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王东明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79-83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关于抢劫罪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刑法的第263条、267条、269条和289条.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从转化型抢劫、"携凶抢劫"、"飞车抢夺"、聚众"打砸抢"以及绑架中的抢劫等方面对抢劫罪主体的认定进行分析与界定. 相似文献
2.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就“转化型抢劫罪”中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既遂与未遂标准等进行刑法理论与实践上的界定。 相似文献
3.
高雪雷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Z1):82-84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我国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由于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之立法术语不精确以及"两高"司法解释不统一而导致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之主体在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均存有颇多争议。基于转化型抢劫和普通抢劫罪的罪质相同以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法解释的基本精神之考量,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之主体。 相似文献
4.
对于盗窃罪可以有狭义、广义和中间含义的理解。刑法第269条中的"盗窃罪"虽然在客观要件上不要求数额较大,但在主体上则有责任年龄的要求,即年满16周岁。转化型抢劫罪和一般抢劫罪在犯罪主体上应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5.
陈洪兵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3):70-79
注意规定是将原本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提示性地规定按照基本规定处理,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故相当于路径指引的"超链接",而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基本规定的情形也按照基本规定处理,故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刑法分则中关于"明知"、"以共犯论处"、"以强奸论处"、"妨害公务罪论处"、以贪污贿赂论处、数罪并罚等规定属于注意规定;第382条第2款属于注意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第289条以抢劫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第196条第3款、第362条的规定既是注意规定,又是法律拟制。 相似文献
6.
张德璞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1990,(4)
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这条规定实质上是指由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故也可称为特殊形式的抢劫罪。就条文规定看,构成本条之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条文规定三种罪行为之一的;二、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当场对他人(失主或其他发觉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三、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为窝赃、拒捕、毁证。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是易于理解,也是共为一致的认识。但是,由于条文规定是犯三种“罪”和依照刑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而不是犯三种罪的“行为”和以抢劫罪“论处”,加上对刑法第150条第二款“致人重伤、死亡的”含义存在着不同理解,因而具体的在什么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和如何适用刑法条文处罚?这个问题,无论是刑法理论上或司法实践中的主张和做法颇为不一。例如,我院期终考试刑法试卷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分析题,有两名盗窃分子正在撬某仓库大门时,被值班人员发觉,一名已越墙逃跑。另一名被值班人员从墙上拉下,盗窃分子随手用携带的铁扳手猛击值班人员头部,值班人员 相似文献
7.
8.
吴珍文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5-16
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文从立法意图、立法缺陷和立法建议三个方面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了立法上的思考。认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是在重刑观念的影响下而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的。而这种立法规定存在立法缺陷,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建议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作为情节严重的抢夺罪来处理。 相似文献
9.
司法解释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转化型抢劫行为的出罪化规定是不合理的。从制度层面《解释》将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复合实行行为截然分开处理,并且无视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在犯罪性质上的相同性。在刑事政策层面,出罪规定有违少年司法的相称原则与双向保护原则。其次,出罪化规定将会给司法定罪留下技术难题。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理性探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振晓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6(1):166-174
《刑法》第17条第2款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有若干含义不明之处,应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合法、合理地探求其应有的含义.该条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应该理解为是指具体的罪名.在这八种犯罪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该包括其他罪名的犯罪中包含或隐含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犯罪;"强奸罪"应该包括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规定的"强奸"或"奸淫"行为;"抢劫罪"应当包括三种转化型的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不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投毒罪"应当包括修正后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不能将这法定的八种犯罪限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该条款可以增设一些其他严重的犯罪. 相似文献
11.
高亦烜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2):21-24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转化型抢劫罪"。因为这种类型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所以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由于事后抢劫的特殊性,使得其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等方面都有值得注意的方面。 相似文献
12.
转化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在立法技术方面,转化抢劫罪属于法律拟制,二者在罪质方面具有同一性。因此,成立转化抢劫罪必须具备:一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二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三是主观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现场以及其行为"延长线"所涵盖的场所。 相似文献
13.
王振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2):85-92
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构成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基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本体。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之所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因为转化型抢劫罪属于非身份犯,转化型抢劫罪与抢劫罪可做同质性评价,司法实务中的生态环境也认可这一观点。在此前提下,依行为人暴力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轻重采取不同的出罪机制或者弱刑罚化路径,能够彰显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理念。从而,实现规范与政策的有效弥合,达到制度与理念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4.
刘阳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103-107
重塑司法渎职犯罪的罪数理论,有利于正确的指引司法实务、贯彻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以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司法渎职犯罪罪数的判断标准,区分罪数判断标准与判断要素,坚持罪刑均衡以及诉讼效率的处断原则。当司法渎职罪法条竞合时,应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且兼顾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刑法第247条、第248条应当适用转化犯的规定,刑法第399条第4款,属于例外规定,应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5.
关于事后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依据怎样的标准进行区分,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事后抢劫罪的目的以及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在我国应当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既未遂形态;在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上,应当借鉴日本的理论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解释论中予以完善,以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遂并且也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作为认定本罪的未遂形态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6.
目前司法解释将抢劫毒品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不如刑法将其独立成罪;司法部门以当地毒品非法交易价格确定抢劫数额,不如根据毒品数量对应不同等级的法定刑;参照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等级,多次抢劫毒品行为应当成为升格法定刑的条件。犯罪形态如何,并不影响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次数认定。抢劫毒品多次与毒品数量竞合的,适用处罚较重的情节,抢劫既遂与抢劫未遂的数额不能累计计算,不同毒品种类累计可予依法折算。 相似文献
17.
郑晓鸣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3(3):85-90
随着财产、经济类犯罪的增多,近年来有关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犯罪活动也呈不断上升之势。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赃物犯罪,也为了惩治盗窃、抢劫等相关犯罪,立法机关从犯罪对象、行为方式、处罚力度三方面对1997年刑法的第312条进行了补充与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原法条与赃物犯罪的司法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之处,使赃物犯罪的立法趋于完善。文章从赃物犯罪的犯罪对象、罪与非罪、罪数问题个方面对赃物犯罪作了探讨分析。 相似文献