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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在法庭庭审这个特殊的语境下,参与者们的权力分配是不均等的。法官的权力最高,是庭审的主持人和仲裁人;其次是律师和公诉人,掌握着庭审会话的主动权;被告人是受庭讯的一方,拥有的言语权最少,因而权力十分有限。通过对庭审中的对话进行话语分析,我们会发现法官通过控制问话,律师借助封闭式问话、重复性问话等言语策略对被告实施权力控制。我们分析被告在法庭中的互动,他们一般通过三种答话策略来控制话语权,即对抗性回答,回避型回答,无力型回答。本文旨在改善被告人在法庭互动中答话策略的使用,达到保护自己权力的会话目的。  相似文献   

2.
在庭审特殊的语境下,参与会话的角色之间的权力分配是不均等的,法官的权力最高,其次是律师,其掌握着庭审会话的主动权,而证人只是被询问的一方,其权力极为有限,所拥有的言语权也最少。通过分析询问中律师一证人间的会话发现,律师借助封闭性问话、重复问话等言语策略对证人实施权力控制。同时,证人除在言语上对律师表示尊重外,也努力通过各种应答言词策略争取更多的主动权。两者之间对权力的控制主要表现在他们不同的言语策略上。  相似文献   

3.
被告人的法庭交流权指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与其辩护人相互交流的权利。实践中,被告人法庭交流权的缺失影响有效辩护的实现,亦不利于庭审效果。赋予被告人法庭交流权可以促进有效辩护、消减法庭冲突、实现主观程序正义。因此,当被告人出现行为偏差或者意见分歧等情形时,应当许可被告人与辩护人通过及时交流或者休庭交流的方式进行沟通。同时,法庭交流权不得滥用,应当尊重法官诉讼指挥权、注重沟通效率、遵循特定伦理规范。为保障法庭交流权落到实处,可通过合理布局被告人法庭席位、完善休庭规则、畅通法院临时羁押室的会见渠道、建立侵犯法庭交流权的救济机制四个方面来实现。  相似文献   

4.
情态动词作为言语交际活动的载体,体现了法庭审判中会话参与人之间语言的动态博弈.对抗或协作总是促使庭审参与人对情态动词的情态取向和情态量值做出积极的选择和调整,以实现其话语效用的最大化,且不同庭审参与人对情态动词的类别与量值的运用侧重不同,这可以从会话人不同的角色定位、话语目的和权势关系做出解释.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庭审缺乏对"认罪事实"的有效审查机制。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的扩大无疑会增加错判的风险。从庭审环节的时间分配来看,简易程序庭审并没有凸显出量刑的重要性,大多数被告人无法感受到因认罪给其带来的刑罚优惠。基于此,有必要对刑事简易程序庭审进行重构,在庭审中,如果控辩双方对定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无需在法庭调查环节进行举证、质证,代之以法官对"认罪事实"的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认罪动机的自愿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刑事简易程序庭审的重心是量刑,法官应引导控辩双方对量刑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增强庭审的量刑说理,使被告人能够切身感受到刑罚做出的过程和基于认罪所带来的刑罚优惠。  相似文献   

6.
会话是说话人与听话人在同一时空范围内共同进行的有一定指向和意图的言语行为,具有同时性和空间限制性,其信息交流过程与信息反馈过程是同步进行的。会话中,语音、体态有着重要的作用。日常言语交际里,会话是最常见的言语行为。本文从会话应用者角度,对汉语会话结构与会话原则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法庭话语属于机构话语,与普通话语相比,具有很强的动态性.本文以会话分析及"问话—应答"互动理论为基础,通过对6场真实的法庭庭审话语的考察,对重复语言现象的功能进行了探讨,分析了法庭话语在产生、理解、连接和互动中重复所起的作用,揭示了重复推动法庭动态互动的机制.  相似文献   

8.
论庭审“合作”——基于语用学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庭审是一种高度程序化、机构化的活动,庭审的各个参与主体都有明确的角色定位与权力认知,其间又存在复杂的目的关系。尽管庭审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不遵守合作原则的情况,表现出明显的不合作现象,但是,掌控话语权的法官、公诉人和律师等会利用自己的权力,使用各种策略和手段来迫使当事人合作,使庭审重新回到正常轨道,从而在宏观层面实现庭审的合作。  相似文献   

9.
模糊限制语被广泛应用于法庭话语中.文中采用Prince对模糊限制语的分类方法,对法庭回答中的模糊限制语及其会话含意进行分析,旨在说明模糊限制语在法庭回答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使回答具有丰富的会话含意并进而影响法庭审判结果.因而应引起司法人员的关注,在庭审中予以恰当处理.最后对我国法学教育进行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10.
庭审实质化的核心是防止法官审前产生预断。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通过法庭之上对证据的调查来进行,但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却在很多条款中默认了审前预断。去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在排除范围、证明责任分配、程序审查等方面有重大进步,但是,在控审方面尚未实质分离,以法庭审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构造并未建构的前提下,该规定同样难以实现庭审实质化的目标。  相似文献   

11.
无论是从程序正义理论还是从宪政理论,我国都应在立法中规定迅速审判制度,赋予被告人主张迅速审判的权利,因为这是保护被告人权利、维护其尊严的基础。对迅速审判制度进行具体规定的同时,也应该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12.
要想突破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法律思维,在我国建立起审查口供的原则势在必行。该文立足于本国的实际,合理借鉴国外的证据制度的经验,大胆地构建了在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据价值功能的五大原则,即相关性原则、法律真实性原则、程序合法性原则、人权性原则、补强性原则。  相似文献   

13.
翻译最基本的要求是尊重他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根据英国Jury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运作程序,可以总结出Jury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由法官随机抽选出12名公民在对案件事实认定基础上作出被告是否构成犯罪或民事侵权的判决,然后法官就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判决;而根据我国陪审员的相关法律规定,陪审员是全程参与案件的审判,在评议案件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独立地行使表决权。因此,我国大部分学者将英国的Jury制度翻译为陪审团制度是不恰当的。根据Jury的基本内容直接翻译过来,实在找不到比较简短、概括恰当的词语;不过可以采用音译的形式,将Jury翻译为纠理团。  相似文献   

14.
由于侦讯和审判模式的制约,我国法官对口供具有依赖的思维惯性,但在以“一对一”的权钱交易方式为表征的受贿案中,被告人零口供往往导致法官认定受贿事实成立时捉襟见肘,不过这并不能成为放松惩治受贿行为的借口。法官在想方设法收集证据的基础上,采用合理的证据审查和认定模式,是逾越被告人零口供带来的审判障碍的必然路径。其具体模式包括:一是查证赃款赃物的去向或用途;二是重视证人证言的查证;三是适时运用隐蔽作证模式;四是重视间接证据收集并把握它们之闽的关联性。本文进而根据上述四种模式得出唯一合理结论。  相似文献   

15.
对行为人先实施暴力行为后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理论上主要存在着"盗窃罪"与"抢劫罪"两种观点。最高院主张被害人尚未失去知觉时定为抢劫罪,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死亡后定为盗窃罪。因为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具有关联性,所以应把二者结合在一起作为整体来评价。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足以填充抢劫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由手段行为(先前暴力行为的再利用)与目的行为(取财行为)构成完整的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行为性质与被害人的状态无关,被害人的状态都是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所直接导致的结果,不能因为被害人状态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定性,而应将先实施暴力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统一定性为抢劫罪。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无罪辩解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也称口供。无罪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侦检机关有罪指控的申辩和解释,是口供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罪辩解具有证明案件的直接性、较强的主观性及对指控的抗辩性等特征,真实的无罪辩解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由于司法实践中,轻视无罪辩解、重视有罪供述的问题较突出,必须加强对无罪辩解的保护,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研究无罪辩解问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也是诉讼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7.
无论根据公诉事实理论,还是当代的诉因理论,在审判中均允许法院一定条件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进行变更.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对刑事诉讼中的罪名变更程序有借鉴意义.在罪名变更程序设计中,应注重辩护权的保障和审、控、辩三方的意见交流.  相似文献   

18.
沉默权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自然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否以法律形式确认沉默权并建立保证其实现的相应机制,反映了一个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状况和司法文明程度。中国目前尚未有关于沉默权的明确规定,不能不说是中国立法的一大缺陷。就中国是否应确立沉默权及如何确立沉默权作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9.
论审判对象的变更及其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强调诉审分离的近现代诉讼构造下,无论法官还是控诉方,其权力均被设定了合理的界限与范围,体现一种分权制衡的机理,显示一种对被告人防御权利的保障的理路。审判对象发生合理的变更,主要基于两种理路,一是“起诉变更主义”,二是“审判对象狭义论”,进而表现为内容、性质及方式上若干类型的变更。面对审判对象变更,利益受影响最大者是被告人,故而要将审判对象变更控制在合理限度内与正当程序中,有效防范突袭性审判的发生。我国现行审判对象变更实践缺乏合理的控制机制,并常常表现为法院与检察院的一种“沟通”,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审判对象变更程序,对审判对象变更实行正当性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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