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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历史性权利是历史性水域的理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历史性权利的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条约解释规则及时际法理论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否认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唯有通过利益相关国的不断努力才能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历史性权利在公约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2.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了岛屿制度。日本于2008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要求延伸大陆架的申请,其申请理由为冲之鸟是岛屿,应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之规定,冲之鸟礁不具有满足“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两个要素,其实为岩礁,因此,日本对冲之鸟礁不能主张领海和毗连区,更不能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相似文献   

3.
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体现,但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却遇到一些困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规定了沿海国在某些事项上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未直接规定沿海国的刑事管辖权,留下了剩余权利,剩余权利能否以及如何行使问题在学界是有争论的。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过程中会产生与其他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争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97条规定船舶碰撞事项的刑事管辖权归属于船旗国或船员所属国,但对于其他事项的刑事管辖权归属未明确规定,而且适用传统管辖权规则时会有“失灵”的情况。因此,纾解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的困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回归公平原则,在此基础上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合理解释,以弥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局限性;二是需借鉴“专属管辖说”以补强传统管辖权理论,为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构建更为多元合理的管辖权模式。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了专属经济区,这是不同于领海或公海的特殊海域,说明海洋权益的多元化及其扩张成为国际海洋法的现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的表述并不明确,沿海国和航行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划分及法律解释,一直存有分歧。海洋自由是国际海洋法的支柱性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的国际海洋秩序,应认可航行自由的价值排序高于海洋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航行国可以完全不尊重沿海国的利益和主张,沿海国主张对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以及航行国主张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如公海一样的自由航行,都趋于片面。双方不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列举规定以外扩大解释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现代国际海洋法理论的演化及更多的国家实践,会推动专属经济区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盗的惩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介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行为的界定、海盗行为的管辖原则及登临和紧追为基础,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这些问题规定的不足,井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遭受南海争端国以及欧美学者的挑战。这些学者认为,《海洋法公约》只有限地讨论了历史性海湾及历史性所有权,中国的主张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而从历史性权利及一般性海洋法规则的发展历程来看,历史性权利对《海洋法公约》相关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具体体现在历史性权利对国家海洋管辖权的扩展、海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基线制度的发展方面。从历史性权利对上述规则的产生和发展的促进作用中,可以分析出历史性权利在国际法规则的动态发展中,是对一般国际法规则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确认。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不断促进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发展和完善,具有永恒存在的价值。因此,虽然《海洋法公约》没有系统性规定历史性权利制度,但这并不能成为《海洋法公约》排除、摒弃或合并历史性权利的证据。历史性权利对《海洋法公约》相关制度和规则的促进作用,充分证明二者的相容性。  相似文献   

7.
斯瓦尔巴群岛是北极地区的重要岛屿,1925年生效的《斯瓦尔巴群岛条约》在群岛上确立了“主权确定,共同开发”的原则,但是条约的适用范围并未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随着海洋法的发展,条约所建立的公平制度是否可以适用于群岛的上述区域,挪威与其他缔约国就此产生争议。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遵循《斯瓦尔巴群岛条约》的宗旨,对该条约作出目的性解释是解决群岛海域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8.
历时九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经历了激烈的争论和最后达到妥协后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第三部分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制度作了规定。本文拟对海峡通行问题的斗争情况和新的海峡通行制度作一简要回顾与评述。  相似文献   

9.
低潮高地的概念是在20世纪中叶以后得以确立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做出了具体规定。然而,对于界定低潮高地自然属性的潮汐基准面的选择、低潮高地是否可以被占领以及海洋的自然变迁对低潮高地法律地位的影响这三个重要问题,海洋法里并未存在明确的规则。通过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条款,结合多个国际法案例,对上述三个问题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考察,同时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涉及低潮高地法律地位的判断问题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10.
分析中国海事局作为港口国监督主管机关在履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伦敦公约》中存在的现实障碍。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履行低碳海运条约视域下强化港口国监督的对策为完善履行MARPOL附则VI修正案和EEDI、AFS公约、香港公约、BWM公约、海洋法公约及伦敦公约的港口国监督。  相似文献   

1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经过十四个漫长岁月的艰难历程——联合国海床洋底委员会准备了五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谈判了九年——取得的丰硕成果.1973年12月至1982年12月,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共举行了十一期.《海洋法公约》连同四项决议,于1982年4月30日第十一期会议上完成了制定工作,并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同年7—8月间,起草委员会完成了大部分工作.9月22—24日,第十一期会议在  相似文献   

12.
南海渔业资源合作开发的国际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前,南海争端主要集中于岛礁主权争议。然而,公约生效以后,随着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确立,专属经济区的海洋划界也随之产生。岛礁主权与海洋划界纠纷纠结在一起客观上阻碍了对该地区渔业资源的有效管理。因此,南海诸国有必要遵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就专属经济区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养护开展国际合作。以南海生态系统为基础在公约框架下实现南海争议海域渔业合作,促进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3.
国际海底生物资源是近年来引起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的海洋生物资源,但其法律属性和保护机制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文章立足于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分析,认为现行海洋法体系并未能对国际海底生物资源提供有效的保护。公约在保护国际海底生物资源问题上概念界定的缺失、管理机制的缺陷、保护工具的缺乏,说明现行保护机制的不足之处。为了有效保护国际海底生物资源,应当明确国际海底生物资源在海洋公约上的概念,完善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管理机制,在国际海底建立保护区。  相似文献   

14.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确立了岩礁这一新规则。岩礁属于岛屿范畴,然而与岛屿不同的是,它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冲之鸟”的情况看,它是岩礁,因而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相似文献   

15.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的具有特殊性质的海域,对这一特殊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和模糊之处。以中国为代表的沿海国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都从各自的立场角度出发,对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一系列军事活动作出利己的诠释。本文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法基本原则为依据,分析中美两国对发生在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的立场与态度,得出的结论是外国船舶和飞机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军事活动应事先征求沿海国的同意,沿海国在维护国防安全和资源主权之说的依托下享有对此事的管辖权。我国可通过国内立法、缔约、谈判等多种手段来解决争端,从而有力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相似文献   

16.
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需要坚实的法律依据,而现存的海洋立法,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仅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生物多样性养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仅针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在此背景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应运而生,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备受国际关注,势必影响到今后国家管辖外海域的资源分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人也应当在此局势中承担大国责任,在保护海洋生态及生物多样性的同时争取更多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1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至今已经经历了10个不平凡的春秋。人们期待着她早日生效,然而却面临着以美、英、德为代表的西方工业化国家的挑战,使其蒙上了一层阴影。印度、法国、日本和前苏联以及中国先后被批准为国际海底区域的先驱投资者,使这一层阴影见到了曙光。而77国集团急转直下的声明,为使《公约》早日生效并使其成为代表全人类利益的海洋法公约开了绿灯。  相似文献   

18.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学中一门古老而实践性较强的法律分支。作为海洋法渊源之一的海洋习惯法是践行这种法律的重要表现,一系列的国家实践是海洋习惯法渊源的证据所在。海洋习惯法较海洋条约法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作为海洋条约法重要表现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是解决所有海洋问题的唯一法律依据。当条约规定不明,或就某些事项没有规定时,海洋习惯法就起着重要的补充的作用。国际司法机构援引海洋习惯法作为裁判依据已成为惯例,在海洋条约法没有规定或者无法约束的情况下,海洋习惯法成为一项重要的选择。《公约》多处体现对历史性权利的尊重且海洋习惯法的内容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的范畴,无视其他与《公约》具有同样效力的海洋习惯法规则的存在是对《公约》和习惯法的误用。  相似文献   

19.
自从《联合国海洋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以来,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以及有识之士,都广泛认为21世纪是海洋开发的新世纪;《公约》(本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下同)的生效,对我国来说,既是良好的机遇,也包含着严峻的挑战,其中不少问题,会引起我们的思考,笔者就以下诸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至今已经经历了10个不平凡的春秋。人们期待着她早日生效,然而却面临着以美、英、德为代表的西方工业化国家的挑战,使其蒙上了一层阴影。印度、法国、日本和前苏联以及中国先后被批准为国际海底区域的先驱投资者,使这一层阴影见到了曙光。而77国集团急转直下的声明,为使《公约》早日生效并使其成为代表全人类利益的海洋法公约开了绿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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