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尤其以醉酒驾驶最为多发。《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实现了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提前介入,对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然而由于法条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规定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诸多的争论,应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概念、着手以及罪过形式、共同犯罪等几方面入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问题作一研究,以期能适应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危险驾驶行为有巨大的社会危险性,刑法修正案(八)将飙车、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迎合了社会公众要求打击此类行为的舆论。但是,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有悖刑法谦抑性,会造成刑法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和实践操作上的困难。通过解释和完善现有刑法规范,完全可以满足对高危驾驶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需要。因此,在刑法中单设危险驾驶罪没有必要。  相似文献   

3.
立法的激进与保守取决于立法对待理论和民意的态度。立法因为欠缺理论共识的形成而激进,因为尚未达到理论共识的期待而保守;立法因为顺应民意而激进,因为固守民意而保守。刑法修正案(八)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体现了立法保守的面向,在设立危险驾驶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问题上体现了立法激进的面向。立法应该处理好理论与民意的关系,平衡好保守与激进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量,目前刑法理论界认为轻微醉驾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观点,会导致对轻微醉驾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无相应条款予以处罚或者处罚不合理的局面;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因司法机关权力运作无法协调,导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被虚置;在社会效果上可能使得危险驾驶罪之规范目的及立法预期落空。故此,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原则上应认定为犯罪,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应因案而异,这并不违背《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精神。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危险驾驶罪的内涵及其构成入手,探讨了危险驾驶罪与刑法中相关罪名的界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在刑法领域中的问题,以期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在预防犯罪、控制风险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所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我国刑法.意图通过刑罚严惩危险驾驶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危险驾驶行为一律入刑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相悖.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认定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相应的限制解释,综合考虑行为人危险驾驶的具体情况,避免将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相似文献   

7.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主要调整和规范"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行为。文章从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角度,通过阐述了危险驾驶罪的形式定义和行为方式,分析危险驾驶罪增设的必要性,进而重点论述这一罪名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在扩大危险驾驶行为类型设定,加大对危险驾驶罪打击...  相似文献   

8.
在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速驾驶受到危险驾驶罪规制之后,药后驾驶行为也应当纳入到该罪的范畴内。这是风险刑法语境下的必然要求,也是相同行为相同处理的应有之义。在域外国家和地区立法将药后驾驶行为犯罪化的今天,我国仅仅将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药后驾驶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而将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药后驾驶仅予以行政处罚,存在调控范围不全面、所需构成要件严格和调控手段失调的弊端,可能导致药后驾驶的失控。因此,我国刑法应当将服用毒品和部分合法药品后进行的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处理,并采纳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据标准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药后驾驶型的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首次予以予以明确调整,规定危险驾驶罪,结合相关刑法理论从其构成要件及与相关罪名的比较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分析,对其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危险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应用十分广泛,但内涵有很大的差距。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意义局限于再犯可能性的判断,对刑罚的裁量起到修正或补充的作用;危险犯中的危险指行为带来危害结果的可能状态,偏重于结果的属性;未遂犯要求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仅有主观故意缺乏客观危险的不能犯不宜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立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要对危险方法严格限制;危险驾驶罪的危险仅是结果产生的一般可能,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紧迫的危险严格区分。  相似文献   

11.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但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的主观方面应认定为过失.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过失,客观方面仅有醉驾行为而无实害结果,或虽有实害结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有实害结果且达到交通肇事罪条件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故意,客观方面对公共安全不论是造成实害还是仅有危险,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应当采用相对严格责任原则.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包含较大的立法风险,应当对其进行限制性适用.  相似文献   

12.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包括醉酒驾车和飙车,还包括吸毒品后和无驾驶技术驾车等具有高度危险的驾驶行为。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被定性为犯罪,而对于闯红灯、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由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调控。醉酒驾驶、飙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引起社会各界对此类恶性交通事故定罪量刑的争论。对此类行为是定此罪还是彼罪,应结合具体案情,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3.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而依然驾驶,对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性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除非确证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的动机,否则一般意义上的醉驾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的范畴,行为人故意“醉驾”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认定本罪主观罪过为故意而非过失的逻辑前提。作为抽象危险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间接故意认定复杂,尤其是其意欲因素的质与量往往与自信过失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为此,提出拟制的间接故意概念,即根据“醉驾”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盖然性,只要行为人对醉驾有认识,就推定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持放任态度,从而认定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4.
从刑事政策的视角看,醉驾入刑是立法机关所作出的一项正确选择。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醉驾具有入刑的必要性。此外,面对日益严重的醉驾现状,原有的处罚已不足以抑止此类违法行为以充分保护公共交通安全,故将其入刑亦符合刑法谦抑原则的要求。然而,具有入刑的正当性,并不代表立法规定本身及实施过程中的完美性,入刑后存在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15.
醉驾入刑实践三年有余,量刑存在“虚实不定”与混乱现象。立法者的醉驾入刑命题在量刑问题上并未被实现。法官们受制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解释前见,对醉驾案件采用妥协解释策略,既遵循法律形式主义进行犯罪宣告,又遵循实质解释标准对量刑问题自由裁量。混乱的量刑所承载的法官自身意志对立法目的的异化值得深思。醉驾量刑中法官们的解释过程反映出法治建设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促使法官们合理解释法律,从而有效实现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6.
醉酒驾车犯罪日益增多,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对此行为法律适用的讨论更加热烈。文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就酒驾犯罪行为主观罪过形态的认定、醉酒驾车与醉酒后犯罪形态的关系及酒驾、醉驾行为应予犯罪化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依法惩处酒驾、醉驾行为。  相似文献   

17.
行政执法有奖举报制度具有丰富的内涵,从单一角度理解其法律属性已不能满足我们充分认识这一制度的需要。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见证着有奖举报制度的发展历程。以现有规范性文件为实证分析样本,我们可以发现,有奖举报制度分别以行政执法的辅助手段、公众参与的特殊方式、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等样态体现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这些样态实际体现了有奖举报的三种法律属性。在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允诺是最可涵盖有奖举报不同样态的适当概念。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我国酒后驾车现象一直处于较快增长的态势,由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酒后驾车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从风险社会、制度层面、文化层面、执法力度、安全意识等方面可以对酒后驾车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进行社会学解读。要解决酒后驾车问题,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教育。  相似文献   

19.
酒后驾车这一困扰我国多年的社会问题,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便有了刑法的严格约束,然而《刑八》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却在法律的适用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对此,应当从醉酒的标准、"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等方面,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相关罪,合理地适用该罪名,使《刑八》真正得到实施。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