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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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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字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对于降低民众不确定性担忧、建设服务型政府至关重要。已有研究大多将政府信息公开概括为一个整体,鲜有研究探讨不同方式的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差异化影响。采用调查实验方法,通过4个实验,实证检验两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影响机制,结果显示:第一,相比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更有利于提升民众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感知。第二,民众信任感在两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对服务型政府建设感知的影响中发挥了中介作用。第三,政府数字化是两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发挥积极作用的边界条件。当民众对政府数字化水平感知较低时,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更有助于提升民众信任感;当民众对政府数字化水平感知较高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更有助于提升民众信任感。第四,相对于依申请公开,感知利益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与民众信任感之间关系的正向调节作用更强。政府管理者应积极扩大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切实为民众提供具有更高价值的政府信息,加快政府数字化进程。  相似文献   

2.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一般情况下,对于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自有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原则上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公开.但前述两类情况下都有可能涉及特殊情况而对公开时限产生影响,如“保密审查机制”和“协调机制”对公开时限的影响,以及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且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从而对公开时限产生的影响等.如果因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而产生争议,则可以援用的救济方式包括提请调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解决程序.  相似文献   

3.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出了主动公开在信息公开领域的积极作用,强调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原则。但现实表明,我国政府信息并未真正处于阳光之下,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情,完善我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以望早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目标,实现"阳光政府"建设。  相似文献   

4.
根据对云南省各地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组织配套、制度配套、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与救济5个方面的实施状况的检测和调研分析,发现云南省各地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已初显成效,制度运行的真实性、有效性应予承认,但研究数据也显示存在着各项具体制度衔接不明确、社会化公开程度低、重要事项主动公开率低、依申请公开渠道不畅通、同意公开率低、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对此,应加强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建设,推进重要事项的主动公开力度和范围,完善网络问政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树立和强化行政公务人员"透明政府"下的为民服务理念,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相似文献   

5.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没有终结反而引发了国内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更大的争议。条例在基本范围和不公开事项等问题规定上的疏漏,不仅给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带来了不利影响,而且给行政机关真正保护不应公开的公共利益制造了难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除需要有坚定的决心、正确的观念和有力的监督措施外,也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正案》填补立法上的疏漏。  相似文献   

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公共图书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场所之一,然而条例已颁布实施3年多,公共图书馆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新的职能方面明显不足,文章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共图书馆的影响,分析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与资源建设的对策。  相似文献   

7.
政府公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确保法规文件的规范效力等功能。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存在没有明确不同政府信息公告载体的法律地位和配套法规不足等漏洞。美国《联邦公报》的制度化和体系化,促使政府公报制度成为现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组成。借鉴美国《联邦公报》推动我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载体的法治化,一是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建议制定专门的政府公报法;三是以政府信息共享制度推动政府公报电子化。  相似文献   

8.
要想发挥信息公开应有的作用,建设规范化的服务型政府,我们就必须首先要有一部完备的法律,这是充分发挥其价值的前提。所以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未来的发展路径就是要克服立法上的不足,制定一部完善、先进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本文即是按着这一思路,以《信息公开条例》本身的规定为视角,探寻《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有哪些局限性及如何完善这些方面。  相似文献   

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与此同时,也触动着档案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后第一案的分析,并从档案开放期限、档案开放主体、档案公布权责三方面来探讨《档案法》的修订与完善,做到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间的紧密衔接。  相似文献   

10.
党务公开范围是党务公开的核心,公开范围的大小关乎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以及党员的知情权。《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对党务公开范围作了规定。通过对党务公开范围与政务公开范围的比较,认为党务公开范围还应适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明确不予公开的党务范围,增加依申请公开党务的方式等,以充分发挥党务公开的发扬民主、强化监督等作用。  相似文献   

11.
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核心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厘清以下核心问题: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行政机关,不应当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国有企业。二、应准确界定国家秘密、行政秘密和私人秘密的范围,作为免于公开的三大事项。三、信息公开的方式,除采取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模式外,应融入我国地方立法实践中已采用的内部公开和预公开制度。四、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指定特定的机构和个人具体实施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信息公开联合会议并赋予其个案审查职能,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传统救济制度的补充。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推出型信息公开法律"。它强调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原则,突出了主动公开的积极作用。但是,从食品安全领域的信息公开现状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现行规定来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类型案件在司法审查方面还存在诸多困境。为此,在完善行政救济途径之外,还应当赋予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之权利;司法审查时,法院应以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精神,对行政主体的首次判断予以适当尊重之同时,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终极裁断权的理念,谨慎进行利益衡量,对信息是否属于例外情形无法做出实质判断的情形下,必须严格程序审查。  相似文献   

1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一年半来,由于缺少配套的司法解释,其立法目的未能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以保障有效实现。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范围;对政府信息做了区分,协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关系等。但其内容也存在被政府作为据以拒绝公开口实的可能、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成本、庭审方式不能满足新型案件的要求等问题;因此,增加政府举证责任,借鉴日本《信息公开法》所确立的"屏蔽审查原则",在其中确立屏蔽审查程序等修改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3条对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没有明确涉及与政府自身履职情况相关的政府信用信息。政府信用信息是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所做的记录。政府信用信息的公开,与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一般政府信息的公开相比,具有特殊性。随着政府信用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各地政府陆续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政府信用进行规范。其中,有关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的规定,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约》)通过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首次将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了对公民知情权的司法保护。相应的,如何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框架内妥善解决信息公开类行政纠纷成为了人民法院面临的紧要课题。该文拟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条例》及《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类行政纠纷案件法院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司法裁判方式及行政赔偿等问题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6.
《江海纵横》2008,(3):33-33
向县政府申请公开“县建设局撤销原县自来水公司”的调查报告遭到拒绝后,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据了解,这是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  相似文献   

17.
保密制度实际是贯穿建国以来各个时期的,但以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为标志才真正走向法治的轨道。我国行政公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为标志,相对来说是更为晚近的产物,深受各国民主思潮和构建阳光政府大潮影响,是国家走向法治与社会走向开放的制度保障之一。《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正式实施以后,法律体系开始出现困境:政府信息领域已依据《公开条例》确立了公开原则,如何与《保密法》进行调适以达到法律功能上的内洽?故,《保密法》的修订成为迫在眉睫之事,保密与公开需要进行制度上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8.
通过对样本城市考察,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已陷入困境,不能满足被征收人知悉征地信息的需要。一方面,被征收人自身因多种因素无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现知情权;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怠于充分履行征地信息公开义务,甚至通过各种途径规避公开征地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效果不彰、维稳压力、行政主导型的征地模式是导致上述困境的主要原因。为了纾解上述困境,有必要构建合理的征地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立法方面,可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制定规章扩大主动公开征地信息的范围,规范征地信息披露流程,并明确制裁措施;执法层面,须设立征地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征地信息,供公众免费查阅;理念层面,行政机关应坚持将“阳光征地”作为构建征地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指导准则。  相似文献   

19.
情报一词,经历了从窄到宽、从专用到通用的变化。情报与信息有别,在政府或行政的情况公开方面,使用情报一词更为恰当。行政情报,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制作、取得或管理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等非常规载体所作的记录。情报公开,指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向公众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报公开法,是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集中规定公众的知情权和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公开情报义务的立法总称。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08年实施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在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效,如增强了公众对政府工作效率的满意度等,但同时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修改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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