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34 毫秒
1.
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由于受时代和历史的局限,在立法上未能统一,行政干预的色彩特别浓厚,缺乏可操作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制度明显不适应,因此,必须综合各国立法和实践的经验,从立法体例、操作规则、辅佐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和解破产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2.
破产和解是一项避免债务人破产的程序制度,而破产和解的监督对于破产和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新《企业破产法》中初步建立了破产和解的监督机制,但其中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将立足于我国现有的破产和解的监督机制,探讨该制度的意义,结合各国立法经验,分析并完善我国现有的破产和解监督机制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破产和解制度产生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虽参考和借鉴了东欧国家的某些立法经验,但与当今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较为完备的日本现行破产和解立法相比较,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我们应参照日本破产和解立法的得失,采取措施加快我国破产和解立法的现代化进程。包括:统一破产和解立法,建立和完善和解履行保障机制,放宽和解适用条件,限制担保债权,增强法院在和解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4.
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出台了破产法,该法将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在此之前,构成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主要是两部法律,即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文对照法律条文大体对比新破产法较上述两部法律的进步之处,研究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特点,剖析其仍存在的弊端,从立法体例、程序规则、辅助程序等方面探讨了完善我国和解制度的途径和措施。  相似文献   

5.
个人破产程序包括庭外程序和庭内程序,二者相辅相成。在我国个人破产的制度构造和司法实践中,庭内程序趋于完备,庭外程序有待完善。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性质认定应当以民诉基本法理为依据,采取和解程序。为减轻司法压力,同时提高申请门槛,个人庭外程序宜采取和解前置主义,未经庭外和解不得进入庭内程序。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以债务咨询和债务人教育作为前置要件,并设立破产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主导程序开展。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开展分为申请、和解和履行三个阶段,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对每个阶段进行监督,确保庭外程序与庭内程序的有效衔接。为保障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实施的可行性,还应健全社会配套制度,与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形成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6.
论个人重整     
个人重整是一些国家继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之后关于个人破产的另一重要制度设计。破产清算制度强调对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保护;破产和解制度强调对债务人的救济;个人重整制度则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三种制度各有其存在价值。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和台湾地区关于个人重整制度的立法实践表明:清偿债务是个人重整制度的首要目标;自愿性是个人重整制度的基本特点;最低清偿水平是个人重整方案的基本要求;重整方案的强制批准是个人重整制度社会利益本位的集中体现;破产免责是债务人选择个人重整程序的重要动力。  相似文献   

7.
从目前跨国破产法立法与司法实践发展来看,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与国家认可平行破产,并通过立法推动不同破产程序间的协调与合作以实现跨国破产案件公平有效的审理.文章主要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相关立法成果及其适用情况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平行破产程序获得立法确认的合理因素,研究平行破产程序间效力的协调以及相互之间有效合作的方式.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调整平行破产问题立法完善的建议与对策.  相似文献   

8.
破产和解制度作为破产企业再建型程序之一,与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并列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三大支柱性制度。然而,自中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和解制度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直接导致了破产和解制度在法律价值、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分离。有鉴于此,在肯定破产和解制度法律价值的前提下,有必对破产和解制度的制度规范进行深度反思,进一步改进破产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并创设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之间的转换机制,以增强破产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接受度与可操作性,从而真正确保破产和解制度在法律价值、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9.
破产和解制度 ,是当债务人已经存在破产原因 ,为了避免破产宣告 ,而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 ,同债务人会议达成协议 ,以使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方面做出适当让步、以图复苏为内容的制度。由于和解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兼顾效率、正义和秩序 ,自然成为弥补破产制度缺陷的不二选择。中国的破产和解制度由于产生背景的影响 ,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 ,应该综合各国立法和实践的经验 ,完善我国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个人破产庭外程序既是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内在要求,也是个人破产在我国顺利推行的有效途径,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的效率追求。我国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及个人债务清理与个人破产的试点,为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构建提供现实基础。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独特价值且与庭外程序中的协商调解存在实质差异,二者应并存,共同服务于破产程序的进行。相较于选择模式,前置模式的庭外程序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庭外程序的作用,且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理念相符,应为现阶段的最佳选择。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应以调解为基础,融入信用咨询,并设立行政主导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程序的运行。庭外程序中债务清偿协议的达成,需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赋予债务清偿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同时也应设置完善的监督措施。在债务清偿协议无法达成或执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案件转入庭内程序,使庭外程序能够与庭内程序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11.
在企业经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保障破产债权的公平分配。在众多形态各异的企业破产中,关联企业的破产基于其固有的特殊性,对于其破产过程中如何更好地进行破产债权的保障更值得进行探讨。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破产债权保护的相关制度的不足越来越明显。由于企业从设立到退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对于破产企业债权的保障也应从企业设立时就开始,通过“前端”到“后端”的连续制度设计,构建好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保障的完善机制。  相似文献   

12.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信用,在完善信用体系尤其是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制建设中,自然人破产制度发挥着平衡利益、化解矛盾、促进信用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3.
我国1986年《破产法》仅规定国有企业法人可以破产,与现代国际破产制度存在很大差异。破产能力的规定直接涉及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通过对各国和地区破产能力的立法考察,建议在新的破产立法中应当实行一般破产主义,扩大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范围,充分发挥破产法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14.
浅析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是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竞争力提高的有效途径,而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乃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制已滞后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需求,因此文章在比较分析各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情,探讨了如何修改、充实、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应用聚合风险模型和蒙特卡罗模拟技术,计算不同情况下的破产概率,并对结果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初始准备金在开始时间段对破产概率影响较大,不同初始准备金(其它参数相同)下的破产概率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收敛到终极破产概率;通过建立某一置信度下的破产概率VaR受限模型,实现对不同保险产品参数和经营策略下的破产风险进行对比和控制。  相似文献   

16.
诈欺破产罪是侵害债权的主要犯罪。通过对中外的一些刑法关于诈欺破产罪的规定的比较,揭示诈欺破产罪的法律特征。为了惩罚诈欺破产罪,保护债权,我国刑法应增设诈欺破产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17.
破产界限是破产法中最基本、最关键的核心问题之一。各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有列举主义、概括主义、折衷主义三种立法体例。我国破产法采用概括主义立法体例,符合现代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立法体例的主流趋势。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为支付不能并且债务超过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十分严格。这一规定摒弃了我国旧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规定的弊端,实现了不同所有制各类企业法人破产界限的统一;既借鉴了西方国家破产界限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概念,又创造性地突破了传统破产界限的立法规定,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正确的立法价值取向,有利于协调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18.
基于历史沿革和域外借鉴的个人破产制度正当性论证曾受诸多质疑,法理根据的找寻和论证或能提供有力支持。商事法律对商法人失败退出的许可构成特殊保护,在商个人主体勃兴时代,商事法律应回归平等保护的本源,赋予商个人平等的退出机会;而商个人作为自然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造就了商个人失败退出时不同于商法人退出的制度目标。以此为基础,通过分析商个人破产制度理念和具体规则中对商个人经济权利保护的体现,论证赋予商个人破产能力的理论正当性;并通过分析赋予商个人破产能力对不同类别权利产生的良好平衡效果,以及我国现阶段接纳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条件,证明赋予商个人破产能力具有实践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针对日益严重的破产欺诈行为,《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新规定了虚假破产犯罪。在司法机关对罪名做出司法解释之前,理论界对于此罪名的表述不同。论文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以及犯罪客体四个方面对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虚假破产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20.
破产债权的审查和确认关系到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新破产法就此设置了破产债权表的异议诉讼制度,但是规定得过于抽象。依据相关法条,在债权表的异议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难以确定。基于此,重点分析了新破产法第58条,并根据破产法一般原理得出结论:债权人对债权表的异议诉讼应以自己为原告、以破产管理人为被告;债务人对债权表的异议诉讼可以转化为债权人的异议诉讼。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