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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犯罪所得是赃物犯罪的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违禁品、犯罪所得收益等概念之间的关系亟待厘清。犯罪所得与犯罪所生之物都是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都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都以出手为目的,但二者在产生时间、所有权归属、物品性质以及法律处置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犯罪所得与违禁品虽然都具有可责难性,在范围上也多有重合,但二者互不隶属。它们在定义角度、物的性质、禁止占有的原因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二者也非排斥关系,违禁品可以成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犯罪所得的孳息,包括犯罪所得所产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及射幸孳息。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在物理外观、来源、与犯罪行为的联系等方面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2.
中国和俄国两国均将赃物犯罪集中于刑法典规制且适时变更立法,但罪名在各自刑法典体系中的归属不同。在"上游犯罪"的范围问题上,两国的意见不完全一致。两国对作为犯罪赃物的财物的理解存有一致。两国刑法典均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赃物犯罪的行为方式,只是我国刑法典的列举较为详尽。双方均认为自然人可以犯罪,但俄方否定单位可以成立犯罪。俄罗斯加重责任的主体规定更为合理。双方在间接故意能否构成犯罪上主张不尽相同。在赃物犯罪既遂标准上,中国刑法对赃物犯罪的行为方式的细致化的规定更有利于对赃物犯罪既遂的认定。俄方刑法典量刑条件具体化、刑种多样化、处罚人道化的做法值得参考。  相似文献   

3.
英国刑法学对于犯罪过失的处罚根据,存在着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不同的学说.否定说从心理责任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在犯罪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没有认识等心理事实,不具有可罚性根据;而肯定说则从社会责任论的立场出发,认为犯罪过失的根据在于不履行全体社会成员所分担之责任.英国刑法学关于犯罪过失的标准经历了从客观说到主客观统一说的发展过程.文章从责任的根据是客观的这一理论基础出发,对英国刑法学中以心理责任论为基础的否定说进行了否定,对以社会责任论为基础的肯定说进行了肯定,同时指出肯定说强调责任能力,忽视社会义务,有偏离社会责任论倾向的缺陷,并论述了英国刑法学的所谓主客观统一的犯罪过失标准的学说,实际上就是具有合理根据的客观说.  相似文献   

4.
随着财产、经济类犯罪的增多,近年来有关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犯罪活动也呈不断上升之势。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赃物犯罪,也为了惩治盗窃、抢劫等相关犯罪,立法机关从犯罪对象、行为方式、处罚力度三方面对1997年刑法的第312条进行了补充与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原法条与赃物犯罪的司法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之处,使赃物犯罪的立法趋于完善。文章从赃物犯罪的犯罪对象、罪与非罪、罪数问题个方面对赃物犯罪作了探讨分析。  相似文献   

5.
论述了刑法关于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范围,提出了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不仅包括合法的有形财产,而且还包括无形财物、违禁品、赃物和用于违法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等新观点,同时对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的内涵做了具体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6.
关于片面共犯是否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理论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因果共犯论只是为共犯提供了处罚根据,并未实际解决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犯的问题。肯定说和否定说的理论基础是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以行为共同说为基础所推演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解释论上得出否定说的结论。片面共犯尽管在理论上可以成立,但是依据外国刑法解释出的结论并非一定能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7.
赃物被添附、被善意取得、被时效取得等赃物转化问题借用了民法理论,必须采用民刑二维视角。赃物被添附的,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添附为恶意添附,不能获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受让人明知添附物包含赃物而接受的,可能构成犯罪。善意取得人可以取得赃物所有权,即使其事后知悉该物为赃物,也有权继续占有,但在上游犯罪查证前不得出让该物。从善意取得人处受让该“赃物”的人,如明知该物为上上游犯罪行为所得,可能构成犯罪。赃物被时效取得的,并不意味着无刑事责任。只有犯罪行为人占有该赃物既达到取得时效期间又达到追诉时效期间的,才无犯罪问题。如仅达到取得时效期间而未达到追诉时效期间,犯罪行为仍需追究,该物属赃物,应由国家收缴。此情形下,若受让人明知该物为赃物而接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可能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8.
连续犯作为处断的一罪为我国刑法所确认.司法实践中对连续犯以一罪从重处罚,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有漏罪尚未处罚,则一般将漏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进行处罚.这种处罚方法有违案件同一性理论,也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符.基于案件同一性原理与一事不再理一则,司法机关在发现连续犯尚有漏罪未作处理时,应视其已处罚完毕.  相似文献   

9.
共同正犯中,只要其中一人的行为将共同犯罪完成至既遂状态,则所有的人均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这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的要求。对于强奸罪、脱逃罪等亲手犯的共同正犯,部分行为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其他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既遂,对于这些中止行为人而言,是否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之争。从共同犯罪本身的特点出发,应当认为,即使在亲手犯的共同正犯中,只要有一人的行为达至犯罪既遂,则所有的人均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即“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贯彻于所有类型的共同犯罪中。  相似文献   

10.
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在中外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概括起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主张.从哲学和犯罪论的角度来看,片面共犯是能够成立的,在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共犯类型中只有帮助犯才能成立片面共犯.我国<刑法>应在"总则"中对片面共犯问题作出规定,从而使片面共犯的定罪处罚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11.
刑法上如何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制,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在涉及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上也有不同.网络空间和现实世界交互视角下,虚拟财产应当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中,可以和现实社会中的财产进行类比的网络物品.法律关注虚拟财产的实质在于探讨这些网络物品在现实社会中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财产属性.虚拟财产体现网络用户和服务商之间相关协议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质上属于债权型财产,在刑法上可以归入财产性利益的范畴.在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上,应当协调财产犯罪和计算机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2.
情节的定义     
"情节"是刑法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目前理论界尚未对刑法中的"情节"概念达成共识。本文立足于刑法学的研究语境,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情节"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了通说的弊端,在此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恰当的"情节"概念:情节是体现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价值否定意志程度的事实。  相似文献   

13.
赃物犯罪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赃物犯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活动,违禁品也是赃物犯罪的对象。事后知道是赃物还继续收藏的属于窝赃。立法应将收受赃物规定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转化型抢劫罪"。因为这种类型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所以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由于事后抢劫的特殊性,使得其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等方面都有值得注意的方面。  相似文献   

15.
论持有型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持有型犯罪是新修订的《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目前 ,在刑法理论上对这一类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以及这一类犯罪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性争议较大。本文着重探讨了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方式归属以及其所具有的客观行为性和主观罪过性 ,这无疑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相似文献   

16.
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实质一罪、假性竞合,这一点区别于想象竞合之实质数罪、真正竞合的本质。明确界定法
条竞合的内涵和本质、厘清法条竞合的类型是正确适用处断原则的前提。法条竞合的类型应当从传统的纷繁复杂的
划分方法中寻找新的突破口,实现类型简明化。法条竞合属于法条关系论,而不是犯罪形态论,法条竞合的本质是构
成要件之间的竞合,据此可将法条竞合划分为三种类型:独立竞合、依附竞合、交叉竞合。其中独立竞合即传统上的特
别关系法条竞合,应当采用“特别法排斥普通法”的适用原则,摒弃“重法优于轻法”的补充原则。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刑法研究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期待可能性是刑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期待可能性是刑事责任能力的要素之一,期待可能性判断应以行为人标准为妥,适用于包括故意犯罪在内的所有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应增设关于期待可能性的统一的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18.
论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一般划分为刑罚方式与非刑罚方式。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体现了两个发展趋势:在刑罚措施上财产刑将取代自由刑扩大适用,相应的资格刑也将不断引入适用,这是其一;其二,以刑罚措施为基础,非刑罚实现方式将在环境犯罪中越来越多地得到适用。而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更是现代刑法转制的新方向。  相似文献   

19.
智能技术及其应用的迅猛发展,对以人类的主体性地位为根本存立前提的当代法律体系形成强烈冲击,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成为关键问题。目前,消极论和积极论处于相持阶段,加速了现行刑法理论体系的知识变革进程。“人造物”等不同程度的消极论,以现行刑事法律制度难以直接接纳及其所裹挟的潜在的刑事风险等为由,虽有其可取之处,但其逻辑机理正是过度释放人类中心主义的预设效应。完全按照人类中心的立场进行审视会得出无法调和的结论,也显示了智能技术应用的工具属性被深度放大之倾向,但上述消极事由不尽然合乎规制人工智能犯罪的现实需要,也与法律主体制度的演进规律不符,甚至会压制刑法主体的自主进化。“电子人”等不同形式的积极论,率先走出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及其观念束缚,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人工智能与刑法的互动及其动向,更加契合了人工智能犯罪的发展动态。而意志自由、刑事责任能力、道德伦理规则、智能程度与智能主体类型、刑事责任的客观存在、算法的特殊地位与意义等既有的知识框架与新的要素累积,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在发展的刑法体系中实现衔接与契合。经由不真正完全背离刑法原理的认识扭转,亦供给了学理层面的支撑。而且,遵循功利主义的理路,以及在一...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理论在讨论犯罪之间的界限与区分时存在一定问题,或仅从犯罪构成上做简单比较的一般性区分,或认为没有必要也不应当讨论犯罪之间界限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犯罪之间的界限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能准确地划清犯罪之间的界限,就不可能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从而不能正确地定罪与量刑。在研究犯罪之间的界限与区分时,首先确定在何种特殊场合两罪界限模糊难辨需要加以区分,然后通过比较两罪的构成特征找出在哪个或哪些构成要件要素上存在根本区别,抓住这些根本区别进行分析论证,最终得出两罪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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