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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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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公证行为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证处按其性质是准行政机关,属于行政主体,把公证机关改制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法律赋予了公证权的事业单位是合适的,可以解决实践中和理论界对公证处的性质定位不清的长期难题;将当事人对公证处的公证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显然非常合适,符合行政诉讼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2.
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这个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所关心的问题。本文想就这个问题作些探讨,以求教于大家。一、行政规章存在的必要性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都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决策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决策和法律都是通过一定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的,行政行为既包括基层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也  相似文献   

3.
行政调解作为行政司法的一种调解制度,在处理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及经济纠纷方面,越来越显露出重要作用,被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所重视。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今天,有必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种制度。本文试就行政调解中有关几个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和性质 什么是行政调解?理论界提法颇多,观点各异。目前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第二种认为“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诉讼外调解活动。”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调解是行政司法的一种,指行政机关,依法调解纠纷的行政行为。”这三种观点的共同点在  相似文献   

4.
土地征收审批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行政内部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并无一致观点,这不仅导致了对土地征收审批行为管理的混乱,还致使被征收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困顿.土地征收行为属于多阶段行政行为,按照显名主义原则,行政主体应为公告机关,土地征收审批行为只是审批机关的参与行为,是行政内部行为.但是,借鉴台湾地区尤其是德国的理论学说与司法实践,土地征收审批行为应属于显名主义原则的例外情形,在性质上应被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科学合理地认定土地征收审批行为的性质,对于构建土地征收行为的正当程序及明晰被征收人权利救济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论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开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开创于清末,在机构创设、法规制定及教育实施等方面,都已初具规模。近代意义上的即资产阶级的警察是伴随西方国家制度和法治理论而诞生,依据宪法和法律而存在的,是国家行政部门中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治安职能的拥有一定武装力量的专业性文职机构和人员,警察的机构和职能逐渐实现了独立化,而从军队、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①  相似文献   

6.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和司法适用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和证券、期货等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对内幕信息做了系列规定,通过比对它们的"共识重叠"部分,可将内幕信息界定为对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具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特征和认定标准应当是未公开性和重要性,而"相关性"和"确定性"不是内幕信息的特征和判断标准。依循权力分立、制衡的法治精神,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分决定了在行政犯(罪)领域,行政监管机关对内幕信息内容和性质认定的行政性判断应当从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性判断,前者仅仅是司法性判断的参考和借鉴,且司法机关的司法性判断应当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  相似文献   

7.
法国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但行政法院并没有丧失其独立性和司法性,由于其在行政和司法领域的高度专业性,政府官员认为行政法官在行政领域是专家.行政法官的成功得益于法国行政法官专业化培养模式.我国行政法庭的建设和行政法官的专业化培养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行政法官的专业化培养需要探索我国的本土化培养模式.  相似文献   

8.
在德奥模式和英美模式中,行政强制决定或裁定的最终执行主体为行政机关。在台湾地区,1998年的改革也使得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单一化,司法机关不再行使强制执行权。中国内地的行政强制执行依旧是双主体制。司法机关行使执行权不仅不符合司法权的秉性,而且带来司法实践的混乱。行政权的属性决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具有效益性和时效性。  相似文献   

9.
在反垄断行政机关执法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认可并尊重行政机关的执法结果。而对于直接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若是由于行政机关认定经营者不构成垄断,当事人对此认定不服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司法机关应当不允许当事人就同一事由提起诉讼;若是当事人不经行政机关执法而直接提起的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起信息披露制度,以细化互相之间的分工与合作,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相似文献   

1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经济管理监督体系中的一个职能部门,在管理层次上属于宏观,而不是微观;在部门关系上是综合协调,而不是部门管理;在管理范围上是经济实体的外部,而不是内部;在管理手段上是行政干预,而不是经济调节。所以,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处于十分敏感的地位,要加强工商  相似文献   

11.
论依法行政     
只要存在着国家和政府,就会有行政管理活动,行政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国家对政治、经济、社会的管理是通过行政机关实现的,由于现代社会的管理从根本上讲是法律管理,那么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则关系重大。因此,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依法行政的范围就是行政权的范围,它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但是“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这里的‘行政’主要指行政执法。所谓的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12.
我们认为行政语言为国家权力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过程中,用以传递意识的信息符号。在性质方面,行政语言具有政治性和权威性;在功能方面,行政语言具有工具性和说服性;在运用方面,行政语言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和时代性等以上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13.
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曾几度划归政府司法行政机关,1982年以后又回归人民法院.为了适应深化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归属问题.基于人民司法制度的历史和一些国家的惯例,以及对司法行政管理现状的利弊,认为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相似文献   

14.
本文试图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入手,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探讨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机关、审查的方式、审查的内容以及审查后处理,目的在于阐明: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加强规范化管理,以推动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进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15.
滥用行政裁量权即滥用职权,应属于司法审查的范畴.滥用裁量权与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或者是一果多因关系,或者是一因多果关系.既然滥用裁量权作为违法形态可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则没有必要再将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单独列出来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更没有必要以司法机关的“变更判决”替代行政机关份内的决定.  相似文献   

16.
由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明标准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因此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存在着与客观真实不一致的潜在可能性,都可能会受到新证据的挑战.行政诉讼作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手段,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已有的证据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所出现的新证据进行审查.行政相对人持有新证据应当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在行政诉讼中应严格限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新证据.  相似文献   

17.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执法,行政执法是其行政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那么,什么叫行政执法呢?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对相对人或相对标的物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存在状态.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或相对标的物的存在状态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它是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管理行为。  相似文献   

18.
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力协作,方可履行。立法机关应当承认健康权,并且不得制定侵犯公民健康权的法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妨碍公民享受应有的健康服务,更不能直接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对于公民的健康权,司法机关不得违法裁判或者滥用司法裁量权。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应当立即履行,而非逐步实现。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具体依法行使国家职能对国家事务和社会进行科学管理的组织,担负着极其复杂繁重的任务。它既要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又要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还要管理对外事务等等。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整个国家机构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只有靠它才能把国家这部复杂的机器开动起来。由此可见,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设得好与不好,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行政活动能不能正常开展,直接关系到我国“四化”建设大业,对整个社会的前进与后退关系极大。  相似文献   

20.
略论高校学费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认为我国高校的学费在性质上属于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是行政管理成本的一种,而不是民事教学合同关系的价款。这是由我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质,以及高校的公法主体性质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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