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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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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建平 《求是学刊》2002,29(4):80-82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七条规定的“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与德国法上的“分离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区分原则的内容实际上是合同成立生效、违约责任及物权法公示原则内容的体现。故“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不宜作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物权公示效力之国际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雪梅 《学术交流》2005,7(9):51-54
物权公示的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以物权公示兼具物权权利公示和变动公示的性质为基础,国际上对物权公示效力的立法形式主要有成立要件主义和成立对抗主义,但有关物权公示效力的立法原则并不绝对,即便兼采成立要件主义和成立对抗主义的立法原则,也有所偏重。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应是维护交易的同时维持交易安全。国际上的有关立法对我国正在构建的物权公示制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殷冰 《社科纵横》2007,24(4):78-79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虽然在各国的立法中已经普遍涉及,但就其统一说法,仍是历来理论界争议之焦点。因此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和价值进行探讨应该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产生历史和不同效力的考察,认为公示是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合法性和安全性的一种有效手段,公示是否作为其变动的要件之一,直接决定了不动产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勾画保护交易公平的模式问题。  相似文献   

4.
物权变动是私法的中心问题之一,在欧陆民法典中,它在三个层面上体现出相反原则之对立:合意原则与交付原则,统一原则与分离原则,无因性原则和有因性原则。德国法和瑞典法在物权变动上的规定几乎完全不同,前者采纳的是无因性原则,后者则采纳了有因性原则。两种原则各有利弊,但都起源于罗马法。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与无因性原则有关,罗马法上的交付则是有因性原则的渊源。因此,罗马法可能是更好地理解物权变动中的有因性原则、无因性原则并比较两者优劣之关键。  相似文献   

5.
论无权处分的物权理论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孙毅 《学术交流》2001,2(6):45-48
确立区分原则是妥当处理无权处分的基础.由于以往我国的法律思维中缺乏对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所以,无权处分的否定后果往往落在作为原因行为的合同之上,造成利益的扭曲.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应当构建在公示效力核心模式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等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何谓善意,不得对抗之第三人究指何人等问题极易产生疑义,颇值研究。未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之外的,与争议当事人从同一当事人处继受争议标的物的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并对其权利进行了有效公示的人。然而,对于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未登记亦得对抗;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登记亦不得对抗。  相似文献   

7.
刘雪梅 《探求》2012,(6):60-65
近现代民法皆一定程度地规定承租权的物权化,并在承租权物权化的同时设有一定的公示措施,以实现对承租人和第三人的平衡保护。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相关民法规则以及社会形态变迁的成功经验表明,交付、登记适宜作为物权化承租权的公示方式。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对第三人的保障措施,施行以交付、登记为对抗要件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将更有利于实现承租人、物权人两方面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我国应据此修改完善《合同法》第229条等相关条文。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物权变动立法中的二元化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毅 《求是学刊》2005,32(6):76-83
我国物权变动立法应当采用二元化的模式。一元化的形式主义立法模式过分强调交易安全,忽略了交易效率;过分强调公示,从而抹杀了当事人间不必公示的交换利益。意思主义的价值在于有利于促成财产的流转,实现交易便捷和高效率。二元化模式是我国物权立法对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进行平行继受的结果,它有利于发挥意思主义的优势以克服形式主义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9.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190条关于"先成立之租赁关系不受后成立之抵押权影响"的规定,确立了租赁权具有部分物权特征的规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立法存在物权化债权的有关政策,包括租赁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航空器优先权的有关物权化规则,通过分析实例可以看出,在对有关债权物权化的同时,我国法律对船舶优先权及航空器优先权与交易安全的冲突已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但我国法律对租赁权与交易安全冲突的规则及租赁登记的效力存在法律漏洞--基于物权法公示公信的原则,债权物权化,应当有相关的公示制度予以配套,否则将有损交易安全,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立法时应将租赁登记及其效力纳入租赁权物权化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0.
崔建远 《浙江学刊》2004,(2):149-154
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也是配置物权所应达到的一个目的.在物权的成立要件、变动模式、效力范围、救济方式,物权的形式,物权客体的界定,物权的让与性,程序与实体的协调等方面,效率原则都要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1.
王焱  汤静雅 《求是学刊》2013,40(3):85-91
我国实证法上对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承认与否,向来有所争议。通过实证法分析,单从买卖致所有权移转的角度,以《物权法》与《合同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可证明大部分实证法法条承认债权行为不可导致物权变动,另有部分法条则肯定物权行为的存在。而对于抽象原则,实证法法条持否定态度。  相似文献   

12.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大钧  杨峰 《求是学刊》2001,28(2):68-71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传统做法是采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在某些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存有缺陷 ,对保护第三人利益不够充分。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则较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建立以物权行为理论为主、善意取得制度为辅的理论模式 ,这将能充分地保护第三人利益 ,并由此产生了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3.
海域使用权法律性质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兰 《学术交流》2005,(1):59-63
海域使用权是海域使用制度的前提性概念与核心范畴。海域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为一种私权———由公法规定的私权,具体而言,其特定性、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等特征决定了它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将海域使用权定位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对于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明晰国家、集体和渔业者就海域形成的产权关系,进而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并完善其机制,建立完善规范的海域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以及改革海域管理模式,保护海域使用者利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韩洪今 《学术交流》2006,(12):58-60
矿业权,简称为矿权,是指探采人依法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勘查、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两种权利。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单一的物权类型,而是一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矿产资源依附于土地,使得矿业权与土地上的相关物权不可避免的发生着各种联系,存在种种冲突。对于探矿权的行使,由于具有对土地表层破坏很小、使用土地期限短、不污染环境等特点,一般应实行探矿用地使用权优先原则;对于采矿权的行使,不能不区分情况地一律实行矿地使用权优先原则,或是土地物权优先原则,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5.
我国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及物权法有关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规则,赋予了租赁权以物权特征;但合同法与物权法构建的租赁权规则体系存在明显漏洞——物权化的租赁权缺乏公示制度的配套,从而有碍交易安全和效率,也损害抵押权制度;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中其他物权化之债权以及航空器、船舶租赁却有相对完善的交易安全的制度安排。对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政策进行法律经济分析,可以发现租赁权物权化从保护承租人的公平的政策考虑,需与公示公信、交易安全的效率的政策考虑相平衡;借鉴其他立法例,我国合同法及物权法与租赁权相关的条款应当适当修改,最终达到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循环经济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经济发展与资源和环境问题,其基本理念是公平、节约和保护.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对促进循环经济具有源头控制作用.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应成为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发展的新的动力.循环经济的理念贯彻到自然资源物权上,形成了自然资源物权公平、节约和保护价值追求,并促使立法者转变将自然资源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单一物的看法,注重自然资源的多元价值和权利主体的积极义务,确立可持续利用原则,修订传统物尽其用的内涵,推动自然资源物权主体制度、利用制度和救济制度的变革.  相似文献   

17.
论动产浮动抵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虽然是"浮动的",但也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限。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浮动性既突破了物权客体需要明确肯定的物权客体特定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使传统物权法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保全权、抵押物的转让限制等法律规则处于半休眠状态,而当抵押财产确定后,这些抵押权效力则又恢复活力。"浮动的"抵押财产也使传统的物权登记由物的登记沦为抵押合同等文件登记,并使浮动抵押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相似文献   

18.
尹飞  李倩 《学术交流》2007,(11):61-67
《物权法》第117条对用益物权的界定难以揭示各种用益物权形态之共性及本质。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他人之物,其中的他人,原则上为对物享有所有权的人,也可以是对物享有用益物权的人;他人之物,主要为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也包括自然资源,但不能是动产。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对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可以具体化为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但并非各种用益物权的内容均包括上述三项权能,而可能只有一项或几项权能。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但独立性用益物权还应当包括权利处分的权能。  相似文献   

19.
杨震  申建平 《学术交流》2002,6(5):47-50
我国当前的物权立法是否应采纳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 ,早已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 ,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溯源。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是萨维尼对古典罗马法所有权让与过程中的形式要素所蕴涵的本来意义产生误解而创立的 ,因此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借鉴应采取慎重的态度  相似文献   

20.
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是从农垦国有农用地所有权派生出的一项独立权利,“两权分离”确有必要,而且不会虚置农垦国有农用地所有权。划拨和承包经营是北大荒农垦集团取得国有农用地的两种方式,国有划拨农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制度设计、产生机理和行使机制上相似,故可以比照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认定其物权属性;国有承包经营农用地使用权属于所有权行使层面(即直接派生于所有权)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符合《民法典》第343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规定,具有物权属性。将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定性为物权具有正当性,既可以有效贯彻中央关于农垦改革的精神,也有助于实现现代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目标及稳定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的经营预期。而物权法定原则形式要件缺失的问题,可以通过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设计与适用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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