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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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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对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管理人选任和职责问题的比较研究 ,提出在我国破产法中应尽早建立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 ;认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选任程序有利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更加公平的消偿 ;期望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教育 ,促使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真正尽职尽责地做好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工作  相似文献   

2.
破产制度中管理人的选任极其重要,完善的管理人制度不仅能够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能有效地优化债务人财产,提高整个破产程序的运行效率。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缺陷限制了我国破产法的完善。应当从创新选任模式、选任范围、选任资格准入等方面进行完善,建立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相结合的管理人选任模式,创新管理人的选任方法,建立有效的企业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3.
破产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致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受损的,应承担间接致损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以以保护债务人财产为目的进行类型化分类。为吸引具备资格的管理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有必要对破产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的侵权责任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4.
破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是指不履行破产法规定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责任。我国《企业破产法》在借鉴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追究体系,根据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轻重不同导致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其责任方式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法院强制措施。但是对于法律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有漏洞,还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5.
破产监督人设置必要性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正和效益是学界普遍公认的程序的内在价值目标或目的性价值,在破产程序设计中,应始终以这两大价值目标为衡量标准。破产监督人是保证公正清偿,实现程序效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破产程序中的法院、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都难以担当日常监督的重任;和解程序为不法债务人提供了实施侵害债权行为的可乘之机,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也难以准确到位;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至指定破产管理人前,债务人财产实际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破产犯罪呈现日益上升趋势,危害巨大。因此,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失控,优化各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加强日常专职监督,防范破产犯罪,在新破产法中增设破产监督人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6.
破产管理人既要维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又要减轻法院的负担,破产管理人的决定直接影响到破产双方法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高效的基础上进行和终结,是紧紧地与破产管理人联系在一起的。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独立,有利于现实诸多问题的解决。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设计,从实务上看,还能减少破产程序中的阻力,使破产程序更为顺畅。  相似文献   

7.
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的活动密切相关。然而我国现行破产清算人制度有着强烈的“政府主导型”色彩,存在称谓不统一、职责权限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本文着重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称谓、临时破产管理人的设立、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剖析,提出构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8.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乃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新破产法设专章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虽然是立法上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相比之下,美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比较完善。在美国,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审理中非常重要的参与者,拥有巨大的权利,并担负着重要的使命。从美国经验中可以吸取以下有益经验:增设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保持破产财产的稳定性;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职权除了作出一般的规定外,还应该在不同的破产程序中作出特别的规定;设立破产监察机构,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9.
《企业破产法》第43条4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该条规定使得破产程序的进行陷入了窘境。通过对破产法立法目标的分析得出结论:"无产可破"的案件继续破产程序是必要的,可以通过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建立破产基金的方法维持破产程序,以实现破产法维护多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  相似文献   

10.
破产重整是《破产法》三大程序之一,不同于清算与和解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基础、恢复与重建债务人为目的,最终实现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利益的平衡。破产重整制度所承载的此种价值要求债权人不得将债务人财产"瓜分",而应当为其重建保留必要的经济基础,因此,破产重整中对债权人的限制也就成为破产重整制度的应有之义。但对其中一类债权的限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因为其行使直接关系债务人财产的增减,这类债权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重整程序要想顺利进行,必须使该类债权人积极配合重整计划的通过以及执行,不能仅仅采用对担保债权进行限制的方式,应当给予其一定的保护,以使其有"动力"去配合重整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11.
在企业经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保障破产债权的公平分配。在众多形态各异的企业破产中,关联企业的破产基于其固有的特殊性,对于其破产过程中如何更好地进行破产债权的保障更值得进行探讨。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破产债权保护的相关制度的不足越来越明显。由于企业从设立到退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对于破产企业债权的保障也应从企业设立时就开始,通过“前端”到“后端”的连续制度设计,构建好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保障的完善机制。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破产法实行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制度。这一制度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 ,但从目前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 ,这种破产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 ,造成该破不破、破产欺诈、债权人利益受损、国资流失等诸多负面后果。我国的破产法应对破产申请制度进行重大改革 ,逐步建立起债务人破产申请义务制度和强制破产制度 ,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极端个人债务纠纷主要有暴力逼债、涉黑讨债、自残要债、抢先要债、霸道拒债、恶意逃债、消极避债、择亲还债等,这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也不利于社会公平与再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失为化解极端个人债务纠纷的有益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要着重关注破产原因、程序启动与法院受理后的效力、失权与复权制度、免责制度与自由财产制度等问题。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和理性的个人破产文化,可以有效地避免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以破产为借口来逃债。  相似文献   

14.
消费者破产立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服务于消费信用的发展。从信用管理强弱的角度,消费者破产立法模式可划分为开放型模式和管制型模式。两种立法模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立法目标、程序门槛、债务人教育制度等方面。消费信用、社会保障等因素决定了一个国家立法模式的选择。我国目前相关配套措施如征信体系、财产登记制度等尚未完善,消费者逃债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消费者破产立法宜偏向于管制型模式。  相似文献   

15.
个人破产能力与构建和谐社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民闻债务纠纷时有发生,这与个人破产能力的阙如有关。现代破产法是一种理性的市场退出机制,它对各相关方提供平等的机会,甚而有时偏好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赋予个人破产能力的理论基础是实现公平,现实需求为经济增长与负产阶层的涌出,国际背景在于吸收国外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赋予个人破产能力,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相似文献   

16.
新的《企业破产法》和《物权法》颁布之后,取回权有了新的内涵。它在性质上属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行使的实体法上的财产权,是取回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直接从管理人处取回自己财产的权利。在相对人破产的程序中,应认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所有权、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让与担保中担保设定人对担保物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般取回权,同时排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人的一般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或标的物因添附被破产人取得所有权时转化为一般破产债权。特别取回权除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取回权以外,还应包括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相似文献   

17.
破产重整是对濒临破产的企业实施拯救并促使其得以复兴的特殊法律制度。债务人重整能否成功与重整机构的选任机制休戚相关。世界各国对该问题的立法设计分为两类,即偏重债务人利益的模式与偏重债权人利益的模式。这两种模式不仅体现出了对债务人、债权人的不同态度,还体现了更深层面的法律价值观的冲突,即效率与公平的冲突。我国的破产立法应妥善处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兼顾效率与公平。  相似文献   

18.
矿产资源的稀缺性与地域性造就了矿山企业的破产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以比较法学的分析视角可揭示跨境破产域外效力的发展趋势。矿业权的破产适用与排除反映了政府在自然资源立法上的取向。矿山企业的破产承载着公有权益与私权利益的法律博弈,只有公有权益得到了应有维护,私权利益方有实现的物质基础。合理、科学的破产法律机制成为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制度保障。破产法是推动一国产业体制转型与改革的助力器,在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完善中往往起到主导的法律指引作用。我国破产法应当更进一步确立生态本位优先权,同时,也要进一步确立破产管理人的公益监督义务。  相似文献   

19.
1907年《大清破产律》废止以后,清末民初破产案件的审理,是一种“根据商业习惯、间或参照破产律的法理的不完全的破产制度”,上海商事公断处作为民初的民间仲裁机构,其处理的上海大有机器榨油公司破产案,反映了民初破产法缺失下民间破产案件的处理程序及习惯和法理结合的“不完全的破产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是一个不可多得的近代破产案例。  相似文献   

20.
浅析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是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竞争力提高的有效途径,而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乃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制已滞后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需求,因此文章在比较分析各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情,探讨了如何修改、充实、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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