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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法律环境和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了新的特点,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以北京市为例,近一两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实务中疑难法律问题层出不穷,给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本文在分析近两年来北京市法院系统劳动争议收结案数量、案件类型、案件特点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当前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突出疑难问题提出初步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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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至9日.省劳动保障厅厅长张成明率队前往攀枝花、凉山。督查调研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和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工作的落实情况。张成明强调。当前。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工作的部署及要求.用好用活政策。增强企业和员工信心.为企业渡难关,为职工保岗位、保收入尽最大努力,确保企业“不停产、不裁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张卓参加了督查和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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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劳动争议仲裁院自“5.12”地震发生以来.已成功裁决和调解争议纠纷案件30余起,大灾重建之年,为维护灾区和谐稳定.推进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做出了重要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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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郫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根本目标,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成立了"郫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开通了劳动争议维权"绿色通道",大大提高了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效率,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全县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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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吉林省九台市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推动调解工作的合力。充分发挥三部门的职能作用,高度重视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准确判断和掌握劳动关系的突出矛盾,全力引导和鼓励企业和职工协商解决矛盾纠纷,有效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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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遵循的是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在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情况下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可否认,这种处理模式在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职能,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态势,原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已不完全适应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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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业务下移对预防矛盾激化、减少诉讼发生、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扩大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加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大力加强基层调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时期,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是做好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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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最近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全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向实体化、专业化迈进.将进一步推动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更加及时、快捷、有效地处理好各类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副区长、区仲裁委员会主任冯静要求,要以仲裁院为中心.切实加快劳动争议的处理效率,并以劳动保障所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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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6,(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6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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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论坛》2015,(4)
集体劳资争议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创新的新常态下,在劳动者利益需求多元化的背景下,集体劳资争议呈现出了数量多、规模大、形式多样、诉求多样、组织性强等新特点。针对这些新特点,集体劳资争议的解决应着重考虑畅通诉求渠道,发挥各级工会与仲裁、审判机构的作用,达到可协商、可调解、可仲裁、可审判的目标。当前建立和完善劳资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思路是:一是完善集体合同立法,提升劳动者在集体合同签订中的主体地位。二是发挥工会的作用,推动集体协商工作,使集体劳动争议通过调解得到解决。三是积极推进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裁可审,畅通仲裁、诉讼的渠道。四是明确各级政府在集体劳动争议事件中的角色定位,推动集体劳动争议的协调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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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缺失
——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缺陷。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有限的一裁终局制.但适用范围有限.并未从改变“一裁两审”和“先裁后审”的争议处理机制。并且.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实施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权力.导致当事用人单位有充裕的时间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使仲裁裁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立法的本意是使仲裁成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充分利用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并能有效地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