一主体、具有统一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它分为事实集合体和权利集合体,企业和遗产是权利集合体的典型种类。企业除了法人这一主体地位之外,因其具有不同于单个财产简单相加的整体功能,还可以被作为集合财产而具有客体地位。相似地,遗产具有描述被继承人整体法律关系的统一功能,因而也具有集合财产的性质,可以作为单一的法律客体。意大利民法中关于集合财产法律客体性的理论,尤其是从集合财产角度对企业和遗产性质的界定,为中国研究集合财产理论、厘清企业和遗产的法律性质,提供了颇为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8.
武汉沦陷后,国民政府设立之公产机构工作停顿,袍笏登场之伪武汉特别市政府开展了颇具规模的市有公产清理工作。通过颁行《汉口特别市政府财政局公产经理处组织规程》等章则,组建武汉特别市公产经理处等公产管理机构,实现公产清理制度安排与机构运作深度结合,三镇公产事务稳步推进,公产收益有所增进,产权界限逐步清晰。其绩效成为之后市级公产清理重要参考,亦为战后重建、社会秩序恢复提供了客观条件。  相似文献   

19.
公司账面价值与清算价值的偏离程度和公司资产结构类型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关联关系,不同的偏离程度通常对应着不同的资产结构类型。公司的资产结构类型可划分为强金融资产、强实物资产、强无形资产三种基本类型。其中,强金融资产结构类型公司账面价值与清算价值之间的偏离程度最小,最易于衡量。所以,基于清算价值衡量的股权资本套利模型通常会在强金融资产结构类型类公司中应用。  相似文献   

20.
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人格否认是现代公司责任制度的基石,公司人格否认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及补救。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往往考虑最大限度增加可求偿的主体,公司的股东甚至关联主体进入其视野。《公司法》第20条就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成为债权人要求股东和/或关联主体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成为股东或关联主体抗辩之要点。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人格否认的裁判认定,人格混同、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支配和控制的案件所占比例最高,这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具体规定呈现部分契合;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亦为关联公司之间人格否认的认定,提供了类案参考价值。但是,不管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还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仍无法全面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亟需从理论上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梳理和研讨,以推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完善。回归公司责任制度的基本法理,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核是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权博弈与公私角力,是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与股东权利滥用之间的法益平衡。公司人格否认并非是为了消解公司的法人独立性,而是将滥用权利的股东排除于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之外,将其与公司视为同一责任主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制度完善的考量因素,当以权利滥用定性公司人格否认的正当性基础,不仅"正向刺破",亦或是"反向刺破" "关联刺破",权利滥用都可为法院的裁判提供正当性。而权利滥用的抽象化与形态化的相互增益,可以打破制定法条款的局限性与滥用行为各形态的救济困境,使人格否认从立法向司法跃进。司法审查股东滥用权利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赋予债权人公司人格否认与损害赔偿的法适用选择权,既符合法理又可以避免债权人的权利滥用;司法裁判要对股东权利滥用进行扩大解释及导入利益衡平机制进行法益衡量,在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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