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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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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因自由行为是为给那些由于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处罚依据的一种理论。然而,这一理论从一引进来就引起了学者们的激烈争论。对于这一理论,如何认定其着手,学者们意见分歧,本文认为在解决着手的认定之前,首先应当明确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对象。原因自由行为中原因行为的可罚性。能否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原因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这是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着手认定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2.
论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导致构成要件的实现。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学者们依据不同的理论根据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无论哪种学说似乎都有其缺点。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承认其可罚性,但具体采取的立法例却有不同。尽管有上述国家的立法,但原因自由行为诸多理论上的问题仍未解决,如处罚对象、主体范围、罪过形式等。我国现行刑法未规定原因自由行为,但从法感情以及法秩序来说,应当对此种情形作出规定,以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至于理论上的争论可在所不问。  相似文献   

3.
原因自由行为指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行为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但在原因设定阶段却是自由的.鉴于原因自由行为对危害结果的支配力,应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将行为人视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人,承担故意或过失的责任,以弥补"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这一传统责任理论的不足.  相似文献   

4.
大陆刑法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认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虽然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并无责任能力,但是行为人仍然要负全部行为刑事责任。为了论证处罚原因自由行为并不违反现代刑法责任原则,产生了责任原则维持说、修正说和例外说,修正说既有力论证了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又维护了刑法理论的稳定。我国刑法应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正确处理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在此状态下充足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理论界为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提出了很多观点,但每种观点均有缺陷。本文试图从行为概念出发,解释原因自由行为,阐明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6.
原因自由行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学者至今未能就其可罚性依据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仍无法解决其和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的矛盾;并且,在原因自由行为的适用范围以及立法模式等一系列问题上都还没有哪种观点能够成为压倒性的通说.  相似文献   

7.
德、日刑法学理论和我国刑法学理论关于实行着手的观点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不能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着手问题。笔者提出的新定型说可以较为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即通过对原因设定行为的定型,来确定原因自由行为着手的开始。  相似文献   

8.
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由,有间接正犯类似说等多种学说,但都无法改变将追究责任的基础奠基于原本属于预备行为的原因行为的事实,并且都有扩张实行行为概念之嫌。由于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以及过失的作为犯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为,处罚这两者的原因自由行为本来就不违背“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而将故意作为犯中的责任能力(欠缺)解释为犯罪成立的消极要素、免责事由,可以更合理地解释故意作为犯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问题。此外,有必要区分事实性行为和规范性行为。  相似文献   

9.
本文首先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也就是刑法第18条,对责任能力的实质进行分析,进而肯定醉酒状态有可能成为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甚至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对18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新的解释,认为醉酒状态和其他的精神障碍状态没有本质区别,也可以肯定其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由此,一方面解决了传统理论不符合人们一般经验的缺点,另一方面,也为在我国立法现状之下,对大陆法系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引入提供了立法根据。  相似文献   

10.
原因自由行为也称“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本是西方刑法理论中的概念,然而自引入我国刑法理论以来引起了学者的争论。该文认为明确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对象对解决诸多理论问题至关重要,对此作了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1.
关于着手实行犯罪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着手实行犯罪的理论 ,一直是刑法理论中聚讼不休的焦点之一。通过分析评论我国和国外的理论研究成果 ,提出了对着手实行犯罪的概念界定 ,总结了着手实行犯罪的主要特征 ,提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应当坚持的原则 ,并归纳出具体认定时应掌握的 4个方法和应采取的标准。  相似文献   

12.
张亚平 《南都学坛》2002,22(5):106-108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对象也即行为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而从价值哲学的角度分析,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犯罪对象是指受犯罪行为侵犯而为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能表现犯罪客体的事物,而行为对象则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指向的说明行为完整性的自然存在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13.
论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客观预备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在我国刑法通说中一直被认为是共同犯罪的主观因素,也有个别学者认为是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前提条件,鲜有人肯定其客观属性。与此同时,无论大陆刑法理论还是国内刑法理论大都承认"共谋"的客观属性,共谋也是一种行为,参与共谋而没有实行犯罪者也是正犯之一。"共谋"与"意思联络"并无本质区别,"意思联络"在内容上是共同犯罪的主观因素,而在形式上却是一种客观预备性行为。因而,参与"共谋"或"意思联络"便意味着实施了共同犯罪的预备活动,只是由于在实行过程中的分工的不同,可能构成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或者帮助犯。  相似文献   

14.
聚众斗殴罪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但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责任主体的认定仍然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聚众斗殴罪的人数组成、行为特点特别是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15.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假想防卫属于正当化事由的错误,与具体的事实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相并列作为事实错误的三种类型。国内刑法理论将其归入行为性质的错误,与对象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类型同属于事实错误,但也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分类问题。从假想防卫的构造和产生原因出发,它应当属于抽象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此种情形下,阻却故意犯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16.
论“违法性认识”的重新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性认识"学说主要有四种观点,但这四种观点实际殊途同归,都是要求构成故意犯罪需要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违法性认识"作为一个构成犯罪故意的要素来说可以不必存在。因此,应该重新定位"违法性认识"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违法性认识"仅指"刑事违法性认识",欠缺"违法性认识"不再作为一个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情节,而是作为行政犯一个量刑从轻或减轻情节。  相似文献   

17.
论被利用者的行为构成犯罪与间接正犯的成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和实行行为理论 ,即使被利用者的行为构成犯罪 ,利用者仍能构成间接正犯。其理论根据在于 :利用者没有与被利用者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他在自己的犯罪故意支配之下实施了诱致行为 ,该诱致行为具有原因力地引起了被利用者的犯罪行为 ,且该诱致行为包含着实现自己犯罪的现实危险 ,因而符合间接正犯的本质。被利用者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利用者仍然成立间接正犯的情况共有六种类型  相似文献   

18.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略述(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主要分为古典学派(旧派)和近代学派(新派)。古典学派最早系统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该学派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道义责任;在刑罚论方面,早期古典学派有学者主张目的刑论,但大多数古典学派学者主张报应刑论。近代学派对犯罪原因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该派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基于社会责任论,近代学派反对报应刑论,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防止再犯、防卫社会;近代学派在保安处分和刑事政策研究方面也作出了重大贡献。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就意志是否自由、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刑事责任本质为何、在犯罪认定上应当坚持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刑罚根据是什么等领域展开了长期论战。论战结果是两派在责任论、刑罚论等多方面走向融合。两派论战还促进了后期古典学派的形成和发展。二战以后,西方刑法学者通过对法西斯刑法思想的清算和以往刑法思想的反思,又提出了一些新的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19.
论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性质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持有"行为的性质归属是刑法理论争论的焦点问题,通过对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标准以及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性质的探讨,认为在规范说的立场上看,第三行为的学说与认识没有存在的余地,"持有"只有在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划分中寻找其归属。并进一步认为"持有"违反的是命令规范,属于不作为,持有犯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相似文献   

20.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主要分为古典学派(旧派)和近代学派(新派)。古典学派最早系统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道义责任;在刑罚论方面,早期古典学派有学者主张目的刑论,但大多数古典学派学者主张报应刑论。近代学派对犯罪原因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基于社会责任论,近代学派反对报应刑论,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防止再犯、防卫社会;近代学派在保安处分和刑事政策研究方面也作出了重大贡献。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就意志是否自由、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刑事责任本质为何、在犯罪认定上应当坚持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刑罚根据是什么等问题展开了长期论战。论战结果是两派在责任论、刑罚论等多方面走向融合。两派论战还促进了后期古典学派的形成和发展。二战以后,西方刑法学者通过对法西斯刑法思想的清算和以往刑法思想的反思,又提出了一些新的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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