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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民法和经济法关系的讨论中,有一种看法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是维护私有制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建立了公有制,民法就不再适用,而应代之以经济法。王河同志在《社会科学》杂志今年第一期上发表《经济立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一文,就持这种观点。文中说: “我国当前各种经济成分的财产关系,基本上有四种情况……只有公民个人的财产关系,才归民法去调整。这样,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范围很小,民法和经济法的界限,也不好划分。“要解决好这个矛盾,我认为,应该抛弃民法的旧名称和形式,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不附属于任何其他法律部门。另外制定‘人民权利法’(或仍叫民  相似文献   

2.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理论的核心问题。明确经济法的对象,既是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的前提,又是经济法理论的重要课题。经济法顾名思义,是调整一定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的法律,而经济又总是以经济关系为其本质内容的。经济法首先表现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表述显见不能反映出经济法的特征。众所周知,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但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有经济关系、政洽关系、思想关系、家庭关系等。经济关系则是广泛的社会关系的基础,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人们便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之中,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这种如此广泛、又如此错综复  相似文献   

3.
陈梧桐同志《关于平均主义与封建主义在农民战争中的作用问题》一文(载《浙江学刊》1981年第2期),对拙稿《论平均主义的功过与农民战争的成败》(载《历史研究》1980年第1期),提出同志式的批评意见。陈文内容比较丰富,论列的问题较多。有些问题我已在别的稿中谈过,不拟赘述。本文拟针对陈文再补述几点意见,欢迎陈梧桐同志和其他同志继续赐教。  相似文献   

4.
经济法是规定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法律的通称。如土地法、森林法、公司法、保险法、外贸法等等都属于经济法。我国的经济法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即是为了处理经济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特殊关系而制定的一些法规。它的主体权利发生在全民之间和全民与集体之间以及全民或集体与个人之间,所调整的是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如原料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物资的调拨、储运、运输、基建、信贷、结算等等关系。民法虽然也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与经济法有密切的联系,但它们各有各的作用,彼此不能代替。民法的主体权利发生在公民之间和公民与国家或集体之间,所调整的是消费领域里的商品关系。社会主义的经济法较符合客观的经济规律,体现了无产阶  相似文献   

5.
本文认为,对日益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关系,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民法都是无法完全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的;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合乎时代潮流的必然结果。文章从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性质和要求、经济关系的参加者、国家对宏观经济领域和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四个方面,论证建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对“七五”期间经济立法、经济司法和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婚姻法也叫婚姻家庭法.它究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在我国法学界至今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婚姻家庭关系,不是契约关系,更不是商品关系,把婚姻家庭法纳人民法体系中是不合适的,而应将婚姻家庭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传统的民法体系,并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婚姻家庭制度与民法的其他制度的联系,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应纳人民法体系.其理由是: 一、根据传统的民法体系,婚姻家庭法包括在民法中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都包括在民法中.这一点,在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罗马法学家盖尤士在其著作《法学阶梯》中,对罗马法的结构,即罗马私法的编制进行了探索性的尝试.他以权利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思想脉络,将罗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不少哲学史工作者都在研究中国哲学史的范畴体系问题。有的同志认为: “中国哲学史是中华民族理论思维发展的逻辑与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历史两者辩证统一的认识史”。也有的同志认为:“哲学史上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是围绕着对某些基本的概念或范畴的解释展开,从而形成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斗争。”(参阅陈俊民:《论中国哲学史的逻辑体系问题》,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汤一介:《中国传统哲学范畴体系的诸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5期)这些看法给我们很大启发。我认为应该把这两种观点结合起来,需要再补充的一点…  相似文献   

8.
一、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需要经济法也需要民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就总体说是一种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具有计划经济的属性,又具有商品经济的属性,它是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有机统一。这就决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需要经济法,也需要民法。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需要经济法。这是因为: (一)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其经济职能的重要法律手段。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它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适应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和国家政治权力结合在一起的”①。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它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其经济职能,即在全社会范围内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手段。列宁曾经指出:“苏维埃政权现在所面临的这一提到首位的任务,还有这样一个特点:现在(在文明民族的现代史上大概还是第一次)所说的管理,不是政治而是经济具有更重大的意义”②社会主义国家组织和管理经济的职能是剥削阶级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所无法比拟的,这就是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国家必然得到广泛发展的政治基础。因为社会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最相近邻而长期以来又难以理顺关系的莫过于民法与经济法这两个法律部门。理顺它们的关系,对于以法律手段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向更深层次的发展,尽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和经济法体系,关系极为重大。有鉴于此,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旧研究模式再做深入的反思,并深入探索以新的视野、观念和方法来观察、分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无疑是迫切需要的。本文拟论列若干见解,以期与法学界同仁商讨。 一、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旧研究模式的反思 众所周知,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不同观点的争论几乎与经济法的问世相伴而生,带…  相似文献   

10.
方志 《社科纵横》2004,(4):51-52
商法是取得独立地位 ,还是仍然成为民法的特别法 ,在我国争议颇多 ,目前尚未形成主流意见。但笔者认为 :商法的独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 ,是历史的选择 ,并从商法制度的产生和独立的根源这两个方面来论证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11.
拙文《对于建立劳动者个人实所有制的初步构想》(以下简称《构想》)发表后,收到了一些不同意见。朱开悉同志在《经济研究》1987年第3期发表了商榷文章。佐牧同志亦在《经济研究》1987年第6期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一些商榷意见。本来,在出国前,我还曾打算就实行劳动者个人实所有制的改革思路的实施问题谈一点想法,但未及写出来。读了佐文和朱文后,更引起了我对这些问题的深思。可是,一年来紧张的留学生活,使我实在无暇顾及这些问题。现趁澳暑假之际,把这些想法整理出来归纳为十个问题。有些问题是对佐牧和朱开悉二同志的商榷意见的答复,有些是在这里新提出来的,以期能够进一步收到批评意见。  相似文献   

12.
从实质上讲,商法具有民法的性质,商法的内容在总的方面体现着民法的基本精神,在传统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商法与民法的关系表现为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体例。关于体例问题是一个技术和方法问题。而运用何种技术操作手段,采取何种思维方法都必须从内容的实质入手,人们...  相似文献   

13.
四个现代化迫切需要制定民法,但是,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如何确定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以及它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本文试从这两方面作些探讨。 (一) 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部门法,它和其它部门法一起,共同担负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任务,但民法有自己的特点,它只规定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我们在研究确定民法调整对象及范围时,必须注意民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这是区别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键。恩格斯曾经指出:“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末不言而喻,私怯也是这样,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  相似文献   

14.
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明确经济法的地位、作用,协调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工作,确定经济法的范围和体系,有效地发挥经济法在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方面的作用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目前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争论。科学地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解放思想,冲破旧法观念的束缚,勇于探索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新路。因此,经济法的调整…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有些同志对生产资料优先增长提出了疑义,认为它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经济研究》一九八○年第十二期刊登了张平安同志的《两大部类生产增长速度终究还是生产资料生产的优先增长》的文章,有些提法是难以成立的。今提出一点商榷意见,以供进一步研讨。  相似文献   

16.
对于山菊同志《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吗?》一文(见《浙江学刊》1981年第1期),我是有不同看法的。当我又读到了山菊同志的《客体是真理的唯一内容吗?》(见《浙江学刊》1981年第3期)以后,就更加感到,山菊同志关于真理的形式问题上的见解不是偶然的,是与他对真理的内容问题的看法一脉相承的。山菊同志的这篇文章中有很多可贵的思想和探索,读后深受教益,但通观全文的基本立论和根据,仍觉得很有商榷的必要。  相似文献   

17.
董楚平同志的《论平均主义的功过与农民战争的成败》一文(载《历史研究》一九八○年第一期),对平均主义与封建主义在旧式农民战争中的作用问题,发表了自己新的看法。但仔细读过全文,觉得他的论述并不能令人信服。这里提出一些个人的意见,与董楚平同志商榷。平均主义在农民战争中的积极作用不能抹煞董楚平同志认为农民的平均主义是“极左的嗓子”,“美妙的理论”,“动听的口号”,“最漂亮的画饼”,它在农民战争中的作用开始是“兴奋剂”,后来是“腐蚀剂”,最终是  相似文献   

18.
蒙启红 《学术交流》2005,1(12):49-52
明确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建立经济法学范畴体系应该首先解决的问题,而它却被理论界长期忽视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指经济法应当具有的、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并满足社会主体对经济法根本要求的最基本的属性。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它的现实内容就表现出它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的。在各个部门法中,经济法最具有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要旨的资格。明确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选择,有利于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一起作为一种平衡机制共同实现社会关系的调整,确保社会主体各方利益和权利主张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一些学者之所以在民法与宪法关系上提出民法根本说的观点,除了现实语境中的原因之外,还由于他们在逻辑语境中混淆了"法律部门"和"法律形式"与"民事权利"和"民法"这两对法学基本范畴.如果在法律部门的语境下谈民法,则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应该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形式中,包括宪法.因而宪法也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民法不能脱离宪法而独立成法,也就无所谓民法与宪法谁是根本法的问题.如果在法律形式的语境下谈民法,则宪法是根本法,民法典属于法律,从属于前者.不仅中国宪法和立法法这样规定,法国和德国这样的民法典非常发达的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也是如此.宪法比民法更"根本"的理由有两个方面:从价值理性的角度来看,宪法和民法都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起点和终点,而宪法所规定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与民法比较起来应该更具有抽象性、原则性和基本性,因而与民法所规定的比较具体的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包容性、稳定性和适应性;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来看,宪法通过控制国家行为、尤其是通过控制立法权来保障民事权利,而民法则是通过控制个人行为来保障民事权利,前者控制的危险性比后者大得多,因而工具效力也自然比后者大得多.  相似文献   

20.
来信摘登     
《社会》1983,(2)
对《道德法庭》的问题讨论很及时。不少同志对《××××》《×××××》以及《×××》等报刊的“道德法庭”有意见,而《社会》杂志把这问题提了出来,很有战斗性。因此《文摘报》也摘载了。我深切体会到要办好一份报刊,在社会中产生较大的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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